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流程图
行政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流程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执行机构麦积区农业局二、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麦积区农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3、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麦积区农业局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麦积区农业局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
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六)麦积区农业局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解读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PPT课件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 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 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解读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讲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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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PREFACE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目 录 章 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பைடு நூலகம்第六章
总则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案和立卷归档 附则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 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农业执法流程

农业执法流程农业执法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业执法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介绍农业执法的具体流程。
一、调查取证。
农业执法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线索和举报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相关文件资料等,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二、立案审查。
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这一步是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立案处理。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行政处罚。
对于经过立案审查确认构成违法的案件,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惩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市场秩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复议。
当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部门可能存在的错误行为。
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五、司法救济。
当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综上所述,农业执法流程包括调查取证、立案审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需要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处罚的程序。
其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调查: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通知当事人。
2.事实认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包括违法
事实、违法行为人、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
3.处罚决定: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处罚
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结案归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将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归档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
的公正、公平、合法。
[农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章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必要时方可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行政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农业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权→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据)→ 2日内交回执法机关备案。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相对划分,阶段有交叉):
立案1、执法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等;
2、填写《行政立案审批表》;
3、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取证1、亮证调查(2人以上);
2、现场检查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
3、登记保存证据,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通知书》;
4、抽样取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
5、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6、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检验,形成《鉴定意见
书》;
7、审查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1、《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查,重
大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2、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告知事实、理
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案1、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经复议诉讼后结案,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机关负责人
签署意见;
2、整理案卷,立卷归档。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盛 涛
(新疆兵团农七师畜牧兽医站;高级兽医师)
1
前
言
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颁布了《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 农业行政执法起步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适应农业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发 展,农业部组织力量进行了修改。修改 后的《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第63号 部长令宣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这 是我们农业系统进行农业执法必须遵守 的基本法则。
24
2、听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① 告知听证权。 • 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 提出; • ③ 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 日前送达 • ④ 举行听证会。 • ⑤听证会程序按照《规定》第49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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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会结束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情节轻重 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 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 批。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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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相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
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 外,处罚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对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 重的案件所使用的行政处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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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程序的几个阶段
• 1、立案阶段 • (1)执法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 报等; • (2)初步调查; • (3)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 表》; • (4)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5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之间对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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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执行机构麦积区农业局二、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麦积区农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3、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麦积区农业局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麦积区农业局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
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六)麦积区农业局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麦积区农业局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八)麦积区农业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九)麦积区农业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全部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划地保存的物品麦积区农业局应妥善保管。
(十)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麦积区农业局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决定;麦积区农业局局长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处理。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政策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
(十二)麦积区农业局负责对《案件处罚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麦积区农业局按照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三)案件调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办和局长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麦积区农业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昆明市农业局或麦积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四、听证程序(一)麦积区农业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听证统一由麦积区农业局组织。
具体实施工作由政策法规办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麦积区农业局提出。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之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麦积区农业局局长审查。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麦积区农业局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等权利。
(十)麦积区农业局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局法规办初审、报局长审查批准(7日内)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案件调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1、 进行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2、 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3、 将样品或者实物交法定部门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4、 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5、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和拍照。
↓ 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局法规办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初审、报局长审查批准↓执法人员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 ↓当事人提出听证 ↓法规办主持听证 ↙ ↘调查人员举证、法律依据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 ↘ ↙ ↓ 法规办: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2、提出《处理意见》 当事人接受处罚 ↓ ↓局长审查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宣布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法规办保管 ↓ ↑当事人接受处罚 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局法规办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查、将情况向局长报告 当事人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执法人员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农业行政赔偿程序一、受理机构麦积区农业局二、受理范围1、依法应当许可,而不许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5、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书2、损失证明材料(住院证明、医院诊断报告、治疗费用凭证、购物发票或凭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没收单据、罚款单据等)四、受理期限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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