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宝府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06〕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6年6月19日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七月十日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随着宝山区大发展大建设的推进,一批镇建道路相继竣工通车。
由于目前无明确的移交、接管机制,镇政府又缺乏专业队伍管理,使镇建道路建成后存在管理、保洁、养护不到位的问题,各镇政府迫切要求将符合规划并已建成的道路纳入区专业部门统一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对镇建道路的管理,强化各部门职责,确保市政道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
一、镇建道路移交接管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道路,按照道路移交接管程序进行接管。
(一)2002年12月底以后竣工的、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长度在300米以上、按照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到位的道路。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配置符合市政、市容、绿化、排水、交通等行业部门管理标准要求。
(三)道路两侧环境达到区文明样板路标准的。
二、道路接管的部门和职责(一)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区域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接管道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接管道路的资金安排。
(三)区市容局:负责对接管道路保洁辅助设施的验收、养护及道路日常保洁工作。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宝山区海滨新村旧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宝山区海滨新村旧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5.10.25
•【字号】宝府办[2005]70号
•【施行日期】200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宝山区海滨新村旧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
(宝府办〔2005〕70号)
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
你办事处宝海街(2005)45号文收悉。
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建立宝山区海滨新村旧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并根据宝山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海滨新村旧区改造项目的协调与管理。
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袁惠明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严惠霖宝房集团总经理
成员:牛长海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建英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黄雁芳区审计局副局长
黄爱华区规划局副局长
徐爱国区房地局副局长
谢君旺区信访办副主任
宋国安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沈金鑫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主任
仇尚林海滨新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顾庆林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宝山区海滨新村旧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下设海滨新村综合改造工程办公室。
主任:仇尚林海滨新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
副主任:段建强宝房集团副总经理
副主任:顾庆林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该单位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宝府办[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宝府办〔2005〕7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2号令),依法打击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从即日起至明年初,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废旧金属行业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固守成效,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等违法经营行为,取缔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确保本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正常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废旧金属非法收购行为分布密度高、出现频率高的重点区域监管,基本清除重点区域的非法收购点。
在巩固成效、防止回潮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本区废旧金属收购秩序。
三、整治范围、内容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内容1、取缔和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行为。
2、严肃查处擅设分支机构和异地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行为。
4、查处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
(三)整治重点重点目标:重点查处和取缔固定场所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点和收购经营活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宝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和认定)本实施意见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后一年视为动工开发日期。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宝府[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宝府〔2004〕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9日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去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开展的“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乡道路环境面貌有了显著的改观,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了“百路环境整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三年中变样”的实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坊道路两侧的商业用房管理尚不能完全到位,成为严重影响“百路环境整治”效果的一大障碍,影响我区市容景观的改善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妨碍道路交通畅通,滋生了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迫切要求继续加大对沿街商业用房的管理。
一、现状分析在2003年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我区共整治、改造门面房1560间,面积29942平方米,调整经营业态267户,面积4313平方米。
根据计划,2004年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还需完成门面房整治和改造1937间,面积54776平方米,整治和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目前,沿街商业用房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对已建商业用房、单位破墙开店、改变使用性质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些用房在个别重要地区、主要干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业态不够合理,一些用房经营铝合金加工、汽车修理、洗车、小餐饮等,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跨门营业行为影响交通、市容;二是建筑立面陈旧、简陋,一些用房立面破旧,规模小、档次低、店招店牌设置零乱,影响了市容环境;三是经营管理不够规范,一些用房在经营使用中层层转让,缺少规范化管理,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不安定因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宝府办[2004]52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4.09.27【实施日期】2004.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责任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宝府办〔2004〕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使前期动迁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重大市政工程按时实施和按期完成,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建委拟订的《建立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关于建立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前期动迁工作是重大工程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确保重大工程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和必要保证。
前期动迁工作能否按照预定的计划目标如期完成,将直接关系到重大工程建设的目标进程。
近年来,我区一系列重大工程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积极、稳妥地按照预定的计划目标,切实做好前期动迁工作,才能保证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反之,如果前期动迁工作进展迟缓,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直接导致重大工程建设陷于被动的不利境地,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带来严重影响。
从目前我区重大工程建设的推进情况来看,由于前期动迁工作矛盾较为突出,已成为制约重大工程建设的“瓶颈”。
因此,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前期动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进一步做好前期动迁工作,使前期动迁工作能够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制度严密,化解矛盾、后墙不倒”,为加快推进我区重大工程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保证,实现区委、区府提出的“加速发展,加快变样”目标,特制定宝山区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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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建筑渣土整治
工作推进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42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山区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的通知
(宝府办〔201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经区政府
研究,决定建立宝山区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全
区建筑渣土整治工作的执法、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