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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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87]教外综字67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11.28【实施日期】198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基督教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基督教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基督教教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基督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督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职人员类别基督教教职人员主要包括牧师、教师、长老、执事、传道等。

三、任职资格1. 牧师:(1)必须是经过神学院校读专科毕业、或是进修一年结业的教师;(2)在教堂里当宣教师侍奉神的人,有三年至五年的时间;(3)通过填写按立牧师的申请表,送上省基督教两会审核,通过审批同意。

2. 教师:(1)必须是经过神学院校读专科毕业、或是进修一年结业的教师;(2)在教堂里担任教师工作,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

3. 长老、执事、传道:(1)必须具备无可指责、一妇之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待客、善于教导、不打人且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善于管家等品质;(2)在教堂里担任长老、执事、传道工作,有两年以上服务经验。

四、任职程序1. 牧师:(1)申请者填写按立牧师申请表,提交省基督教两会;(2)省基督教两会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举行按立仪式。

2. 教师:(1)申请者填写教师申请表,提交教堂负责人;(2)教堂负责人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报请省基督教两会备案。

3. 长老、执事、传道:(1)申请者填写相应申请表,提交教堂负责人;(2)教堂负责人审核申请,审批同意后,报请省基督教两会备案。

五、培训与考核1. 教职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基督教两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教职人员应定期接受省基督教两会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职人员,省基督教两会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六、管理与监督1. 省基督教两会负责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职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

2. 教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省基督教两会的管理和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省基督教两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3篇)

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赴国外深造。

公费留学作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费留学入境程序,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公费留学入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出境入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该法规定了护照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停留、过境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拔、派出、管理、回国服务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公费留学定义公费留学是指国家为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公派等方式,支持我国公民赴国外进行学习和研究。

三、公费留学入境程序1. 申请护照:公费留学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

2. 签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费留学人员需向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相应国家的签证。

3. 入境审查:入境时,海关将对公费留学人员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携带物品符合规定。

4. 居留许可:公费留学人员入境后,需按照外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四、公费留学入境法律规定1. 身份证明:公费留学人员需携带有效护照、签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行李规定:公费留学人员携带的行李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规定。

禁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等。

3. 居留期限:公费留学人员的居留期限应根据学习计划和签证规定确定。

4. 学习期间:公费留学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业,不得擅自离校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 回国服务:公费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回国服务一定年限。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概述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相关单位(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出资或出资补助,选择面向国内公开招生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前往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机构进行进修、研究或攻读学位的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派留学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条件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公派留学人员必须为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须已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以上证书)。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优先考虑。

此外,应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在境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作演讲或取得其他成果的经历,以及具有相关国际组织会员、国内外学术团体成员、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专家等身份的人员也会得到优先考虑。

条件二:年龄不超过 45 岁公派留学人员应当年龄不超过 45 岁。

但有特殊需要的高水平应届毕业生可以放宽至 50 岁。

条件三: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公派留学人员应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顺利完成培训和学习任务。

对于英语国家,通常需要达到 IELTS 6.5-7.0 或 TOEFL 90-100 的程度。

对于其他语种的考试标准略有不同,具体可以根据相关岗位的要求来确定。

条件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公派留学人员需要身体和心理健康,须符合出国前由各国和地区颁布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妨碍出国的疾病。

相关单位还会进行体检和评估,以确保人员适合出国留学。

条件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公派留学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有稳定的在职工作和在职业务上的不断成长和进步,有很强的推动力和领导力,并能够承担办好留学相关事物的工作。

条件六:身份证明材料公派留学人员需要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明、单位的同意函、推荐信、个人简历等。

同时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关的材料,如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等。

结语公派出国留学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人才培养方式,可以为人才们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和机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高端人才。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出国进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进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1、派遣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主要任务是:课程进修并教学考察以及学术交流等。

2、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校对学校公派出国进修青年教师的选派实行“个人申报和部门、学校推荐并举”,“平等竞争、择优择重、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组织实施。

3、出国进修派出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派出期间,护照一般不得更改“公派”身份。

4、除日语、德语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小语种国家外,其他主要要求均送派英语语种国家和地区进修。

二、基本条件1、进校工作3年以上,列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梯队的骨干青年教师,有隶属带头人及知名教授2人以上推荐。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修学习的学科、专业方向与聘任岗位要求关系密切。

3、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近三年内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超出同类人员。

近年获得各类省、部级重大奖励项目主要负责人优先安排。

4、重点专业教师、国际合作项目办学教师优先安排派出。

5、推荐人员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强化训练,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方可派出。

对于原外语水平较高的教师可以免培训,但必须要经过考核。

三、进修任务1、主修一门课程(达到返校后双语教学标准);辅修若干课程;考察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培养模式等。

2、国际合作研究及科研工作。

四、选派程序1、学校及各教学部门制定计划,明确每一年选派的人员学习方向及人数和要求投入经费。

2、以部门为单位公布学校下达的指标及选派要求。

3、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获得推荐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部门、学校向符合基本条件教师所在部门进行组织推荐。

4、各部门通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

5、部门张榜公示拟选派人员名单。

6、人事处汇总各部门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正式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纳入学校公派出国进修计划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有效)。

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提高进修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机构进行进修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国外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重视质量、注重实效原则;3.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原则;4. 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原则。

第二章进修资格与选拔第四条国外进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3. 具有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4. 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5. 具有国内外进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国外进修人员的选拔程序:1. 由各学院、部门根据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筛选;2.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3. 评审通过后,学校向相关部门报送进修名单;4. 学校与进修人员签订进修协议,明确进修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进修内容与安排第六条国外进修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学校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进修内容,主要包括:1. 国际前沿学术研究;2. 实际工作能力提升;3. 国外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4. 国外文化、历史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国外进修人员的进修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学校根据进修人员的进修内容,为其安排以下事宜:1. 联系国外合作院校或机构,办理进修手续;2. 协助进修人员解决在国外的住宿、生活等问题;3. 定期了解进修人员的进修进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安排进修人员回国后进行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四章进修成果与考核第九条国外进修人员回国后,应提交以下成果:1. 进修报告;2. 学术论文或专著;3. 工作总结或创新项目。

第十条学校对国外进修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主要包括:1. 成果质量;2. 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贡献;3. 对自身专业发展的提升。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1.17•【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留学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1991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1990年12月,我部在昆明召开的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政法院校的同志提出:一些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逾期不归,其工资和职务如何处理,以及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问题如何对待。

希望我部能作出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根据国发[1986]107号、(87)公发12号、(87)教外综字679号、(88)教外综字003号和(85)财文字第2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部管理的出国、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配偶探亲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年限内(包括批准延长的期限),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包括超过批准延长的期限的),本人又没有向国内派出单位说明近期回国日期的,从超期的下个月开始,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可根据派出单位和留学、进修人员的情况及专业需要,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需要延长在国外留学、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但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不得改变身份,延长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具体手续见附录。

四、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由配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审批,出具准假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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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
为促进中国教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公派留学(进修)人员管理,依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宗函【1999】106号《关于对<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生出国留学办法>审核意见的函》,在原有的《中国基督教选派及培训神学毕业生出国留学试行办法》(1998年11月22日修订并通过)、《中国基督教两会选派出国留学及进修人员试行办法》(2004年12月27日修订并通过)以及2014年10月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
中国基督教两会(以下简称“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进修)旨在培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教会的“三自”原则,积极参与深化神学思想建设,在神学上有较高造诣,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教会人才。

二、报考要求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三自爱国原则,对神学思想建设有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该项事工,具有一定的神学理论基础。

2. 具有神学院四年制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在教会、教会团体或神学院校工作一年以上,有较好表现。

3. 信仰虔诚,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的疾病。

4. 报考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英语水平需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报考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学校,需达到入学学校所要求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

5. 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推荐。

6. 需参加基督教全国两会组织的出国留学考试和面试。

7. 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获得硕士学位后,需回到教会或神学院工作满一年之后,方可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再次申请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攻读博士学位。

三、报考程序
1. 报考者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报名表》之后,将填写好的报名表呈交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填写《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推荐表》,并加盖两会公章。

2. 考试时间定为每年11月初,具体详见基督教全国两会网站以及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发出的《出国留学考试通知》。

3. 考试科目:政治、中文综合题(含写作)、基督教专业知识以及面试。

4. 考试地点:基督教全国两会。

5. 报考者应试的来回路费、体检及在沪食宿等费用由本人或推荐单位承担。

四、录取与派出
1. 基督教全国两会将于每年年底之前,函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所推荐报考者的考试结果。

2. 考试合格者,基督教全国两会负责为其联系留学单位及奖学金,并协助办理相关留学手续。

3. 凡自行联系留学单位者,将不视为基督教全国两会公派留学人员。

4. 通常情况下,留学将于考试次年秋季成行。

凡不准备在考试次年派员留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请勿在考试当年推荐报考者。

5. 留学人员必须与基督教全国两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签署《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协议书》(其中包括基督教全国两会、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三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留学人员的纪律要求,以及有关违约经济赔偿等问题)并接受行前教育,方可前往留学。

五、附则
1.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留学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基督教两会。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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