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
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cc2b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a642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a.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岚冯寸生【代理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地块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该宗土地于2016年7月14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9月28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原广州市增城县国土局、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由市规自局承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法[2001]15号)第二点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在建工程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估价方:****估价人员:**** ****估价作业日期:***20日~***21日估价报告编号:****目录致委托方函 (4)抵押估价报告风险提示及使用说明 (5)抵押估价报告变现能力分析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9)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0)估价结果报告 (13)(一)委托方 (13)(二)估价方 (13)(三)估价对象概况 (13)(四)估价目的 (16)(五)估价时点 (16)(六)价格定义 (16)(七)估价依据 (16)(八)估价原则 (17)(九)估价方法 (19)(十)估价结果 (20)(十一)估价人员 (20)(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20)估价技术报告 (21)一、个别因素分析 (21)二、区域因素分析 (21)三、市场背景分析 (26)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37)五、估价方法 (38)六、计算过程 (39)七、估价结果 (46)附件 (47)1、《估价结果明细表》;2、估价对象照片资料;3、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4、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6)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6)****号)、《房屋面积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测字:****)、《关于建筑工程价款的询证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穗房预(网)字第****号)等复印件;5、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致委托方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贵司委托,本公司对贵司所有的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日,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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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增容不超过原产权面积5%(含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按规定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收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十一)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含容积率增减、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
出让合同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但用地单位自身要求减少项目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2.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低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3.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5.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
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第2项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原协议出让项目,经出让方同意,重新设定土地出让起始时间的,可按新设定起始时间时的土地纯收益重新计收土地出让金;但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延迟开发的期间之外,原已使用的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标准及本通知的年限修正系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技术指标
(一)计价用途。
1.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
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的用途类别确定。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价面积
1.商业、综合(办公)、住宅、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等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收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3.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分别计收。
4.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建筑面积的非工业项目,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小于1.8,按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否则,按净容积率1.8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
(三)相关修正。
1.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纯收益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2.除工业项目外,新建项目计收土地出让金作容积率修正(附件2)。
商业用途容积率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作楼层修正(附件3)。
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作楼层修正。
已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时,除商业作楼层修正外,其他用途均不作楼层或容积率修正。
4.基准地价或土地纯收益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价格。
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K=[1-1/(1+r)n]/[1-1/(1+r)N],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出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