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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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珍藏着李大钊读过的书

唐山珍藏着李大钊读过的书

唐山珍藏着李大钊读过的书作者:王艳萍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2年第06期在李大钊同志的故乡唐山,珍藏着他早年读过的一些书籍,这是在当时白色恐怖的环境下能够保存下来的、李大钊读过的书籍中很少的一部分,而且是以求学时代读过的讲义和参考书为主。

这些书,现在分别在三处保存和展出,一是乐亭李大钊故居,二是乐亭李大钊纪念馆,三是唐山市冀东烈士陵园。

在上世纪70年代,著名李大钊研究专家张静如、刘桂生等,就到李大钊故居专门观看过这些书籍,对梁漱溟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的批注进行过分析研究。

在1983年第4期的《新文学史料》上,刊登了贾芝的《关于周作人的一点史料》一文。

其中,提到李大钊曾经批注过的书籍,还有:《高等经济原理》、《租税法规纂要》、《日本警察法述义》等,说这些书都落在了唐山。

经过我们认真查找,这几种书可能被上级文物部门调走,是否书中有过批注,则无法知晓。

李大钊故居珍藏的李大钊读过的书籍,起初是比较多的,得到老馆长刘荆山的精心收集和保管,主要是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学习时使用过的教材、赴日本留学期间使用的讲义和阅读过的书籍,多数为日文书。

另有,李大钊参与翻译、写作和出版的《驳议》,李大钊和张润之合译的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著《中国国际法论》,梁漱溟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等书。

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学习时使用过的教材《法学通论》、《刑法讲义》,上面有较多的批注;李大钊参与翻译、写作和出版的《驳议》、李大钊和张润之合译的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著《中国国际法论》,均已调到李大钊纪念馆展出。

余下的书籍主要有法学讲义、政治史地、书法艺术等各类,总共约50余种。

讲义类有:《刑事诉讼法讲义》、《民法组织》、《相续法》、《商法通论》、《国际私法》、《日本商法论》、《国际公法论纲》、《海商法讲义》、《刑法各论》、《法学通论》、《民法讲义》、《自治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平时国际法讲义》、《民法亲族编》、《日本亲族编讲义》、《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课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课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节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 的权利。是宪法中公民结社权在《消法》中的具体化。 • 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获得有关知识权) •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主要内容: • ⑴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方面的知识。如消费观知识、商品或 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知识等。 • ⑵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知识。如涉及 消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机构,争议解决途径等知识。
人。如借照经营户, •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经营者
是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其结果是否盈利都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三节 消 法 概 述
• 一、消法的概念 消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即凡是以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内 容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 消费者的权利又称消费者权益,是指消 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依法 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
我国《消法》第2章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 9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节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 权利。包括两方面: • ⑴人身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机能的完整以及生 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包括①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②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例电器漏电致人致残或死 亡,都属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 ⑵财产安全权。

旅游法教程全书课件完整版ppt全套教学教程最全电子教案电子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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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障权的实现
➢基础是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是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核心是紧急救助请求权
(二)确认安全保障权的理由
➢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前提是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够获得保障 ➢旅游活动本身的特点需要确认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也可以称为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旅游者享有 知悉、获取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形的自由和权利。
第一章 旅游法概论
学习目标:
➢ 掌握旅游法的概念。 ➢ 了解我国的旅游法体系。 ➢ 熟悉我国旅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
01 旅游法的概念 02 旅游法的特征 03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04 旅游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05 旅游法律体系
一、旅游法的概念
➢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促进、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制 定的关于旅游业的专项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菲律 宾旅游法》等。
三、旅游活动的特点
• 旅游活动的异地性 • 旅游活动涉及多环节、多要素 ➢旅游服务空间移动迅速 ➢旅游服务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的保障
第二节 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所享有的, 由法律、法规确认的或由合同约定的受法律、法规保护 的权利。
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 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和特殊 群体旅游者获得便利优惠权等。
(一)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自主选择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喜好、财力、时间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旅游活动, 以团队或自由行等方式参加旅游活动,接受哪一家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 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

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

社会保险法解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型普法公益讲座主讲:曾国熊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社保法的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一、社保法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合同法讲义-以案说法-罗先觉(ftp版)

合同法讲义-以案说法-罗先觉(ftp版)

合同法—以案说法主讲人:罗先觉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社科系电子邮箱: luoxj@ 社科系办公室电话:88256453引子两个案例引起的思考:合同陷阱案例一:某高校博士生导师开发出一种新的盐碱地改良产品,遂成立一家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股东为该教授及其几位同事。

为扩大生产规模,他们决定引进风险投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

该公司老股东和新股东约定:新股东于2001年向该公司投资1760万元,占有60%的股份;如果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额达不到650万元~750万元,且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果,老股东应按1.2~1.5倍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权。

问:老股东面临什么风险?案例二:某公司发布广告称,牛蛙在国外市场非常畅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农民为其饲养牛蛙,该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种蛙和饲养技术手册,并高价收购牛蛙,出口到国外市场。

该公司声称,国外进口公司为防止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该公支付了巨额的履约保证金。

因此,为保证按时交付牛蛙,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必须向该公司暂时支付2000元押金,公司在农民交付牛蛙时全额退回押金。

有很多农民与该公司签订了饲养合同,支付了押金,领回了种蛙和技术手册。

问:农民面临什么风险?怎样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1、熟悉你将要进行的交易或事务的正常流程;2、掌握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知识;3、清楚地了解每一个合同条款的后果;4、最好于订约前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5、订约后,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意识到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毫不迟疑地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办法。

拖延往往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合同法讲义目录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比较第二十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比较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关于合同概念的几种说法合同(Contract)●协议(Agreement)●契约(Bond, Contract)注意:合同书或协议书所指的不是合同概念,而是关于记载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具体文件,是合同或协议的载体。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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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讲义课件 教材解读 八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课 人民当家作主

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讲义课件 教材解读 八年级下册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第五课 人民当家作主

▲教材第63页:谈谈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 同点以及各自的作用。
1.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归全民 或者是一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经济。它包括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 分。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以及 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 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是同社会发展的方向
1.形成原因: 产党领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导的多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党合作
2.内容: 和政治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 协商制
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 度
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其基本标志。 经济基础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所有制
同发展,不同所有制平等进入市场公平 结构)
竞争,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 有制。
根本目标 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分配制 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共同
大会制度
1.职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是我国的
2.义务:①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
根本政治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②努力为人民服务,
制度 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一、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它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
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好制度。 坚持和完

2011年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2011年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
(一)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 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 发现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对文理解释的补充。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 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与类推的区别:国民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否需要借助共同 的上位概念需求一致性。 (1)第 49 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 解释为包括“流产的妇女”。(2)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 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刑法理论上的扩大解释)。(3)第 196 条:“信用卡”包括不具有透 支功能的普通银行借记卡。(4)第 205 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 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5)第 238 条:“债务”包括非法债务。(6)“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 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7)第 341 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
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一)客观层面(不法)
因果性
行为人
行为(体、意、害)
结果
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侵犯性)
自然人 单位 作为 不作为
实害 危险
法益阙如 优越的法益
(二)主观层面(有责)
罪过
故意
过失
直接 间接 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责任责能任力阻ww却w.(ji责减uti任轻an年)99龄事.c由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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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章节:基本规定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原 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适 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 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 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 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 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 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二节、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赡养、扶助、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 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 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 有监护资格 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 尊重被监护人意见 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 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 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1、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 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 3、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 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 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 3、 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本人有权移交财产+代管报告 二、 宣告死亡 1、 条件:失联4年或意外事故2年(意外事故+机关证明不可生存不受2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同时符合且申请宣告死亡与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时间以作出判决宣告之日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 后果:家破人亡:婚姻消亡,财产分割,子女可送养。但本人民事行为有效 3、 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A、婚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B、送养关系有效 C、财产继承后,有原物的应当返还。无原物的,应当补偿(非赔偿) D、利害关系人恶意宣告死亡的,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节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法人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解散、破产、其他法定情形)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登记事项与实际事项不符。登记机关公示义务 法人消灭清算:普通清算可依据有关法律或公司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应当依公司法 一、 解散清算 1、 清算义务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其未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主管机关或利害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级组成清算组。 2、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只限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结束,剩余财产按章程或决议的办法处理 二、 破产清算:按公司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 三、 设立中的行为后果: 未人已设立,由法人承受。 未成立,由设立人个有承受(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责任的选择权 第二节 营利法人 一、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置 1、权力机构:修改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其他权利 2、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其他权利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人选。 3、监督机构: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其他职权 4、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引起法人资格否定) 5、可撤销的决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决议的,出资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据此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一、概念: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润。注:可营利,但不分配利润 二、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四、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理事会 五、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会员共同意愿,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经登记成立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六、捐助法人: 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决策机构: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 执行机构: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监事会 捐助人权利: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法人的义务:及时、如实答复捐助人提问和意见 捐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撤销捐助法人作出的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的决议,但据此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终止:不得分配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章程或者决议处理的,主管机关+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一、范围: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机关法人: 1、概念:独立经费+承担行政职能+成立时法人资格+为履职所需的民事活动。 2、权利义务继受:法人终止,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人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享有和承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四、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五、“两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为履职能所需民事活动。 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可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一、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范围: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责任义务: 1、应当依法登记 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可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解散清算:参照企业解散清算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 具体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四、自然人的人身权: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产生 五、财产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 六、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种类和内容(客体):由法律规定,包括不动产、动产。特殊物权:权利 对物权的征收和征用: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 七、债权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债 合同之债:一方违约 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动管理=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八、知识产权 客体: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九、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十、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十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权 十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特别规定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民事权利行使原则:自愿、依法、守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成立方式: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或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或者依章程作出的决议 三、采用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 四、生效方式:一般情况:自成立时生效。另有规定或者约定的除外。一旦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有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 1、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 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 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无相对人时,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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