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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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

附件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工作,保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三、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四、注册登记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 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

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 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 4 —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 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 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

9.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表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企业厂区平面图。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免检物料管理规范(含表格)

免检物料管理规范(含表格)

免检物料管理规范(ISO9001-2015)1.目的:1.1为加快物料回厂周转速度,更好地配合生产进度。

1.2针对品质稳定之材料供应商给予进料免检优惠,相对降低公司之品质成本。

1.3订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进料检验而给予免检之规定。

2.范围:2.1 适用于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已往来过的且质量较稳定的物料,具体物料见附页清单。

2.2 适用于一些辅料且不会影响货品质量,具体物料见附页清单。

3.职责:3.1品管部负责“免检物料清单”的制定与追踪及相关验证。

3.2工程部负责“免检物料清单”的确认。

3.3资材部负责主导与供方相关资料的提供。

3.4相关部门负责对免检物料在使用过程中的验证与质量反馈。

3.5品管部主管负责对免检物料的最终裁决。

4.作业内容:4.1物料的免检资格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4.1.1材料经年度交货验收品质考核评定为甲等者。

4.1.2连续10批以上批量合格的辅料及连续半年为我司提供物料无品质异常的主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可列入免检清单。

4.1.3经品质部/采购部讨论,技术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列入免验清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者。

4.1.4对于我方购进无法检验的物料(如化学物品材料)可根据提供的供需双方签订的品质协议,作为免检物料列入免检清单(必要时供方根据要求须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或检测报告)。

●为化学物料且附有厂商出货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进行原材料定期确认检验合格者。

参考文件:《原材料定期确认检验规定》●为化学物料且经生产试用合格者。

●为化学物料且经定期抽样送外化验合格者(化验单位须为国家机构或已取得国际认可的专业机构如ISO证书)。

4.2免检物料的进料验收:4.2.1依正常进料的点收程序,由仓库人员核对是否符合免验清单内容,查核材料名称、型号、数量、标签、有效期及目视可见的缺点,核对其代理商及产地后,可直接入库。

并在标签上注明其为免检物料。

4.2.2针对化学物料之验收,仓管人员点收须核对化学品包装上标识的成份或厂商的出货检验报告是否吻合,以及有效截止日是否已过期。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XX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XX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XX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消费容许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状可分红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消费容许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称号和产品的种类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消费容许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消费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消费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置〔分选、枯燥或杀菌〕→粉碎〔制粉〕→分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置→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分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置〔除杂、清洗〕→煮沸〔抽提〕→分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置〔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分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分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平安效果: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运用;2. 微生物目的超标;3. 原料不契合消费要求。

三、必备的消费资源〔一〕消费场所。

企业应具有与消费才干相顺应的厂房、原辅资料仓库、成品仓库。

消费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置、加工、分配、杀菌、后处置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备必需依据工艺流程合理规划,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消费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有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消费场所卫生条件的设备。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

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

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一)对接监管部门。

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

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

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细化过程要求。

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

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3:0307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0305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0305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25 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中未含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2.氯化物含量过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鸡精调味料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1. 原辅料加工设施(选料、切碎、蒸煮设施等);2. 混合均质设备;3. 浓缩、干燥(造粒)设施;4. 包装设备;5. 冷藏设施。

使用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为原料的企业, 原辅料加工设施和冷藏设施可不作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鸡精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料鸡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的规定,并符合有关的检疫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味精),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酸度计(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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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
1. 背景
原辅料是制造产品的基础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因此原辅料的检验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以确保原辅料检验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 检验标准
原辅料的检验标准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自行制定的技术标准。

同时,应对标准中的关键参数进行重点检验,确保原辅料符合生产要求。

3. 检验项目
原辅料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微生物指标等。

具体检验项目如下:
3.1 外观
检验样品的外观应清晰、无异味、无色差、无异物等问题。

3.2 化学成分
检验样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生产用途所需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中的限值进行检验。

3.3 物理性质
检验样品的物理性质包括密度、粘度、折射率、溶解性等属性,在生产要求中明确时进行检验。

3.4 微生物指标
检验样品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的要求。

对于易受污染的原辅材料,应定期检测其微生物水平。

4. 检验频率
原辅料检验的频率应根据生产车间的实际情况和原辅料的特性而定。

对于易受污染的原辅料,应进行定期检测,以确保其质量稳定。

5. 检验人员
原辅料检验应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人员
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6. 检验记录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记录表中详细记录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时间和检验人
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7. 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原辅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车间、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反馈,以共同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

8. 结论
通过执行本文档制定的原辅料检验实施细则,可有效保障原辅料质量,提高产
品质量,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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