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处理须知
船舶垃圾要求(分类、储存、排放、记录),看这里

船舶垃圾要求(分类、储存、排放、记录),看这里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案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船舶垃圾都有哪些呢?船舶垃圾分为A至K类,共11种。
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
J至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船舶上的垃圾应该怎么处理呢?1垃圾处理容器应当使用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一般配有红绿蓝黑四色标识的垃圾容器这些颜色的垃圾桶分别代表什么呢?蓝色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垃圾黑色用于收集操业废弃物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2船舶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1送岸处置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污染物接收单证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
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内容。
2焚烧处置焚烧炉配备焚烧炉的船舶,每次焚烧后的记录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3粉碎排放粉碎机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
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未经粉碎或研磨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船舶垃圾处理要求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
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下列排放控制要求:1. 在任何海域,应将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3 海里<距最近陆地≤12海里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 25 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的海域可以排放。
关于船舶在渤海湾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特别要求

关于船舶在渤海湾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特别要求
近期,公司某轮在黄骅港期间因从《垃圾记录簿》中被查出未经研细和碾碎的废弃食物在12海里内处理并排放入海而险些被当地海事局官员罚款。
根据MARPOL73/78附则V有关船舶垃圾排放的规定,未经碾碎的废弃食物在非特殊区域内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该轮违反了这一规定,公司特此通报,请各轮严格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地方法规的要求进行垃圾处理,并慎重仔细填写《垃圾记录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排放处理未经碾碎的废弃食物的地点(经纬度)必须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注:“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渤海水域都在领海基线以内,因此不能排放任何垃圾。
另外,提醒类似问题在其他特殊区域如泛加勒比海地区也要注意),因此,船舶在渤海湾地区航行时,船舶《垃圾记录簿》不得有船舶垃圾入海处理记录,请各轮严格遵守。
另外,近日某轮在天津新港靠泊时,海事局官员检查该轮垃圾记录薄时发现,该轮在国内上一个港口做了船舶垃圾退岸处理,但没有当地海事局出具的接收证明,违背了交通部今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七条(此规定于今年2月份的船舶管理月度通报中发船),因此险被处以重额罚款,请各轮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该规定,并严格按要求执行。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

船舶污染物处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从事船舶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多元共治。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物分类与处置要求第五条船舶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类:(一)生活污水;(二)船舶垃圾;(三)油类污染物;(四)有毒有害物质;(五)其他污染物。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要求:(一)生活污水: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设备,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分类收集船舶垃圾,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船舶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三)油类污染物:船舶应当配备油水分离器等设备,对油类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
(五)其他污染物:船舶应当对其他污染物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排放、丢弃或者倾倒。
第三章污染物处置流程与责任第七条船舶污染物处置流程:(一)船舶污染物产生后,船舶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收集;(二)船舶应当将污染物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进行处置;(三)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四)船舶和接收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并相互确认。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处置责任:(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履行船舶污染物处置义务,保证船舶污染物的合规处置;(二)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处置,确保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理;(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依法进行处罚。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1总则
为妥善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水域,制定本规定。
2职责和适任人员
.1大副对垃圾处理负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联系港口垃圾接收设备及安排垃圾搬移工作。
负责填写并保管“垃圾记录簿”。
.2适任人员:厨值人员负责厨房、餐厅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水手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及处理;机工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实施步骤
3.1垃圾的收集及存放:
.1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
.2垃圾应分类收集以红色桶装含有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不能排放入海)的垃圾;黄色桶装玻璃器具类的垃圾;绿色桶装食物类的垃圾。
.3油污垃圾应妥善照管,防止油污泄漏或自燃。
3.2垃圾港内接收处理:
.1严格执行港口有关垃圾处理规定;
.2不得将垃圾桶悬挂在舷外;
.3需使用港口接收设备时,应按港口规定联系;
.4垃圾从船转移到接收船/车的过程中应防止散落入水;
.5使用港口接收设备处理垃圾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接收证明并与“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3.3垃圾排放处理:
.1不得将塑料制品处理在水域中;
.2食品及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垃圾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外处理入海,塑料垃圾袋应收回;如上述垃圾业经磨碎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外处理入海;
3.4按规定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簿”。
垃圾打捞船工作管理制度

垃圾打捞船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垃圾打捞船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船舶设施的运行,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垃圾打捞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打捞、清理、运输、处理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1.垃圾打捞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救生设备、灭火设备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2.在进行垃圾打捞作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清理船面和甲板,确保没有滑倒和跌落的风险。
3.垃圾打捞船作业期间,必须常规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工作流程管理1.垃圾打捞船工作必须按照预定的流程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2.垃圾打捞船工作前,必须对作业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检查工作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3.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对工作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其长期的使用寿命。
五、工作人员管理1.垃圾打捞船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执照,确保其有进行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2.在进行垃圾打捞作业前,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熟悉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应急措施等。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纪律。
4.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安全状况,发现危险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六、环境保护1.垃圾打捞船工作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垃圾的排放和处理。
2.在进行垃圾打捞作业前,必须对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统计和记录,确保对垃圾的准确处理。
3.垃圾处理设施必须经过合法的认可和检测,确保其环保达标。
七、监督检查1.垃圾打捞船工作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2.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提供相关的工作资料和文件。
3.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

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1. 船舶垃圾处理的重要性船舶垃圾处理是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垃圾,如果不正确处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至关重要。
2. 国际垃圾管理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8年颁布了《国际船舶垃圾管理规定》,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遵守垃圾管理规定,包括分类、存储、处理和排放。
这些规定在全球范围内都适用,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
2.1 垃圾分类根据《国际船舶垃圾管理规定》,船舶垃圾分为七大类,分别是:塑料垃圾、金属垃圾、玻璃垃圾、纸张和纸板垃圾、食物垃圾、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
船舶需要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存放。
2.2 垃圾存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设立垃圾存储区域,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分别存储。
例如,可设立塑料、金属、玻璃、纸张和纸板等垃圾存放区域,并使用密封容器封存垃圾,以防止垃圾外溢。
2.3 垃圾处理船舶垃圾处理包括垃圾焚烧、垃圾粉碎、垃圾压缩等处理方式。
不同类型的垃圾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例如,塑料垃圾可以通过焚烧处理,金属垃圾可以通过粉碎处理。
某些特定类型的垃圾可以进行排放,但必须符合国际垃圾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例如,食物垃圾和厨房垃圾可以在一定距离海岸线外排放,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3. 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可分为垃圾分类、垃圾存储、垃圾处理和垃圾排放四个主要环节。
3.1 垃圾分类船舶在产生垃圾时,应将垃圾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
船舶可以在设立的垃圾存储区域内设置不同的容器,用于存放不同类型的垃圾。
3.2 垃圾存储船舶应将分类好的垃圾存放在设立的垃圾存储区域内,并使用密封容器封存垃圾。
垃圾存储区域要保持干燥、清洁,并定期清理和消毒,以防止垃圾滋生臭味和病菌。
3.3 垃圾处理船舶垃圾处理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类型的垃圾。
塑料垃圾可以通过焚烧处理,金属垃圾可以通过粉碎处理,玻璃垃圾可以通过压碎处理,纸张和纸板可以进行回收利用。
船舶垃圾处理方法

船舶垃圾处理方法
船舶垃圾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垃圾分类:船舶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将垃圾分为不同类型,例如食品残渣、塑料、玻璃、金属、工程渣土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和回收垃圾。
2. 垃圾压缩:船舶通常会设有专门的垃圾压缩设备,将垃圾进行压缩,减少体积。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的存放空间,延长垃圾舱的使用寿命。
3. 垃圾焚烧:船舶上设有焚烧炉,可以将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这种方法可以将垃圾转化为热能,并减少垃圾的体积。
4. 垃圾处理设备:现代化的船舶通常会配备垃圾处理设备,如垃圾处理器、垃圾粉碎机、垃圾干燥机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将垃圾进行处理和分解,减少垃圾的体积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5. 垃圾收集:船舶在港口停靠时,必须按照港口和当地法规的要求将垃圾交给专门的垃圾处理公司。
这些公司会根据垃圾的类型和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理。
总的来说,船舶垃圾处理方法的目标是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最大限度地回收
利用资源,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船舶公司和船员应当密切遵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正确处理船舶产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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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垃圾处理须知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垃圾处理办法,旨在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
2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公司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所有船舶。
3参考文件
3.1MARPOL73/78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Ⅴ)
3.2《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4定义
垃圾:系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5职责
5.1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在本船的实施和培训工作。
5.2大副具体负责船舶垃圾的日常处理工作,大副应征得船长同意后对外联系垃圾接收事宜。
6船舶垃圾的防污染管理
6.1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
6.1.1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
6.1.2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6.1.3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食品废弃垃圾。
6.1.4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存放其他垃圾。
6.1.5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6.1.6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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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6.2.1船上的任何塑料制品垃圾(包括合成纤维绳和渔网,各种包装用塑料纸、绳、袋、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投弃,船上应专设盛放此类垃圾的容器。
6.2.2距最近陆地25海里内,不得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弃入海。
6.2.3距最近陆地12海里内,不得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一切废弃物处理入海。
6.2.4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可将被粉碎且直径小于25毫米的食品垃圾处理入海。
6.2.5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得一起处理入海。
6.3抵港垃圾处理
6.3.1船舶抵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6.3.2抵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6.3.3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申请接收处理。
6.3.4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处理。
6.3.5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水域。
6.3.6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船舶垃圾记录簿》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6.4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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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处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
6.4.2严禁将油污垃圾弃置入海。
6.4.3油污垃圾可在航行中采用焚烧炉处理或抵港后申请港口接收处理。
6.5培训与教育
6.5.1船舶每季度定期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以及主管当局的相关规定。
6.5.2新上船的船员应及时进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与教育。
7记录
7.1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7.2《船舶垃圾记录簿》由大副负责记录和保管,每记录完一页后由船长签字。
7.3《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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