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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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建國背後的法律淵源

西元前十一世紀末葉道西元前七七一年周幽王被殺,這前後月貳佰捌拾年的一段時間裏,孕育著華夏法制文明的萌芽-----西周,這段法制文明鬱鬱燦爛發展的時期,對於之後中國法制進程具有深遠影響。現存的主要西周史料有《詩》《書》《禮》《樂》,通過這些文獻瞭解西周法制發展的概況,這一時期法制思想文明對中國法制發展具有奠基意義的豐碩成果可見一斑。本文致力於通過西周建國時期政治,經濟,民生,司法四個方面的發展狀況,分析西周法制建設對中國法制發展的作用和影響。

1 西周建國

克商告捷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轉·成公十三年》記劉子語),古代貴族向來十分重視祭祀,就在武王克商之後,牧野舉行的告捷禮持五日之久。值得注意的有四點,一是武王出兵時帶著祖先的神木載在車中,隨軍而行,直到牧野,就臨時建造牧室,舉行告捷之禮。二是,祭祀的祖先有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伯邑考等六人,不分嫡系和直系,旁系,也不分立為國君者或未立而早死者。王國維認為武王用的就是殷禮,“蓋周公末制禮以前,殷禮固如斯矣。”三是,殺一百殷士作為祭獻。四是,武王在大享之前,實際上已經是淩駕于國伯和邦君之上的王。是時所用禮制,有周人傳統的,也有沿襲殷禮的,當時周禮尚未完全確立。但從那時起,周禮便因其完善的必要性而開始醞釀和發展。

分封建國

告捷儀式結束後,武王又進行了分封建國。他把原來商王直接控制的領地分成三個區:原殷都朝歌以北地區,封給紂王的兒子武庚掌管;朝歌以東地區,朝歌以西地區,封給自己的弟弟蔡叔度掌管。武王又把姜太公封在營丘,國號為齊。把弟弟周公旦封在曲阜,國號為魯。

武王懷念古代的聖王,就表彰並賜封神農氏的後代於焦國,賜封黃帝的後代於祝國,賜封堯帝的後代於薊,賜封舜帝的後代於陳,賜封大禹的後代於杞。

武王分封了七十一個諸侯國,其中兄弟之國十五個,同姓之國四十個。封邦建國的目地,是加強對各地的統治,並作為周王室的屏藩。諸侯再在自己的封地裡分

封卿大夫,卿大夫又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士,這樣自上而下治理國家。武王實行分封把近親功臣一批批送往東方,選定交通及軍事要地,在其間圈地,規劃好一個包括黃河乃至淮水、長江北岸的廣大交通網。是當時軍事和政治互相配合,又能不斷地向外發展的一種立國規模。通過分封,武王的勢力範圍不斷擴大,確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統治效果得到加強,它形成的等級序列,對日後中國幾千年中央集權下得封建等級秩序影響頗深。

2行政法律

自武王克商,周就建立起統治四方的中央政權並逐步發展完善,西周之所以能夠幅員遼闊地綿延數百年,與它較為健全的中央政權機構密不可分,而這種中央政權的組織形式,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影響深遠。

西周初期的政治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長老監護”制度,太保和太師作為首腦,掌握朝廷軍政大權,體現了“親親,尊尊”的基礎原則,而“太保”“太師”的官職在後來的政治舞臺上也流傳久遠,宋代趙普、文彥博被稱太師,《梅花嶺記》“顏太師以兵解”中,顏真卿也曾被加太子太師銜。再如明代張居正曾有八個虛銜,最後加太子太師銜,清代洪承疇也被加封太子太師銜,而直至清末,曾國藩、曾國荃、左宗棠、李鴻章死後還都被追封太傅。

3刑事法律

國學大師王國維說過“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明德慎罰”的法制思想就是變革下得優秀成果之一。這與西周建國初期汲取亡殷的教訓有密切關係。

殷商初期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是“天命”、“天罰”思想,商王朝統治者自命為天之子,忽視民眾存在而愈加暴虐,以致民心盡失,招致滅亡。周文王總結了殷商興亡的經驗,採取明德慎罰的政策。最早使用“明德慎罰”這一概念,明確提出明德慎罰思想的是貯存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他在其命書中大量談論教與罰的使用方法,闡述其明德慎罰的主張。周統治者之所以大講“明德”、“敬德”,就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惟天不畀不明厥德”,即天是不會把大命給予不謹慎修德之人

的。在周人看來,周革殷命,他們從殷人手裏接過了天命,獲得了治理天下的合法寶座,其因乃在於文、武二王能以德配天。天眷有德,這是周人特有的觀念。而後世的統治階級也沿襲了這一政治思想,如唐太宗李世民秉承以德治民,清康熙為政以德,都是以此為基礎。這一刑事法律的思想觀念流傳深遠,是西周法制思想發展的璀璨一筆。

4 經濟法律

孟子曰:周人百畝而徹。“百畝”是西周以來井田制中份地的標準面積,也就是當時村社中分配份地的標準面積。而《國語》,《周禮》都對井田制度有所描述。井田制是古代村社制的土地制度,有利於統一治理和管理水利灌溉,這種制度保證了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也成為了西周時期奴隸制度的經濟基礎。建國時期的西周統治者通過這種方式將大片的土地有效管理起來,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政權的穩定。現存下來可以考究到西周農業生產的文獻主要是《考工記》和《說文解字》,我們可以得知西周時期對於農田的墾耕,普遍採用兩人合作的方法,即所謂的“耦耕”,由於這種耕作技術的推廣,大片荒地得到開墾,農業生產也有明顯進步,新型農具的使用更是提高了生產效率,西周時期的農業發展為日後歷朝的農業生產技術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也為西周時期政治法制的發展提供了物質上保障。

5 民事法律

西周時期的民事法律主要分為三大部份,一是所有權與契約方面,是時已有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並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在西周初期已經形成了債的觀念,並且已經出現傅別和質劑兩種契約形式,這是法制發展歷史中契約形式的雛形,對日後人們完善債務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婚姻制度,主要有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之外還有六禮,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後富貴。這些制度雖然是一些帶有時代特徵在道德層面上普遍認同的習慣法,但仍然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直至今日,在一些地區,這種思想和禮儀仍然以一種風俗民情的方式保

留了下來。三是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即父死子繼,兄終弟及。若無嫡長子,還定出了一種補充辦法,“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長立,年鈞擇賢,義鈞擇卜,古之道也。”一般來說,這種制度曾為貴族所重視和遵守。例如晉襄公去世時,太子年少,趙盾因為晉國多難,要立年長的國君,理由是“擇善則固,事長則順”。決定把公子雍從秦接回來,但因晉襄公夫人抱著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且畏逼,仍立了晉靈公。這種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是爲了吧宗子繼承的制度固定下來,防止發生爭奪和內亂從而鞏固宗族組織及其統治力量。這種制度成為一種普遍認同的意識形態,影響及其深遠,知道現在的繼承法中,仍然涵射著這種長幼有序,親親尊尊的思想傳統。

6 司法制度

在司法官員的設置上,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地方設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訴訟制度方面,民事案件為訟,而聽訟刑事案件為獄,在《周禮·秋官·小司寇》中,提到了“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包含了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種方法,這種審訊方法原始的神明裁判和依靠刑訊逼供的方法基礎上有了長足的發展,而這些審判方法至今還被運用在審訊實踐當中。另外,“五過”是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具體內容是: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為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還有三刺制度,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先群臣討論,不能決斷的,再管理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所有國人討論。這個制度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由此可見,西周時期的各式司法制度是後世各個朝代司法制度的歷史淵源。

綜上所述,西周建國時期,以習慣法為主的法制建設雖然相對簡單,但已經形成中國法律體系中各項基本制度的雛形,這一時期不僅確立了親親尊尊的宗法原則,還形成了完整的法制體系,更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思想,對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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