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目前,暂按本条第(1)项规定标准执行。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2、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
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3、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各区县房改办,各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已由市房地局颁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32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我市房改售房以来,为加快房改售房发证速度,市房地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目前全市已为53万套房改售房发放了房产证书,房改发证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仍然跟不上房改售房的进度。
房产证书是房改房进入市场的重要凭证,房改售房发证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简化房改售房发证的程序,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落实。
要从维护首都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房地局必须设立专门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
凡房改售房产权登记的业务,由同一个窗口收件并发证。
(三)向各区县房地局申办房改售房产权登记,应提供如下文件:1.所售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2.房改售房的批复、备案文件;3.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改售房买卖合同。
房改售房发证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区县房地局房改售房登记收存证件收据》,自接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向申请人颁发房产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北京招拍挂历史回顾

【主持人银鹏】:我们对土地招拍挂以来的政策脉络进行了简单梳理,一起来回顾一下:11号令:时间,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叫停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此前,北京市近90%的土地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11号令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33号令:时间,2002年6月。
为具体实施11号文,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33号令),该文件重申了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但同时为土地协议转让留出了“四个口子”,即: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带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
4号令:时间,2004年1月。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即4号文件,短短6条700多字,将原先留的口子一一堵死,整个北京土地市场原有的游戏规则被完全改变。
4号令被认为是北京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终结。
71号令:时间,2004年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进行协议出让。
开发商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政府可把该土地无偿收回。
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后8·31 时代土地格局:土地招拍挂以后相继出现了诸多天价拿地事件:2003年12月8日,顺驰亿元拍得大兴黄村卫星城项目用地;2005年8月1日,华润亿元将清河毛纺厂地块收入旗下;2005年12月5日,通州马驹桥镇生活起步区C2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经64轮公开竞价,被金地摘得;2007年 7月24日,城开和北辰置业联合投标体以92亿拿下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成为全国地王;2007年 8月24日,上海黄浦163地块拍出66900元/平方米楼板价……开发商疯狂拿地的场景在各地上演。
北京平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北京平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北京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首套房,需要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北京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阿克苏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在城镇中的房屋有楼房以及平房之分。
由于平房的价格较为便宜,故而大多数人会选择购买平方,且平房一般都是独立成栋的,故而比较受欢迎。
在北京生活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北京平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一、平房的土地证怎么办理应提供材料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l、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办理平房的土地证需要什么证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1套: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出让批复;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文件;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7、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参照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执行。
二、缴纳出让金数额的确定1、出让金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执行,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件。
2、应缴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的应乘以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3、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
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
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
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
这几年来国有的土地不断的得到开发,很多的土地在经过当地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允许后,开发商就会在土地上面建造各种的建筑物,但是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就是土地的划拔转换和出让,而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应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了,下面为大家做一下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拔转换出让费用怎么收(一)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2004年6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地字[2004]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束——。
京政发[2002]32号
京政发[2002]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京政发〔1993〕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34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2 -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2.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一、基本内容(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
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 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 出让方式:协议 4. 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 。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始计算,至____年__月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 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小写) ¥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让方: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 字第 号 产别: 登记种类: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座落 │(新)_________区 │地号 │新旧 │ ├───┤ 号楼(旧) │ │ │ │ │ │ │ │ │ ├───┼───┬───┼─────┼────┼────────┼─┬────┼──────┤ │ 幢号 │ 方向 │ 间数 │建筑面积m2│楼(幢号)│ 部位及房号 │结│ 间数 │ 建筑面积m2 │ │ │ │ │ │ │ │构│ │ │ ├───┴───┴───┴─────┴────┼────────┴─┴────┴──────┤ │ 平 房 │ 楼 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附记:另有 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 │ ├───┴───┴───┼─────┼────┤以上间数以内。 │ │合 计 │ │ │ │ ├───┬───────┴─────┴────┴──────────┴────┴──────┤ │交 验 │房产所有证 件 年 月 日 继承证明 件 年 月 日共有执照 件 年 月 日 │ │契 证 │ 委 托 书 件 年 月 日买 契 件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件 年 月 日 │ │ │ 建筑执照 件 年 月 日 │ ├───┼──────────────────┬────────┬─────────────┤ │产价 │ │产权来源 │ │ ├───┼───┬───┬─────┬────┼────────┼─────────────┤ │登记人│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及电话 │ │姓名 │ │ │ │ │ │ │ ├───┼───┼───┼─────┼────┼────────┼─────────────┤ │现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原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代(理 │ │ │ │ │ │ │ │人现)(│ │ │ │ │ │ │ │原) │ │ │ │ │ │ │ └───┴───┴───┴─────┴────┴────────┴─────────────┘
┌──────────────────────────────────────────┐ │ 查 丈 情 况 │ ├─────┬──────────────┬─┬───────────────────┤ │ │(新)区 号楼(旧) │地│新 旧 │ │ │ │号│ │ ├─────┼──────────────┼─┼───────────────────┤ │房屋状况 │ 见房屋登记表 │房│住宅(其中集体)工交 商业教卫 文娱办公 │ ├─────┼─┬──┬──┬──────┤屋│其它 │ │变动情况 │添│翻 │拆 │ │用│ │ │ │ │建 │除 │ │途│ │ │ │建│ │ │ │( │ │ ├─────┼─┼──┼──┼──────┤√│ │ │间 │间│间 │间 │ │) │ │ ├─────┼─┴──┴──┴──────┴─┴───────────────────┤ │查丈记事 │ 查丈员: 查丈日期: 年 月 日│ └─────┴────────────────────────────────────┘ ┌────────────────────────────────────────┐ │ 审 验 意 见 │ ├──────┬─────────────────────────────────┤ │初审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复审 │ 复审人: 年 月 日│ ├──────┼─────────────────────────────────┤ │审批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 应 收 费 用 │ ├─┬───────────┬─────┬───────────┬───────────┤ │款│ 登记费 │ 工本费 │ 勘测费 │ 手续费 │ │ │ │ │ │ │ │项│ │ │ │ │ ├─┼─┬─┬─┬─┬─┬─┼─┬─┬─┼─┬─┬─┬─┬─┬─┼─┬─┬─┬─┬─┬─┤ │金│万│千│百│十│元│角│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万│千│百│十│元│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