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困境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主动为他人救助、维护公共利益而不顾个人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人民大众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追求。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鼓励,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已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和保护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存在认定不清、官僚主义、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非其救助行为的实际价值。
有些见义勇为者可能因行为不同时机、方式不符合规定、证据不足等原因,被视为违法违规,造成了他们自身的伤害。
其次是见义勇为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
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受到表彰、抚恤、精神激励和法律保护等措施,但实际上许多见义勇为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赞誉和回报。
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程度和奖励政策不够明确、不够充分;另一方面,行为人本人或家属不愿受到表彰、不愿获得媒体关注,或表彰、奖励程序过于繁琐等原因,也造成了见义勇为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
最后是缺乏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实际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途径。
此外,缺乏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制,导致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实际救助行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和道德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明确化,以确保见义勇为行为的及时、公正和合法认定。
二是完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奖励制度、抚恤机制和精神激励措施,以增强见义勇为者的参与积极性和社会认同感。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制定全面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的法律体系,以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认定程序的规范和对见义勇为者的培训和教育。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直接利益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道德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直接利益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 特征(1)非直接利益:见义勇为行为与行为人的直接利益无关,行为人出于公心,不计较个人得失。
(2)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行为是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惜冒险。
(3)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4)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行为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抵制和反抗,具有正义性。
三、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制止;对正在进行暴力犯罪行为的,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难题,使得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棘手。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德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字数:213】1.2 研究意义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频发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争议,还能够为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法律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础和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讨。
我们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挖掘历史文献、法律文献和学术文献,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来龙去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运用实证研究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发生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还将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论文题目:论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断涌现出许多我国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财产而勇斗歹徒的光荣事迹,为弘扬我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以及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做出不磨灭的贡献。
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事件一再重演,导致了见义勇为近几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求对其见义勇为者合法保护的呼声不断。
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救济,大大扼杀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由此,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阐述,并对救济途径和救济方法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救济前言从古至今,见义勇为就是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集中体现,一直得到人们的大力赞赏。
并在历史上记载了许许多多涌现见义勇为的事迹。
当今社会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也不断涌现,但同时又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
人们在赞扬英雄奋不顾身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时,更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感到深深的无奈和痛心。
常常是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却遭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他们的伤害又有谁来负责呢?也就是这样,在社会进步、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今天,见义勇为行为反而越来越少了,许多英雄“怕了”。
见义勇为是中华传统美德,但面对一次又一次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它已不再单纯的是道德问题了。
因此,应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寻求鼓励见义勇为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方法。
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不断涌现,见义勇为者在危难时刻,以自己的行为遏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捍卫社会正义,受到社会推崇,赢得政府褒奖。
但当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到人身、财产等损害时,现有的法律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却是不全面、不完整、不公正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司法践中,见义勇为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是依据民法中关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2021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及救济策略范文3

2021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及救济策略范文 《论语·为政》曰:“见义不为,无勇也”。
2013年 11 月 16 日,据羊城晚报报道,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扶起一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老人称是这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要他们承担赔偿; 2013 年11 月 21 日,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达州市的三个小孩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向前扶起,后被太婆赖上,要求其家长赔偿医药费; 2014 年 9 月 11 日华商晨报报道,一男子救助他人被刺死,其父申报见义勇为 9 年未果……这样的事不胜併举,这让我们不得不要问道: 为什么见义勇为会出现如此之“囧”境? 怎样才能打破这样的困境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一、见义勇为之“囧”境 (一)见义勇为“囧”境体现 囧境不是一对正确词语,正确的写法应为窘境,笔者之所以将其写成“囧”,是因为“囧”更能体现见义勇为的现实困境,“囧”字本是光明之意,就像见义勇为一样,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却出现众多困境。
下面我们对这些困境做下总结:困境一:救人后自己人身遭到损害,生活窘迫。
例如: 2002 年 9 月,安徽省安庆市商业学校的孙八一老师在一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造成身体残疾,为此,他受到了表彰。
而谁又能想到,事隔半年之后,这位舍身救人的英雄却因为举债治疗伤残,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旁人只是做看客;为救他人身负重伤,结果是债台高筑,被人遗忘。
最后,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消逝得荡然无存。
这使得人们深切地感到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的紧迫程度。
困境二:见义勇为者牺牲,家人生活与情感都没有得到抚慰。
例如2006 年 7 月20 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
但是其家人的生活仍无法保障,人为善款争执不休上法庭。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一、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从民法上讲,见义勇为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个人采取合理行动阻止他人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或者救助处于紧急状态的人员或者物,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程度减轻的,可以根据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确认,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民事责任的。
这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表彰。
二、见义勇为者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执行义务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例如受伤、损失财产等。
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规定见义勇为者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
具体体现在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应当将见义勇为者阻止对行为对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使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侵权行为。
企图阻止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项规定从法律上加强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为见义勇为者赢得更多的尊重和权利。
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责任的界定在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从民法上讲,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作用,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无责任。
如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该行为致使他人受到了损害,其责任应当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在救助他人时造成了损害,且符合紧急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则侵权行为应当按照紧急避险原则进行处理,并且减轻或者免除其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基于紧急避险原则,视行为合理性进行判断。
因此,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务必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确保不会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具有道德和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民事权益保障
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民事权益保障卢晓梁(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
以见义勇为事件为主的现实案例时常占据各大新闻媒体头版头条。
然而社会中发生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仅仅凭借道德评价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应更大力度的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正视我国有关见义勇为方面保障依旧存在的不足,弘扬社会的正义。
笔者从见义勇为的典型案例出发,揭露出如今社会的道德危机以及法律漏洞。
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努力寻求解决、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事权益保障无因管理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见义勇为概述自古以来,中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有明确的褒扬和推崇,人们习惯性地给予道德评价,却往往忽视了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的探讨和分析,这也正是笔者开展研究的目的所在。
一个不能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有道义的社会,也绝对不可能是一个众人追求的法治社会。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具备双重的属性,首先“义”指由正义引发的英雄举动,而“勇”则是指在危难时不顾个人利益的英勇举动。
2我国见义勇为行为面临的困境2.1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力度过小我国目前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进行了规定。
但是从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民通意见》第142条我们可以看出,受益者所承担的义务只是适当补偿,而且该适当补偿也只限于可以进行适当补偿,而不是必须给予适当补偿。
该规定的模棱两可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带有过大主观随意性的审判结果,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
2.2见义勇为基金缺乏良性的运行手段针对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部分现状,某些地方出台专门的法律和创设专项基金,初衷是通过一系列举措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权益,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风气。
但从实践中发现,见义勇为基金功能呈现单一局面,其主要功能是奖励见义勇为人,却忽略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由地方立法创设见义勇为基金,由于各地方立法的不同步性,各地方对见义勇为基金运行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距性。
见义勇为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危险、困境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救助他人的一种高尚品质。
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提倡和赞扬,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见义勇为立法提供参考。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同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也应依法进行。
2. 尊重自愿原则见义勇为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见义勇为者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救助他人。
法律应尊重见义勇为者的意愿,不得强迫其参与。
3. 公正公平原则在处理见义勇为案件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与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进行公正处理。
4. 救助优先原则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应优先考虑救助他人的利益,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问题1. 法律责任问题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故意伤害他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权益保护问题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可能面临以下权益保护问题:(1)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遭受不法侵害,法律应保障其人身安全。
(2)经济补偿: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法律应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3)名誉权: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可能遭受名誉损害,法律应保障其名誉权。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1)制定专门针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在救助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2)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见义勇为者常常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他们可能因行为涉嫌伤害他人而招致刑事诉讼,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给见义勇为者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和困扰,也有可能对其积极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见义勇为法律保护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意义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正气,是人民群众的道德风尚。
在我国,见义勇为者常常受到社会的称赞和肯定,被誉为“好人好事”的楷模,树立了社会正气的典范。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见义勇为者也面临着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
研究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意义重大。
研究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提升社会公正和公平。
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如果法律对其权益保护不到位,将会影响到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加强法律保护,能够让见义勇为者更加有信心和底气去做好事。
研究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意义还在于推动社会正气的传播和弘扬。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工具,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和价值取向。
通过研究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研究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正气的弘扬,提升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内容达到了200字,符合要求】2. 正文2.1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中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仍然比较模糊和不够完善。
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同和尊重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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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困境摘要: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国家补偿法律往往关心的是如何抑制人性中的恶,却忽视激活人性中的善,导致公民的行为向不恶亦不善的状态运行,彼此之间缺少关怀,人情淡漠,这也是人们感受到的经济社会井然有序,却缺少温暖之情。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见义勇为者因自己的行为遭受的损害如何得到保护,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这一传统道德所面临的尴尬原因固然很多,有经济方面的、文化方面的、观念方面的等,但笔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导致见义勇为这一道德高尚行为面临众多尴尬的根本原因。
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尚未有统一的立法,尽管各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规定各异。
许多地方政府虽对见义勇为投入了较大关注,只是关注的焦点大多落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慰问奖励运作机制,对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奖励外,还要研究依情况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而往往忽视了自身应负的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见义勇为一词最早源于《论语·为政》里的“见义不为,非勇也”,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1 ]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尚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省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学者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同的表述。
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 2 ] .也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
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
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 ] .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前提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状态可以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能够挺身而出,舍生取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因此得到社会的褒奖也应有之义。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
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队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负救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
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但并不要求见义勇为者必然发生危险后果。
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困境由于对见义勇为缺乏法律规制,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常有,这是多么令人心寒的一幕,然而现实的确如此。
见义勇为者在面对险境时,旁观者的冷漠使英雄显得如此孤立无援,甚至受益人在受到庇护后也默默离去。
见义勇为者一方面以自己的义举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物质上的损失常使其及家人陷入生活困境,人们的冷漠更是对社会道德的莫大嘲讽。
另一方面,见义勇为的行为要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承认也严重困扰着英雄及其家人的生活,缺乏统一的确认程序,复杂的确认过程和严格的标准使得见义勇为者无法让自己的行为得到认可。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不规范、繁杂、混乱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由地方法规来规范。
然而地方法规规定各异,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救济时,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是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前提,各地方法规都规定了确认程序,综合各地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通常包括申报和确认。
由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依据规定的条件提供申报材料,应有法规规定的机关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有的地方统一由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材料,而且申报和确认有时效规定。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过程复杂、繁琐,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见义勇为者死亡的,能否依据见义勇为行为追认为烈士各地也有不同规定。
缺乏统一简洁的申报确认程序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评价。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保护的局限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总结的那样:“一些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死亡后,其家属向受益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有不少是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采用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有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做出判决,确定受益人的相应补偿或者赔偿责任的。
”[ 4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该条文的基本精神是提倡和鼓励公民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制止危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行为发生。
在因为上述行为致使自己受损害时,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遭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见义勇为者只能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依据此见义勇为者在受到损害后,可以向受益人要求必要的费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
因为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对见义勇为者的民法保护首先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民法规定了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在受益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时或受益人无法找到时,见义勇为者受伤或致残,巨额的医疗费、沉重的家庭负担往往使见义勇为者陷于困境。
实践中,许多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但基金来源有限,加上见义勇为基金功能单一,主要支出是奖励见义勇为人,缺乏损害补偿,这无疑是舍本求末。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一般由地方立法来明确,致使有的地方有此立法,有的地方却无此立法,因此,见义勇为基金就不可能使全国所有见义勇为人都得到同等保护。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成为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明确、稳定的保障制度来体现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尤其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法规,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保护的立法完善(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程序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是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权利维护的第一步。
一方面可以使见义勇为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法律上的肯定,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及时给予奖励以及补偿提供证据材料。
为了便于见义勇为者行使救济权利,笔者对申请确认程序设计如下:1.申请人可以是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在见义勇为者或其近亲属没有能力履行权利时,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可由见义勇为地的政府指定由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帮助其行使权利,也体现了政府对英雄的关怀。
对于公安机关参与见义勇为事件的处理,了解事件真相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确认或告知见义勇为者有权申请确认。
2.确认机关通常应是见义勇为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负责地方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权益不会受侵犯。
见义勇为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实质上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其工作职能,公安机关来确认实际是其工作的延续,而且该机关也比其他政府部门更熟悉事件的过程。
3.确认的标准可以参照文章第一部分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构成要件。
4.确认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确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