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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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和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要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篇一: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方案按照**市**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的通知》(青依法行政办〔**〕3号)要求,为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我局成立了工作小组,以走访、座谈等多样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积极查找自身问题。

现就“我局做好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承诺整改方式,形成群众监督倒逼机制,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突出问题的解决,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普遍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公信力。

重点解决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解决行政执法中态度生硬、工作方法简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政策解读不够深入。

二、整改事项在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还存在态度生硬、工作方法简单,政策解读不够深入的突出问题。

三、责任分工本项整改工作牵头领导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瑛,牵头科室(单位)为社会事务科,整改时限为**年7月—10月。

牵头领导:牵头科室(单位):责任人:协办科室(单位):局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济科、基层政权科、老龄办、婚姻登记处、综合福利中心整改时限:**年7月—10月。

四、整改工作方法和步骤(一)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民政。

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持证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推进标准化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2.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行政权力运行透明、行政监管实时到位。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和加强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解读。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凡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问题,立即办理和解决;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讲明,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救助政策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在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确保公开实效。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茂名市残疾人及施行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7月1日
行政法规
2
残疾人就业条例
国务院,2007年5月1日
地方性法规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1日
4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0年1月1日
部门规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8年5月28日
政府规章
6
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2001年4月3日
7
茂名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意见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2010年1月1日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执法主体: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类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3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通知第1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近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推荐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年3月至年3月期间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重大行政决策案卷。

二、评查方式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和送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推荐参评案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推荐行政许可案卷不少于5宗,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5宗,行政决策案卷不少于3宗。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15宗行政许可案卷、15宗行政处罚案卷和10宗行政决策案卷参加全省评选。

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评(年3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属于评查范围的案卷逐卷评查打分,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见附件),于3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送卷评查(年4月1日至4月10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从一年所办理的案件中挑13宗案卷送县政府法制办评查打分,其中行政处罚案卷5宗、行政许可案卷5宗,行政决策案卷3宗,总数少于送查数的按总数送查。

各部门将确定送查的案卷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三)遴选和报送参评案卷(年4月10日——4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案卷评查打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记分制。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案卷评查结果对案卷进行遴选,并将遴选的案卷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依法行政自查报告5篇

依法行政自查报告5篇

依法行政自查报告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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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茂府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6〕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区(茂南区、电白区城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茂南区、电白区政府以及市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检查对象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

第五条检查范围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的城区环卫作业服务范围。

第六条检查内容包括环卫作业服务各相关工作,含城区的主次干道、内街内巷、城中村主干道、开放式小区、居民社区、绿化带(花坛、隔离带、渠化岛、公共绿地、小游园)和闲置空地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公厕、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站管理,道路栏杆清洗,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清理保洁,河沟垃圾清理保洁及环卫应急作业等环卫作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检查机制第七条市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爱卫办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等组成,统一领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环卫作业服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司法部公告第143号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司法部对1979年至201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4年4月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2、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司法部二○一四年四月四日附件1: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3年底)序号发文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一、监狱工作1 司法部关于坚决制止犯人纹身的通知(87)司发劳改字第175号 1987年8月18日2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司发[1990]247号 1990年12月31日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犯人生活管理的通知司发通[1992]111号 1992年12月2日4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4]002号 1994年1月3日5 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5号 1995年7月21日6 司法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司发通[1995]122号1995年11月8日7 司法部关于禁止监狱以任何形式接受罪犯及其家属捐赠钱物的通知司发通[1996]066号 1996年5月10日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7]089号1997年9月2日9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053号 1998年5月31日10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省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司发通[1998]136号1998年10月30日11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01]009号2001年8月27日12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 2001年11月2日13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1号 2003年12月10日14 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5]90号 2005年11月30日15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通知司发通[2006]3号 2006年2月14日16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司发通[2007]46号 2007年7月4日17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8]119号 2008年8月11日18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核的通知司发通[2008]174号2008年12月23日1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3号 2009年8月31日2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用语》的通知司办通[2010]39号 2010年4月21日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对燕城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起诉及审判管辖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08号 2011年11月25日22 司法部关于发布《监狱信息化软件开发总体技术规范》等十五项业务技术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2]125号 2012年5月28日二、社区矫正工作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 2004年5月9日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 2005年1月20日26 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可否将检察院“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司办函[2008]236号 2008年11月26日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2009年9月2日28 司法部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8号2011年5月23日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2012年1月10日30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33号 2012年2月15日31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2012年5月30日3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95号 2013年5月9日三、律师工作33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 1990年3月6日34 司法部关于一个律师可否为同一案件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052号 1991年2月22日35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1991年9月11日3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司发函[1993]339号1993年9月2日37 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司发通[1996]148号 1996年11月14日38 司法部关于辞去原职、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法院业大教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等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7]042号1997年2月17日39 司法部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中“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司发函[1997]271号1997年7月18日40 司法部关于自治州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司发函[1997]353号 1997年10月5日41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6号 1998年5月13日42 司法部关于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现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司复[1998]009号 1998年6月9日43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司复[1998]011号 1998年7月3日44 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9]033号 1999年5月10日45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司复[1999]7号 1999年8月2日46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司复[1999]8号1999年8月5日47 司法部关于律师异地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1999]9号 1999年8月31日48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 2000年6月7日49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司复[2000]7号 2000年8月16日50 司法部关于合作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应否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8号2000年10月24日51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2001年5月14日52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私刻印章并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批复司复[2001]9号 2001年6月26日53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 2001年8月9号54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2]30号 2002年3月26日55 司法部关于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常驻代表执业证发放事项的通知司发通[2002]38号2002年4月9日56 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5号 2002年9月12日57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2002年10月22日5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2002年10月22日59 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司复[2002]8号 2002年11月4日60 司法部关于公安机关辞退人员能否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02]9号2002年11月22日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提建议回复意见的函司办函[2003]10号 2003年1月6日62 司法部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司复[2003]2号2003年2月26日63 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 2003年3月13日64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复司复[2003]6号 2003年4月11日65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3]51号 2003年5月30日66 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司发通[2003]52号 2003年6月4日67 司法部关于因泄露国家秘密而受到原单位行政处分的人员能否参加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前实习的批复司复[2003]17号2003年6月19日68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2003]14号 2003年8月12日69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11号 2004年1月12日70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22号2004年2月23日71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司发[2004]8号 2004年3月19日72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31号2004年3月19日73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通[2004]85号 2004年5月18日74 司法部关于向获准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颁发律师执业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4]90号 2004年6月3日75 司法部关于规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之间合作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4]139号 2004年9月20日76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51号 2004年10月9日77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7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有效问题的通知司发电[2005]1号 2005年1月5日79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05]2号2005年1月26日80 司法部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当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批复司发函[2005]234号 2005年8月11日8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申办好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5]63号 2005年8月24日82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司复[2006]3号 2006年4月6日83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 2006年4月11日84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 2006年4月24日8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22号2006年4月29日86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68号 2006年10月12日87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1号 2007年9月5日88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司发[2007]14号 2007年10月30日89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批复司复[2007]18号 2007年12月4日90 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8]12号2008年5月27日91 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92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2008]12号 2008年8月14日93 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08号2009年7月14日94 司法部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9]165号 2009年9月22日9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10]125号2010年5月28日96 司法部关于指导律师协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15号 2010年7月5日97 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调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批复司复[2011]3号 2011年1月20日98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12]19号 2012年2月3日99 司法部关于重庆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6号2012年6月1日100 司法部关于如何界定律师执业经历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15号 2012年10月17日101 司法部关于安徽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调整后律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12]23号2012年12月19日102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2013年5月2日103 司法部关于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3]111号2013年7月3日四、公证工作104 司法部关于停止办理日本孤儿证明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3号 1983年7月14日105 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 1983年7月16日106 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 1983年9月14日107 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7)司发公字第050号 1987年3月16日108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062号1988年3月18日109 司法部关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为世界银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贷款协议出具项目协议证明书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47号 1988年6月5日110 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的意见(88)司发公函字第224号 1988年10月6日111 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 1989年2月24日112 司法部关于统一继承在加拿大遗产委托书格式的通知司发函[1990]256号 1990年7月21日113 司法部关于不能由比尼公司等单位代办台属继承遗产事的通知、司发[1991]033号 1991年2月26日114 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8号 1991年4月2日115 司法部关于印发《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47号 1991年4月3日116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1991年8月31日117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7号1991年9月20日118 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1]078号1991年9月20日11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 1991年11月29日120 司法部关于授权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事务的函司发函[1992]008号 1992年1月14日121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08号 1992年2月14日122 司法部关于印发《批量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72号 1992年8月4日123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 1992年8月12日124 司法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098号 1992年10月9日125 司法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通[1992]101号 1992年10月19日126 司法部关于印发《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司发[1992]015号 1992年12月31日127 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1993]006号 1993年5月11日128 司法部关于向海基会寄送企业资格证明等公证书副本的复函司发函[1993]247号 1993年6月22日129 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13号 1993年10月20日130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 1993年12月29日131 司法部关于不为私渡去台人员办理公证的复函司发函[1994]158号 1994年5月19日132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司发[1994]008号1994年6月30日133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 1994年8月1日134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1994年8月26日135 司法部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4]091号 1994年12月17日136 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5]008号 1995年2月17日13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司办字[1995]12号 1995年4月18日138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提存公证规则》的通知司办字[1995]19号1995年6月19日139 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6号 1995年7月4日140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司发通[1995]088号1995年7月25日141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6]018号1996年1月26日14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6]026号1996年2月18日143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6]032号1996年3月1日14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司办字[1996]39号 1996年6月20日145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051号 1998年3月12日146 司法部关于涉及日本侵华罪行公证事的批复司复[1998]003号 1998年3月31日147 司法部关于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办理基本情况公证问题的批复司复[1998]007号 1998年5月13日148 司法部关于严格办理与日本在华孤儿相关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8]147号 1998年12月1日149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33号 2000年3月3日150 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035号2000年3月11日151 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00]039号 2000年3月11日152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0]099号 2000年8月10日15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2000年9月1日154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0]121号 2000年9月4日155 司法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字[2000]89号 2000年12月15日15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字[2001]32号 2001年10月24日157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司办通[2002]15号 2002年2月25日158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2]41号 2002年4月16日159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2]57号 2002年7月5日16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将公证专用水印纸具体管理职责移交公证行业协会的通知司办通[2002]58号 2002年7月5日16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书用纸改为A4型的通知司办通[2002]85号 2002年10月22日162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司发通[2002]82号 2002年10月25日163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3]42号2003年5月8日164 司法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 2003年6月15日165 司法部关于寄送“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公证书副本的批复司复[2003]16号2003年6月15日166 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3]16号 2003年9月1日167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在芜湖市设立合作制公证处的批复司复[2003]20号 2003年9月28日168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 2003年12月17日169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87号 2004年5月29日17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 2005年4月6日171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5]56号 2005年6月17日172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8号2005年7月7日17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49号 2005年7月7日174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司发[2005]8号 2005年8月28日175 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司复[2005]16号 2005年9月29日176 司法部关于因公证机构原因导致公证卷宗丢失能否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撤销公证书等问题的复函司复[2005]20号 2005年11月29日177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司发[2005]13号 2005年12月10日178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证法》做好省(区)公证处移交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6]11号 2006年2月22日179 司法部关于民族自治州公证处设置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2号 2006年4月3日180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通[2006]18号 2006年4月6日181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8号2006年5月11日18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司复[2006]11号2006年8月9日183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 2006年8月14日18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6]59号 2006年9月15日185 司法部关于制发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6号 2006年10月20日186 司法部关于公证员任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7]15号 2007年10月19日187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2007年10月30日188 司法部关于东莞市和中山市可以比照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批复司复[2008]13号 2008年6月23日189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8]177号 2008年12月30日190 司法部关于将相邻县(市)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合并为一个共同的执业区域不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批复司复[2009]6号 2009年5月14日191 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09]12号 2009年9月4日192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不属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批复司复[2009]20号 2009年12月30日193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1]6号 2010年1月15日194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首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 2010年3月8日195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司发通[2011]18号 2011年1月31日19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12]8号2012年2月1日197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 2013年3月19日。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研究课题组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和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仅要求做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且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这充分说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之所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不仅掌握着强大的公共权力、公共资源,而且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任,尤其是肩负着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

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政府权力能否得到约束,政府行为是否公正规范,不仅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

作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重要主体的各级政府如果能够忠实于法律,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那么,必将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政府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本质要求明确规定了政府与法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具体表现为五个基本特征。

一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

它要求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事先依法做出规定,政府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

二是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这是法治政府的关键。

它要求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予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无法律授权,即无行政权力”。

三是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这是法治政府的条件。

它不仅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同时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

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备案工作情况

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备案工作情况第一篇_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

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

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

XX 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

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

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臵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臵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

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

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

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帮扶记录表【精选资料】

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帮扶记录表学校活动时间科目年级指导教师被帮扶教活动项目姓名师姓名活动内容具体帮扶措施改进内容要点被帮扶教师体会指导教师体会1、对帮扶教师的教育教学常规工作检查指导每月不少于1次。

2、与帮扶教师交流研讨每月不少于2次。

3、指导教师指导班级管理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4、指导班队活动组织与设计每学期不少于2次。

5、指导帮扶教师开要求展课题研究。

以上各项活动均须记录在册,在学期结束前向科教处上交培养手册。

1、每周至少听指导教师课堂教学1节,每月送科教室审核检查。

2、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每学年完成读书笔记1本,读书随笔1篇,撰写教学反思1篇和总结1篇。

学期结束时送科教室审核。

3、在指导教师指被帮扶教师导下,每学期上校级公开课1次以上。

由教务处记录登记,并留存教案与评议记录。

4、每学期编制有代要求表性的试卷1份,由教研组对试卷作出恰当的评价。

上交教导处留档备查。

5、每学期向学校全体教师展示一项精品课件。

被帮扶对象专业成长记录表(三年)学校指导教师学年 2012-2013学年 2013-2014学年 2014-2015学年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课综课综课综课综课综课综被帮扶教堂合堂合堂合堂合堂合堂合师姓名教考教考教考教考教考教考学核学核学核学核学核学核怀安小学教师结对帮扶记录(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指导教师:黄辉帮扶对象:李文山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指导思想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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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2019)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茂名市电白区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茂名市电白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茂名市电白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电白区司法局反馈。

茂名市电白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代章)2019年7月10日茂名市电白区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各镇(街道)、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子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区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建设,归集本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门户网站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人员身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服务事项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据;(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帐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成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中含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公开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传递、发布、更新、撤下、纠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督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一)听取本办法实地情况的报告;(二)开展依法行政考评;(三)开展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合发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一)发布公告;(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分布;(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五)报刊、微信、微博公布;(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缴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澈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规定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子以公开的;(五)未按照现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电白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密切配合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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