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公司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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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理公司派驻工地监理人员,必须对本工程施工技术熟悉,并能指导施工单位施工,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公司必须为监理人员配备电脑、相机、交通工具等基本设备和必要的检测仪器。

第二条监理公司派驻的监理人员,常驻工地实施工程监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程监理人员安排休息,公司必须派人替代,保证所有人员到岗率及出勤率100%,更换人员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每缺少或擅自更换一名人员,委托人扣除监理报酬5%。如擅自更换重要岗位的人员:如监理总监等,委托方有权清退监理方,无需结算,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第三条本工程的关键部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必须进行重点巡视、旁站监理;工程关键工序:砼浇筑与回填土回填等隐蔽性工程施工必须有旁站监理。监理结果要详细记入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要签上意见,并要督促施工单位记入施工日记。

第四条工程所需材料,监理工程要对其进行检验和旁站抽样试验,所用材料手续齐全,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检验结果记入监理日记。

第五条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联系单,方可进行施工。其它在施工中碰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湖南金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送达业主工程部决定是否变更。

第六条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收受贿赂,所有签字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单位。

第七条工程完工时,监理工程师要与工程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其他有关人员,对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并在原始验收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业主将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节或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处理:

8.1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实行旁站监理的;

8.2施工单位对钢筋、砼、砂浆进行实验,或所用材料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8.3经业主单位或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工程未按图纸施工而监理单位又未发过整改通知书的;

8.4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同意施工单位更改施工图纸的;

8.5监理员擅离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8.6工程未达到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监理人员随意签字要求拨款的。发现有以上问题之一的,第一次将记录在案,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公司限期整改。第二次抽查发现

未进行整改,业主将对监理单位每次罚款10000元,在结算时扣除。第三次抽查仍未进行整改,除进行罚款外,责令公司换人,业主按照监理考核评分表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和奖罚。

8.7业主对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考核评分表对监理单位每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监理单位将按照当月应付款的1%进行处罚。

第九条监理公司派驻工地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后佩带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安全帽,并有标识。监理公司按合同要求满足现场监理工程师及配套工程师数量,在施工阶段,没经过甲方同意不准更换或减少监理人员数量。被聘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由发包单位试用一个月,如在试用期内监理所尽的基本职责达不到发包单位的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予以调换。

第十条监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工作应建立以下制度:

10.1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制度

为了明确工程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技术依据,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达到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减少图纸差错,解决遗留问题,保证工程施工完全满足设计要求的目的。

10.2、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编审制度

施工单位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填报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审查,确认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商讨的部分,应会同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人员一起分析研究,共同完善或改进。对复杂工程、难点结构、主要构筑物、关键工序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施工方案,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经业主、设计单位或质检站认可同意才能实施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审核施工技术方案。

10.3工程开工管理制度

当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提出《工程开工报告书》或《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落实后签署开工审核意见,签发开工令。

10.4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

a.如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提出并记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性质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并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b.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填写“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

a.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b.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问题较为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10.5施工进度监理制度

1)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突出重点进度控制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协调衔接。

2)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每月以月报形式向业主工程部报告各子项目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及进度对比情况。

10.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制度

1) 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部分,技术交底的安全部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突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和安全设施的完善,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拒不执行的施工单位上报业主后采取停工罚款等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完善和符合规范规定。

2) 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针对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文明施工监理标准,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0.7工程投资监理制度

1)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报送与承包合同相关的补充变更设计资料、现场签证资料等,按期统计分析。

2)对重大变更设计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的投资,监理应及时掌握并报业主工程部,以便加以控制。

10.8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隐蔽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10.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超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用电话、口头、书面形式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应立即上报业主工程部。

3)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位及受其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处理合格后再补办验收计价。

4)施工单位应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抄送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

10.10监理报告制度

1)逐月编写《监理月报》,以具体数字数据说明施工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年末提出本年度监理报告或总结报业主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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