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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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方法对比研究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方法对比研究

作者: 杨丽;孔艳彦;苏抒;刘可心;陈显富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贵阳550001
出版物刊名: 区域金融研究
页码: 42-48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宏观审慎;系统重要性银行;市场法;指标法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愈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准确识别是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也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本文基于市场法和指标法构建模型,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识别,并开展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单独使用两种方法识别出的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建议政策制定者将指标法和市场法相结合,纳入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框架,细化监管标准和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并加强数据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4月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结合贵州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人民银行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行) 对贵州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佘额的上限。

贵阳中心支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贵州辖内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对县(含县级市,下同)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支农再贷款,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支农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到期收回”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

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筑府函[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的通知(筑府函〔2014〕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相关市属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处室,各驻筑相关金融机构,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已经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25日贵阳市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方案为进一步推动金融IC卡在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IC卡在我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贵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是推进金融服务民生,保障银行卡应用安全,推动银行卡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

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黔府办发〔2013〕43号文件要求,推动金融IC卡在贵州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推动金融IC卡在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能有效提高社会交易支付效率,降低社会支付清算成本,增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改善民生,推动“智慧贵阳”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总体目标以中央、省、市相关精神为指导,以“发展普惠金融”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强化行业合作,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将金融IC卡应用推广到公交、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校园等领域,力争2015年前在我市区域各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大面积覆盖,2017年实现轨道交通应用。

培训效果评价范文

培训效果评价范文

培训效果评价范文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意识到员工培训的必要性,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但是,培训本身并不能保证其有效性,必须通过评价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以使培训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将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一次培训课程,撰写培训效果评价范文,希望能为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培训提供一些参考。

二、课程背景本次培训课程是我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实习期间参加的一堂关于“基础知识与业务操作”的课程。

课程设置了理论知识讲解和实践操作环节,学员均为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的实习生,共计20人,授课教师为该银行的业务骨干。

三、培训评价(一)培训目的评价本次培训的目的为“提高实习生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与学员联络交流,结合课程设置和授课内容,我认为本次培训的目的清晰明确,符合实习生的学习需求。

(二)培训内容评价1.理论知识环节该环节共计2个小时,理论内容包括银行基础知识、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等。

授课教师讲解清晰、逻辑性强,且能以生动的语言举例,使学员易于理解。

而结合课堂互动形式,使现场学习氛围活跃、积极。

其有效捕捉学生的关注点,保障了学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效果。

2.实践操作环节该环节共计3个小时,技能操作包括现金操作、理财产品营销技巧等。

在该环节的授课中,教师变成了指导者,讲解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学员通过参与实践操作,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并得以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但从学员实际表现中发现,一些操作的细节需要加强记忆和理解,实操能力亦需提高和巩固。

(三)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如下:1.培训效果较好的方面本次培训课程对于学员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操作提高水平有良好的效果,学员学习兴趣高涨,培训气氛活跃。

2.培训不足之处实践操作环节中,学员对于部分操作的细节掌握不够,需要加强记忆和理解。

同时,考虑到业务操作技能的要求,实操能力亦需提高和巩固。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贵银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1〕173号)人民银行各市地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花旗银行贵阳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现将《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等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和企业在贵州省境内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报告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报告是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1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通知》(银办通〔2017〕1号)等相关规定,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了2018年度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开展2019年法人金融机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自评的通知》(银办通〔2019〕4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反洗钱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119号)等要求,对本法人我分行(以下简称我中心)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评估范围包括辖内所有开业、存续、变更、终止以及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等环节的情况,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已全部纳入清单,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风险评估系统”进行了披露。

为加强本单位对我国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逃废银行债务及欺诈犯罪等上游犯罪。

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配合国家反恐执法战略,有效遏制反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保护公民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风险监测。

通过风险自评来防范重大风险并识别高科技犯罪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挑战,防范利用信息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金融违法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一、总体情况我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贵贵银发〔2017〕1号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贵州省石漠化治理的五种模式及启示

(四)“毕节”模式 一是组织实施好一揽子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在毕节“开发扶贫、 生态建设”试验区成立二十年间,累计造林 1440 余万亩,累计完成 退耕还林面积近 300 万亩,森林覆盖率达 35%以上,建成森林公园 9 个,其中国家级 3 个。二是抓好一系列生态农业治理。对大量坡耕地 实施“坡地铺毯子”,在坡改梯基础上做好绿肥和地膜工程;对“四 荒”等非耕地资源,通过拍卖、集资开发等激发经营者治山养山脱贫 致富;实施雨水节蓄利用工程,增加土壤水分涵养;以小流域为单元 进行综合治理,全区 300 多条小流域完成水土保持综合防治面积 7959. 4 平方公里,占全区水土流失面积的 47. 3%。三是发展特色经果 林产业。实施生态、扶贫等项目,推行合股经营、引资经营、项目整合 示范等多种经营模式,推进经果林产业建设。如赫章县充分利用品质 优良的核桃品种,结合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实施,大力发展 核桃产业,年产值上亿元,被选定为“全国核桃林业标准示范区”,还 建成了年产能力 6000 吨的核桃乳加工企业,延长核桃产业链。 (五)“清镇”模式 在原封山育林、土地改良、沼气池建设等工程的基础上,新启动 三项综合治理工程。一是启动林草植被建设和保护工程。以保护现 有植被资源,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为核心,在红枫湖镇等实施封山 育林 2. 6 万亩,人工造经济林 4. 9 亩。二是启动草地畜牧业发展工 程。实施人工种草 1. 3 万亩,草地改良 7. 2 亩;配置饲草机械 73 台, 修建青贮窖 5300 立方米。三是启动坡改梯及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实 施坡改梯 2507. 7 亩,修筑引水渠 1. 6 万米等。 二、几点启示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综合治理的理念 石漠化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的思维和方 法,从石漠化的形成原因入手,加快改变人的行为模式和生产方式, 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从石漠化的形成机制入手,积极实施人 工干预,加快石漠化地区生态恢复步伐;从石漠化的治理需要入手, 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和形 成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石漠化综合防 治的合力。 (二)因地制宜进行治理 要根据各类地区岩溶生态环境特征、自然气候条件、石漠化成 因、经济社会状况、石漠化的可治理性以及治理措施的差异性和生 态功能定位等,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地安排治理模式和技术措施,提 高治理成效。对重点治理区先期进行试点,积累宝贵经验,提供技术 支撑和治理样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银行监管【发文字号】筑房发[2008]180号【发布部门】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11.2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的通知(筑房发〔2008〕18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人行贵阳中支行领导办公室、货币信贷处、支付结算处、人民银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贵州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城市商业银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了《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系。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2019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2019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内容摘要]2018 年,贵州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加快推进三大试验区建设,全面落实“六个稳”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稳中有进、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动能增强、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是主要经济指标快速增长,综合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

2018 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 14806.5 亿元,增长9.1,增速居全国第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5 个百分点,连续8 年位居全国前列。

二是脱贫攻坚连战连捷,贫困发生率持续下降。

全力打好“四场硬仗1”,聚焦“八要素2”大力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夏秋攻势”“秋后喜算丰收账”和“冬季充电”,14 个县脱贫摘帽,贫困人口减少148 万,贫困发生率下降到 4.3。

三是投资保持快速增长,消费和进出口有所回落。

2018 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8,增速位居全国第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9 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投资增长较快,其中,与大数据相关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长49.7,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27.7,生态环保产业投资增长26.3。

高耗能行业投资持续下降。

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自2001 年以来首次回落到个位数区间。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与汽车消费相关的限额以上石油及制品类和化妆品类等升级类商品消费增长较快,网络零售增速达30。

招商引资持续发力,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3。

全省进出口总额下降9.1。

四是“三去一降一补”成效明显。

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成本500 多亿元。

关闭煤矿74 处,压减产能1038 万吨,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1.7。

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短板领域投资分别增长38.9、35.9 和15.8。

五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大数据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次产业比重调整为 14.6:38.9:46.5。

全省农业增加值增长 6.8。

我国西部区域间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动——写于西部大开发10周年

作者: 李博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贵阳550001
出版物刊名: 新疆农垦经济
页码: 25-2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9期
主题词: 西部地区 发展格局 变动
摘要:西部大开发的十年中,西部各地区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彼此间的发展进度并不一致,导致了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动。

经过数据分析发现,西部各区域间发展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并且经济发展重心也有较大变化。

认真分析这一变化,对于因地制宜的制定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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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引导信贷投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再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连带票据权利一起转让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 1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约定金额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回购日到后)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行或转贴现行。

第二章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第四条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再贴现的申请条件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法定要式且经过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

这些汇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商业汇票承兑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已由金融机构贴现一定时间而尚未到期;(四)经人民银行审查认定可以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六条人民银行不办理下列商业汇票的再贴现:(一)未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二)不具有贸易背景或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2 —签发的商业汇票;(三)从签发后3日内即办理贴现以及贴现后3日内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四)再贴现申请日距汇票到期日不足20天的商业汇票;(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欠缺法定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或者未按规定签章、金额大小写不符、汇票已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以及其他法定无效或规定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六)人民银行不同意办理票据再贴现业务的其他商业汇票。

第三章再贴现的投向第七条对下列已贴现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一)商业承兑汇票;(二)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四)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五)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六)已在企业间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七)电子商业汇票;(八)制度健全、票据业务合规性好,贴现与再贴现比例高的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

第四章再贴现金额、利率、期限第八条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应为票面金额的全部,不能作— 3 —部分再贴现。

第九条再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再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买断式再贴现的期限为从再贴现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止。

回购式再贴现的期限为从再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回购日止,付款人在当地的票据回购日最长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前7天,付款人在异地的票据回购日最长不得超过票据到期日前10天(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申请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再贴现实付金额,是商业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再贴现实付金额=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年利率/360天)再贴现天数是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1日。

票据到期日为周末或节假日的,实际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再贴现天数相应增加。

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天数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再贴现天数是贴现日至回购前1日。

第五章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第十二条金融机构首次向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再贴现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 4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3.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票据再贴现申请时,上述资料内容已发生变化,则须及时提供变化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凡向人民银行申请票据再贴现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交拟办理再贴现票据清单,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和营业部门联合召开审贷会,主要审查信贷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票据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人民银行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办理再贴现前4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买断式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1),“中国人民银行回购式再贴现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2)和“再贴现票据清单”(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清单,见附3);2.买断式再贴现提交“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合同”,回购式再贴现同时提交“贵州省票据再贴现回购合同”和“贵州省再贴现票据质押合同”(一式三份,见附4、5、6),回购式再贴现还需提交“票据质押记录单”(一式三份,见附7);3.经申请行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电子汇票由申请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再贴现申请,并从系统中打印后加盖再贴现申请行公章,再贴现申请未被同意办理— 5 —的,申请行需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撤回该笔再贴现申请);4.商业汇票有效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电子汇票不需要);5.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之间的贴现合同复印件及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6.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联签章;7.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真实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普通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材料;8.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业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业务公章。

第十四条再贴现审查审批(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1.商业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到期;2.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有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正确;3.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商业汇票有无涂改,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 6 —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完整;5.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商业汇票有关各栏内容核对是否相符;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其他要素填写是否正确。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查询查复书和再贴现票据清单分别保留一份(电子汇票由营业部门在电子汇票系统中进行复核并签收),并在另外一份再贴现票据清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再贴现申请人将加盖有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业务专用章的票据清单及其他资料提交至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

(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2.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再贴现票据清单上是否有营业部门盖章;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查询查复书(电子汇票仅需通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查询营业部门是否复核且签收),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合规;4.再贴现清单、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合同、商业汇票及其他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5.再贴现金额与贴现金额、票面金额是否一致,再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经办人员经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及处(科)室负责人在再贴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主管行长审批、加盖再贴现审批专用章,由经办人员及主管行长— 7 —或处(科)室负责人在再贴现凭证上签章、加盖再贴现审批专用章,并与再贴现申请人签订再贴现合同,将再贴现凭证、申请书、合同连同商业汇票送交营业部门。

再贴现申请人持有申请书及合同各一份。

第十五条再贴现发放(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上货币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字样)有关人员及主管行长签章是否齐全;2.再贴现合同上双方负责人签章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3.再贴现凭证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二)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办理再贴现资金划拨手续,再贴现凭证一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给再贴现申请单位作收账通知(电子汇票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

办理回购式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交付的票据后需在票据质押记录单上相应位置签收并加盖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公章,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和金融机构各持有一份。

第十六条再贴现收回(一)买断方式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在再贴现票据到期前,匡算邮程,按照“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办理委托收款。

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对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 8 —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二)回购方式已办理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应履行与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贴现回购合同,于回购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

在票据回购到期日,主动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前来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购回商业汇票,并主动向人民银行营业部网点送交与购回汇票金额等同的转账支票及一式三联进账单,营业部网点收到送交的支票,比照支票的审查方法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不负责到期提示付款。

如金融机构在回购到期日未主动前来办理回购,人民银行将按再贴现回购合同的约定,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直接扣收票款。

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电子汇票到期由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再贴现赎回申请,线下操作与其他商业汇票购回方式相同。

第六章再贴现管理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审贷会制度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对办理的再贴现业务要建立手工台账,并与资金系统和再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一致;已办再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复印件、汇票查询证明、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凭证和再贴现凭证复印件、再— 9 —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合同要装订保存,档案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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