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动教养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期间发展于19XX年之后。
4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予以废除,还是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特别随着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颁布和实施《立法法》,存废之争更加呈现白热化。
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现代化、法治化进程,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从目前来看,对劳动教养制度予以保留并加以改革是主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一意见。
理论界对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了许多种不同的设想和思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和缺陷,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并且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立法规定和引入司法程序。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现行劳动教养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XX年)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XX年)以及国务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XX年)。
但就上述这些规定而言,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和问题:首先,劳动教养的审查裁决体制同法治原则不相协调。
目前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的法定机构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未设专职负责人。
其权限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而实际这两项职权分别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上述两机关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行劳教委职权的。
我国于19XX年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法律应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程序是指司法程序。
蒲公英法律网给律师的十条锦囊妙计

蒲公英法律网给律师的十条锦囊妙计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与开汽车、做医生一样,没有实践,没有经验积累,就难以做好这一工作。
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是做好律师工作的座右铭。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七类:担任法律顾问、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刑事辩护和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调解和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
这些律师业务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注意事项。
分析律师各项业务的特点,了解其中的注意事项,对于做好律师实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稳——行政案件代理要“稳”。
要稳扎稳打,不要草率行事。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主要有三类:原告代理、被告代理、第三人代理。
实践中以原告代理居多。
原告代理是“民告官”的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需要讲究诉讼战略和战术。
首先,诉讼战略要稳。
要不要打,怎么打,要有一个策划,要有一个分析。
政府是强势群体,而原告往往是弱势个体。
对于此类诉讼,当事人需要考虑风险和效果,律师需要勇气和智慧。
只有稳扎稳打才能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诉讼战术要稳。
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合法性,还是针对行政合理性;是主攻程序,还是主攻实体,这些都是在选择行政救济手段时就要事先考虑的。
在主攻方向方面,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主攻主体(越权无效等)、主攻程序(程序违法无效等)、主攻实体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等)。
在实践中,主攻主体和程序的成功率相对要高,主攻实体处理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成功率相对会低。
律师在代理“民告官”时需注意:①选准被告主体,不要告错被告;②找出利害关系,主张原告权利;③选择救济途径,寻求最佳处理结果;④注意行政诉讼特有原则,选定合适代理方案;⑤交叉代理诉讼,防止干扰和报复。
2.准——刑事辩护要“准”。
要有的放矢,不要乱轰滥炸。
律师的刑事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和自诉代理,其中主要是刑事辩护。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6【反诉】

补昨日刑诉干货9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1、审判组织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由合议庭审理2、审理程序(1)传唤、送达简便:可以口头(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A、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D、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6)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7)简易程序可转普通程序,具体情形如下: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3、审理期限相对较短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②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6【反诉】#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6【反诉】之行政法行政诉讼中没有反诉的原因在于,“民告官”要求“两造恒定”。
即,原告只能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法院不受理“官告民”。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6【反诉】之民事诉讼法一、反诉的特点和构成要件1、主体特定性: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第六章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概论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为实现行政目的,强制手段→人身自由、财产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履行义务特征:①行政性②服从性(强制性)③限制性④依附性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法定原则,即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也称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听证;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不得谋取私利原则5.程序保障原则§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4+n)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保留)eg:以前的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隔离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⑤n: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题·不定项】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9)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预防性、制止性、临时性、中间性的特点。
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案例两则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
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
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一、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 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 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 重要意义。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 政处罚。
(四)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 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
形式审查 实地审查 审查的程序要求 (1)依法先由下级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必须
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成(20天);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 见、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直接上报。 (2)上级行政机关接受下级初审后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上级机关不 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告知与听取意见: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 知利害关系人;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设定范围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 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 够解决的。
设定权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 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 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 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 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 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金狮山恩仇录

金狮山恩仇录林文政争 墓翻开民国二十二年(1933)5月14日的天津《大公报》,那一天,国民党正马不停蹄地围剿红军,少帅张学良正在威尼斯会见大独裁者墨索里尼,在这条国际新闻边上,有一条发自福州的新闻:“江屏藩被刺案十三日提起公诉。
”死者江屏藩是闽海关监督兼省建设厅代厅长,这名高官为何死于非命,刺客是谁,他们之间有何解不开的恩怨,成了当时福州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
在封建社会,官民对立严重,为官的仗势欺人,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那些暗杀权贵的刺客成了老百姓心目中的英雄好汉。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
例如清末张汶祥刺杀两江总督马新贻的“刺马案”,扑朔迷离,成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历经各种演义改编,早已脍炙人口。
然而在“刺江案”中,遇刺的江屏藩却并非封建势力的代表,相反,他曾是进步青年,是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的故友。
1903年,林森在上海三山会馆组织“旅沪福建学生会”,联络海内外闽籍志士开展革命活动,20岁的江屏藩是发起人之一。
1905年同盟会成立,林森与江屏藩等学生会会员都入了会,成为革命中坚力量,为辛亥革命贡献了一份力量。
20年后,江屏藩是怎样信念动摇、欲望膨胀,一步步走向腐化堕落的呢?原来江屏藩虽是革命党,却笃信命运,迷信风水。
他的父亲葬在东门外的金狮山上,风水先生告诉他,金狮山是个“凤环龙绕”的风水宝地,于是他想将自己的生墓也建在金狮山上,好福荫子孙,但金狮山此时已有一位墓主,并建有两座坟。
这位墓主叫黄三俤,两座坟分别埋着他的妻子和父亲。
黄三俤又名黄时杰,福州东门外后浦乡人,原配妻子杨氏是童养媳,尚未结婚就不幸早逝。
黄三俤将妻子葬于先父墓旁,背井离乡到台湾谋生,在屏东当了个裁缝,与继室生养了子女。
江屏藩倚仗权势,将本来不存在的墓地所有权问题向闽侯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开始长达4年的讼争。
双方虽然都有契据,但闽侯地方法院依然判决黄家占了江家地界。
1932年旧历三月间,法院执行庭勒令起迁。
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答案

• 1、(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案件的证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o A.现场笔录属于证据
o B.被告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o C。视听资料属于证据
o D.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 2、(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说
法不正确的是( )。
o A.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o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经营权的
o C。认为行政机关的任免决定不符合民意的
o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解析:展开解析↓ • 3、(单选题)行政案件涉及款额( )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o A.一万
o B。一千
o C。五千
o D。二千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解析:展开解析↓ • 4、(单选题)在行政案件中,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怎么办?( )
o A。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o B。代理律师调取
o C.申请公安机关调取
o D.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 5、(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登记立案的说法不准确的一项是( )。
o A.人民法院作出不立案裁定的,裁定书可以不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o B.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立案裁定可以上诉
o C.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o D。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
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 6、(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o A.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特别情况下也可以“官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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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民”视角下的行政执行诉讼论略[内容摘要]我们知道,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官告民”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即所谓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却占了很大比重。
由于是“非诉”,故对行政行为只能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无法达到充分、无遗漏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行政权的宪政要求。
基于当下“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本文认为应该建构“官告民”模式下的行政执行诉讼,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样不仅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行的合法性,还能彰显法院的司法权威,可谓一举多得。
[关键词]行政执行,行政诉讼,行政执行诉讼一、问题的缘起:“官告民”引发的探讨契机众所周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是中国古代的金科玉律,而“民不与官斗”也就当然地成为深埋于老百姓心中的无奈选择。
直到1989年我国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这种情况才得以扭转,这也就是被老百姓所拍手称道的“民告官”。
这一称谓不仅道出了老百姓千百年来敢怒不敢言的悲苦心理-“民还可以告官吗?”更反映出了他们获得法定权利后的内心喜悦-“民终于可以告官了!”时至今日,被誉为保护人权的《行政诉讼法》已走过15个年头,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率也在全国范围内不断上升。
据报道,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1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万余件;行政案件的类型拓展到50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30%左右。
行政审判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现如今,在“民告官”的热浪中却冷不丁地冒出了所谓的“官告民”现象,且在全国范围内被炒的沸沸扬扬。
确切地讲,“官告民”现象早在十多年前就出现了。
而且,2002年7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以诽谤罪状告该县葡萄架乡何庄村农民何保安一案,因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而被称作中国“官告民”第一案。
不过本文在此探讨的是行政执行意义上的“官告民”,因而笔者更加关注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政府修建了一栋统建安置房,按政策分配给当地农转非人员,还剩十几套住宅。
其后一些已经得到安置房的居民撬开这些剩余住宅的门锁,将公房据为己有。
经过镇政府的长时间劝说,一部分居民退还了公房,但仍有4户居民执意不退。
镇政府今年7月7日将其中一户朱华告上法庭。
面对法律诉讼,朱华主动要求法庭调解,承诺退还公房。
[1]案例二:5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开庭审理一宗市政府状告企业的民事案件。
市政府起诉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联合广场A座33A整层1828.11平方米的房产,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作为市政府的法人代表成为原告。
[2]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主要的行政主体-人民政府,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形,并没有动用便捷高效的强制执行手段,而是作为原告把相对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其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这就是媒体所广泛关注并称其为“标志着社会法治进步”的“官告民”案件,然而相对于媒体的热评而言,学者们对于“官告民”的解读,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官告民”的解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与“民告官”在学界中的同仇敌忾、拍手称快相比,“官告民”在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指出:“行政诉讼不仅要包括民告官,而且还要包括”官告民“,这才是完整的行政诉讼的概念。
”“建设法治要从政府做起,…官告民‟就是实现法治必须要做的事。
应提倡”官告民“。
[3]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公共权力的存在,使行政管理中实体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关系不可能实现。
政府与公民关系有待平等,…官告民‟应该缓行。
“[4]正当两位学者就”官告民“应该”提倡“还是应该”缓行“而争论不下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却又抛出了”…官民‟争讼,谁诉谁其实并不重要“的论点,他认为”在解决官民纠纷的诉讼中,原告、被告的地位也即谁诉谁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即我们这里所谈的官)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力和因行使权力而引起的诉讼;行政相对人是否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能否真正独立裁判“。
[5]从上述各位学者对“官告民”的评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提倡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不以为然者亦有之。
个中缘由,有的是立论的基础不同,有的是考察的角度不同。
但笔者认为,“官告民”的背后实际上凸显出了我国行政执行诉讼的缺失。
三、“官告民”的背后:行政执行诉讼的缺失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师出有名”,因为如果“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这里的“名”就是依据,“官告民”无法律上的依据当然会陷入尴尬的困境。
故“官告民”之所以无法被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体制所接受,难以被一些学者所认同,究其原因就在于:“官告民”的背后没有法律制度依据-行政执行诉讼的缺失。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中解决行政争议(行政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行政纠纷),其内涵主要就是解决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管理相对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适当的问题。
[6]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视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查法,或可以将其归结为司法审查法。
”[7]所以,行政诉讼就其性质而言又可称作司法审查。
一般认为,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司法审查的要求大多数情况下均由相对人一方提起,但这并不能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一方提起或引起诉讼并成为原告的可能。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司法实践和制度。
如法国当“一个行政机关在其利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侵害,而其本身不能撤销或改变这个决定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
请求撤销这个违法的决定。
这种情况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机关,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
如一部部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另一部长的决定。
”[8]又如美国“根据宪法,国会可以授权它自己的官员,例如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防其他官员违反其法定权力。
”[9]此外,法院对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即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执行之诉而引起。
[10]上述一些域外的司法实践及司法制度对无疑对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有学者就提出“增设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之诉的可能。
即在法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采用由行政机关作原告,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作被告,双方对簿法庭的形式来解决对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疑问的可能。
” [11]笔者认为,所谓行政执行诉讼,就是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得向法院提起请求法院判决相对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此“执行诉讼,可以说是一种”官告民“的诉讼。
”[12]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行政诉讼。
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司法审查(直接的司法审查是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而在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时候,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量。
”[13]在美国,执行诉讼是司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是行政机关、检察官或者由于不执行行政决定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在执行诉讼中,被告方同时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因而其本身又是一次救济程序。
在德国,行政诉讼分为多种类型,在一般履行之诉中包括一种特殊的类型,即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提起的一般履行之诉。
通过提起这种诉讼,行政机关行向行政法院提出判决公民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并不是公民为了对抗公权力而寻求救济,相反,是行政机关采取在行政法院进行诉讼的途径以实现其对公民的请求权。
[14]四、“官告民”的出路:行政执行诉讼之建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解决当前“官告民”的出路即在于建构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类型,即行政执行诉讼,这也是出于对“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
而要建构一种新的制度无疑具有极大的“先入为主”的理论障碍,但我们也坚信新兴制度的“后发优势”。
(一)建构障碍: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恒定性”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5]这就是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的被告“恒定性”理论。
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且只能是行政主体。
这似乎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故而被学界称之为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三大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正如笔者前文阐述的,虽然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了其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性为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之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并作为原告,但这并不能排除行政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有提起诉讼并成为原告的可能。
这种情况不仅已在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实际存在,而且对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借鉴意义。
如我国行政诉讼已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范围,虽然只是书面审查,但立法意图却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措施予以必要司法审查,以兼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一方合法权益之效,正与行政之诉的性质与目的相符合。
那种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行政相对一方有诉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答辩权而没有诉权的观点,已经开始遭到质疑与批驳。
“其实,诉就其本质而言,不过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诉讼行为和活动的总称。
诉权则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行政相对一方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诉,行政主体主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行为也是诉。
”[16]这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所说,今日,人民与国家之公法关系,已由传统之权力服从关系,转变为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行政诉讼之意义,除保障人民权益与确保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外,已兼有解决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相互间发生的公法上争议之作用。
[16]此外,笔者以为,行政执行诉讼之所以难以在我国确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混淆了行政诉讼的目的与手段。
正如薛刚凌教授所言:“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