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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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房产公证协议书篇1(xx)xx字第xx号兹证明xx(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xx年月xx日在xx(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xx(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 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xx公证处公证员:xx(签名)xx年xx月xx日房产公证协议书篇2一、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号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号二、《房地产证》编号:三、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四、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五、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六、房产交付日期:七、违约责任负责事由:八、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备注:双方签字:日期:房产公证协议书篇3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一、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

公证书的效力论文〔共1篇〕篇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摘要】本文在分析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根底上,尝试对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作出分析,以期对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制度体系的构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效力更好的发挥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证书;民事诉讼;证明效力一、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防讼止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的首要功能便是预防纠纷,将纠纷遏制在摇篮里。

公证具有法定的效力,从而使某些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通过公证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便及时地使自由的民商事约定得以以公证的方式确定和标准起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同时,在法庭审理中,假设出具经公证的证据,那么法院应当予以采信,而不用经历复杂的质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当事人也会在纠纷产生之后,预测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减少了诉源,缓解了法院的诉累。

二、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在我国,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从形式上到内容上必须是真实而且是合法的,证明效力作为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所证事实被纳入了“免证事实〞的范畴,因此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文书证明效力的前提,公证文书假设失去其真实性,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公证制度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和效力。

①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公证法》、《公证程序规那么》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符合程序规定和实体正义的公证文书理所当然地被法官予以采纳,而不必历经一般的法庭质证,这就排除了法官依职权主义对公证书进行调查的权力,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公证书法律效力要件(2篇)

公证书法律效力要件(2篇)

第1篇 一、引言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要件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效力的必要条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证书法律效力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机构资质要件 1. 公证机构合法设立 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公证员; (4)有健全的公证业务管理制度。 2. 公证员资格 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毕业; (5)通过国家公证员资格考试。 三、公证事项要件 1. 当事人主体资格 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公证。

2. 公证事项真实、合法 公证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公证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公证事项是否存在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况; (2)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公证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3)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 (4)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 四、公证文书要件 1. 公证书内容完整 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证事项的法律依据; (3)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审查结果; (4)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的证明意见。 2. 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要求,包括: (1)公证书的封面; (2)公证书的正文; (3)公证书的尾部。 3. 公证书签署齐全 公证书应当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签署,加盖公证机构公章。 五、其他要件 1. 公证费用缴纳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缴纳公证费用。公证费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法律效力的公证书(2篇)

法律效力的公证书(2篇)

第1篇公证事项:法律效力确认公证文号:XX公证处公证字〔2023〕第XXXX号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李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一、公证事项背景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因经济纠纷,双方就某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

申请人张三为确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特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法律效力确认公证书。

二、公证事项经过1. 申请人张三向本公证处提交了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2)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3)合同文本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原件;(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 本公证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3. 本公证处依法对合同文本进行了核实,确认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合法。

4. 本公证处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三、公证事项审查1. 本公证处依法对合同文本进行了审查,认为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公证处依法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四、公证事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依法出具法律效力确认公证书,确认以下事项:1. 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李四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2. 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X月X日,合同标的为XXXXXXXXXXX;3.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公证事项效力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效力如下:1. 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效力自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生效;2. 本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3. 本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者终止。

夫妻财产的公证书(3篇)

夫妻财产的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名称]公证员:[公证员姓名]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申请人配偶:[配偶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申请人配偶[配偶姓名](以下简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为了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财产约定:二、财产约定内容1. 财产归属(1)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劳动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4)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5)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赠与、赔偿金等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 财产管理(1)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财产的购买、出售、赠与、抵押等行为,应当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

(3)双方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 财产分割(1)如双方离婚,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本约定的原则进行。

(2)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合理分割。

(3)如双方离婚,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对方隐瞒财产或者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4. 特殊情况处理(1)如双方中一方因工作需要,暂时使用共同财产,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并约定使用期限。

(2)如一方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共同财产,应当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约定使用方式和期限。

三、违约责任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2篇)

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声明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声明书上加盖公章和公证专用章的行为。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声明书公证的定义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所提供的声明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声明书上加盖公章和公证专用章的行为。

声明书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或者某一事实向公证机关提出的书面陈述。

三、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效力1. 确认效力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确认效力上。

公证机关对声明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对声明书的内容给予法律上的确认。

这意味着,声明书公证后的内容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

2. 免证效力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免证效力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声明书具有免证效力,当事人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声明书中的内容。

3. 证据效力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证据效力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这意味着,声明书公证后的内容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4. 约束效力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约束效力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声明书公证后的内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声明书中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5. 证明效力声明书公证后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证明效力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这意味着,声明书公证后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

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书(3篇)

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书文号:[公证处名称]证字[年份]第[公证号]【公证处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人姓名]一、公证事项根据[委托人姓名]的申请,本公证处依法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

二、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三、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因[委托原因],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代为处理以下事项:1. 代表[委托人姓名]与[被委托人姓名]签订[合同名称]。

2. 代表[委托人姓名]参与[被委托人姓名]与[第三方姓名]的[事项名称]谈判。

3. 代表[委托人姓名]收取[合同名称]项下的款项。

4. 代表[委托人姓名]办理[事项名称]相关手续。

5. 代表[委托人姓名]处理[事项名称]中的其他事宜。

四、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姓名]的名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

2.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姓名]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3.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姓名]的名义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事宜。

五、委托期限本委托自[委托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六、委托人声明1. [委托人姓名]保证本委托书内容真实、完整,并承诺对受托人因执行本委托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 [委托人姓名]同意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事,并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 [委托人姓名]同意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受托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委托事项。

4. [委托人姓名]保证本委托书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并同意受托人将本委托书作为其处理委托事项的依据。

七、受托人声明1. [受托人姓名]接受[委托人姓名]的委托,同意按照本委托书的规定行使委托权限。

2. [受托人姓名]保证在执行委托事项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姓名]的合法权益。

房屋公证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

房屋公证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

房屋公证公证协议书范文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下,就甲方所有的房屋公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房屋产权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二、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所有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三、公证事项1. 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同意进行公证。

2. 甲方保证房屋的产权归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

3. 乙方对房屋现状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

4. 甲乙双方确认房屋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四、公证内容1. 甲乙双方的身份信息。

2. 房屋的产权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3. 甲乙双方对房屋交易事项的约定,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

4.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物业等相关事宜的约定。

5. 其他需要公证的事项。

五、公证程序1. 甲乙双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关对甲、乙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公证机关对甲、乙双方的身份、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核实。

4. 公证机关对房屋交易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

2.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的所有情况,保证产权清晰。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完成房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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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证的效力论公证的证明效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

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

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

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

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

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

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

一般归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

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

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未然。

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

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篇二:公证证据效力浅析公证证据的效力摘要: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于公证的性质,公证活动内涵的国家公证权让公证证据获得了不同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的效力分为公证书作为证据时的证据效力和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证据有相反证明是可以推翻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活动中直接针对证据的公证活动。

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但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应慎之又慎。

关键词:公证公证证据公证法民事诉讼一、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者有意义的文书、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在法庭上无需经过质证,法官可以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这一法律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证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详细说明,使得公证证据的效力得到法律保障。

二、公证证据的效力来源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的本质特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而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证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正是由于公证的定义及其特征决定了公证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证据法上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36~40条也规定了经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所具有的证据和执行等效力,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了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无需组织质证,将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甚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那么《民事诉讼法》第69条和《公证法》规定的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究竟因为什么原因而拥有了如此强大证据和执行等效力呢?这与做出公证证明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密不可分,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决定着公证的性质。

我国的公证机构被称为公证处,公证处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早在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就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也就是说,公证处是行使国家公证权的专门机关,就如同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一样。

根据这种规定,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公证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

这一属性在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已失效)中也有体现,在这一规则的第55~61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对公证处所出具文书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或撤销公证处所做文书或决定。

这与行政复议有很多相似之处,当时对公证机构的定性也决定了公证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说是准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公证立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也有了重新界定。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因此当公证处所出具的文书有错误,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法》第40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使得之前规定的申诉、复议制度归于终结,这在司法部《关于〈公证法〉实施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中得到了体现,司法部2006年重新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也将行政申诉、复议的相关规定予以删除、修改,以适应公证法的规定。

因此,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随之而来的是公证处的改革。

由于《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所做的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如此强大是因为它包含着国家权力在内,否则不可能在法庭上不经质证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更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

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有相似之处,公证处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公证活动必然包含着一定的国家权力。

因此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下,虽然公证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但其改革的方向不能完全的私人化,公证法规定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能等同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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