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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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发改投〔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本市各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0〕604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工程咨询单位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现就2023年度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联合抽查,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工程咨询在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查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市工程咨询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三、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告知性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

四、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工程咨询单位,被抽查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报送自查材料。

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自查材料审查后,结合审查情况,选取部分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抽查。

五、检查内容(一)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二)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抽查事项为: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它情况抽查、登记事项检查。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注:建筑专业包括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主题公园、储备库等的建设;其他专业包括区域规划、节能、市政环卫、新能源、物流、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气象、生态建设、轻工、纺织、建材、林业等;特殊事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沪发改高技[2011]05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28【实施日期】2011.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高技[2011]05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规范重大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上海市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评估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为重大项目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大项目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后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视情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项目管理部门按分管领域分别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中期评估自评材料、项目后评估自评材料的预审工作,并及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上海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上海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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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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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概算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某一事
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咨询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主动进行说明。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前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除保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四条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对保密项目、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等,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七条咨询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按时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

如咨询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下浮10%测算,并按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调整。

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委托部门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十条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相应处理: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一、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标准(2015年版)
注:1.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2.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表2
二、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取费的调整系数(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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