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城电玩游戏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电玩城作为娱乐场所,人员密集,设备众多,为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员工安全管理1、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消防安全、设备操作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设备。
4、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设备安全管理1、所有电玩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建立设备维护档案,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
3、对于易损设备和部件,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4、在设备上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正确使用设备,避免发生危险。
四、消防安全管理1、电玩城内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通道。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和顾客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大家的火灾应急能力。
4、严禁在电玩城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违规用电,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检查。
五、顾客安全管理1、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告知顾客注意事项和安全规则。
2、对于未成年人,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电玩城,并对其进行特别的安全监护。
3、安排专人负责巡视电玩城,及时发现和处理顾客的不安全行为,如攀爬设备、追逐打闹等。
4、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对于顾客反映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环境安全管理1、保持电玩城内部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为顾客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对地面进行防滑处理,防止顾客滑倒受伤。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玩城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电玩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电玩城所有工作人员、消费者及场所内的各类设施。
第三条本电玩城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电玩城法定代表人对本电玩城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玩城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电玩城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场所内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场所内的各项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电玩城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电玩城应当定期对场所内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电玩城应当设立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电玩城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防滑垫等。
第十二条电玩城应当加强对场所内消费者的管理,防止发生拥挤、打斗等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电玩城应当加强对场所内电气设备的检查,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玩城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电玩城应当加强对场所内食品、饮料等物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电玩城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电玩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八条电玩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电玩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电玩城的安全稳定,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娱乐环境。
本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是人们放松娱乐的场所,管理好娱乐场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和实施,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娱乐场所的分类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娱乐场所可分为文化演艺类、游戏娱乐类、体育健身类等多个类别。
对各类娱乐场所的管理应根据其特点和特殊需求进行细致区分和规范。
二、娱乐场所的准入管理1.娱乐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
2.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前需提前90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续展申请,并经核准方可继续经营。
3.申请娱乐场所的开设需提供详细的业务经营计划、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材料,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方可获得开业许可。
三、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1.娱乐场所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注重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维护。
2.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疏散程序和设备使用方法。
3.娱乐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录像存档,以确保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的需要。
4.娱乐场所不得滥发消防许可证,对涉及人员安全的低劣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娱乐场所的市场秩序管理1.娱乐场所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娱乐项目和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2.娱乐场所严禁从事色情、赌博等非法活动,对于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娱乐场所应规范营业时间,禁止过夜经营,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4.娱乐场所应明码标价,真实反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
五、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1.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证场所的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清洁。
2.娱乐场所应设立公共卫生区域,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和消毒设施,加强对食品、饮水等的卫生管理。
3.娱乐场所应做好娱乐设施的维保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人员伤害。
电玩城规章制度

电玩城规章制度电玩城是人们娱乐放松的场所,为了维护秩序,保障顾客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电玩城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游戏环境的和谐与安全。
一、营业时间电玩城的营业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从早上10点至晚上10点。
为了避免噪音扰民以及商业竞争问题,电玩城在一定范围内对外界的音量和灯光进行合理控制。
二、入场要求1. 年龄限制:电玩城内的游戏设施多为娱乐设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顾客需要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方可入场。
2. 健康状况: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身体不适的人不得入场,以免给其他顾客带来风险。
三、游戏设备使用规定1. 排队系统:电玩城设备有限,为了保证玩家的公平机会,将实行排队制度。
玩家在游戏设备前排队等候,不得插队。
2. 使用时间限制:电玩城为了让更多的顾客能够使用设备,将设备使用时间设为有限制,一般为每位顾客15分钟,时间结束后需离开,若没有后续排队的顾客,可再次使用。
3. 设备维护:电玩城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擅自开机,如发现设备有故障,请立即报告工作人员。
四、行为准则1. 不得在电玩城内吸烟,以免影响其他顾客的健康。
2.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环境的清洁整洁。
3. 不得辱骂、恐吓、打斗等违法乱纪行为,如有发生,电玩城有权立即报警并将其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其他游戏者,维护游戏环境的和谐。
5. 不得擅自拍摄其他顾客或工作人员,保护他人隐私权。
五、安全措施1. 灭火设施:电玩城内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火灾情况,同时应设置相应的灭火通道保证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疏散通道:电玩城内将设置合理的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顾客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迅速安全疏散。
六、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电玩城将设置投诉建议箱,并公布投诉电话,顾客如对服务或规章制度有任何不满或建议,可通过以上渠道进行反馈。
动漫城规章制度

动漫城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漫城的管理,维护动漫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动漫城是指专门提供动漫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地方,包括动漫商品销售、动漫游戏体验、动漫主题餐饮、动漫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动漫城的管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动漫城经营管理第四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废弃物,保证环境整洁。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威胁等行为。
第十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一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予以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动漫城秩序维护第十三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秩序维护,确保动漫城内的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
第十四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入场检查制度,防止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动漫城。
第十五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内的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漫城的安全。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动漫城内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要求违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
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电玩城的安全运营,促进游客和员工的利益,制定本电玩城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1. 安全责任电玩城的安全责任由电玩城管理层负责,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任何涉及安全的决策和措施都应该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决策,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管理机构电玩城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由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响应等工作,并协助管理层制定和实施安全措施。
二、安全设施与设备1. 安全设施电玩城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防火设施、疏散指示标识等。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安全设备电玩城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员工管理与培训1. 应聘与考核电玩城应严格筛选员工,确保其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和技能。
员工应接受背景调查,并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与演练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电玩城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活动,包括火灾逃生演练、急救知识培训等。
四、游客安全管理1. 安全宣传电玩城应设置安全宣传牌、宣传标语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在电玩城内也应设立安全提示牌,警示游客注意安全。
2. 客户服务电玩城应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确保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安全。
工作人员应礼貌、热情地为游客提供帮助和建议。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应急1. 安全检查电玩城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各类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等。
2. 事故应急电玩城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和救援。
六、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理1. 安全事件报告电玩城发生任何安全事件时,员工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按照预先制定的报告流程和要求提交完整的事件报告。
2. 安全事件处理电玩城应及时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场所设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营业时间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期间不得超时经营,一旦发生超时经营现象,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进行处罚。
五、人员管理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素质。
3.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不良行为。
六、卫生管理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卫生问题,应立即整改。
七、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严重不得忽视。
八、价格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价格应当公示透明,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的将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将对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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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简单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验活动。
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理由。
有关规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待;(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
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在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费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费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作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台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止或者限入标志。
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监督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由全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缔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实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