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我国的立法制度及立法工作

我国的立法制度及立法工作一、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但对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根据”,在理论和实践中,过去有不同意见。
立法法对此争论作了一个结论,明确了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这种划分,可以说既没有完全按照“职权说”的观点进行细化,也没有完全按照“依据说”的观点详细界定,而是采取了折衷的办法。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涂静美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析问题的症结,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0-01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概述(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全国人大通过综合立法法

全国人大通过综合立法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立法法》。
这一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综合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立法是指通过对相关法律进行整合、统一,形成一部更加完善、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从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全国人大通过的《综合立法法》明确了综合立法的原则、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综合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综合立法法》明确了综合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等。
这些原则为综合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综合立法法》规定了综合立法的程序,包括法案的提交、审议、通过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既方便了立法机关的工作,又确保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此外,《综合立法法》还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立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方式。
通过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可以避免立法工作的重复和冲突,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综合立法法的通过对我国综合立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将促进各领域法律的整合和协调,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它将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人民群众依法行事,增强法治的实效性。
总之,全国人大通过的《综合立法法》是我国综合立法工作迈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这一法律的通过将为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综合立法法的引领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答@李随风cupl1、不同位阶的理由:《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同位阶的理由:2.1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 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
⾏政法规的效⼒⾼于地⽅性法规、规章。
第⼋⼗条 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
省、⾃治区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的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该法没有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之间的位阶绝⾮⽴法失误或遗忘,应解释为并⽆使两者有不同位阶的意图。
2.2根据《宪法》《⽴法法》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对全国⼈⼤的基本法有修改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前的《宪法》框架下,这种修改权仅受到“不得全⾯”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以及“接受全国⼈⼤监督”等⽅⾯的限制。
因此,全国⼈⼤常委会在⾏使修改法律的权⼒时,既可以通过直接修正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式进⾏修改,也可以通过创制或修改与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主题不同⼀,但有所重合的其他法律的⽅式间接对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进⾏修改。
所以,他们的位阶同⼀是符合宪法和⽴法规定的。
2.3⽴法机关的⼯作委员会的意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政协⼗⼀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常委会对于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修改和补充。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中央、地方都表现为不同层次。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分为: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
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实践检验等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后,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作者:梁三利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7期法律规范存在冲突,不同机关出于诸多考量的理解和适用难免不一,这必然带来司法和执法的混乱,最终受到冲击的是整个国家法治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二者制定的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能否适用《立法法》确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之法律适用规则?但该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之前提是“同一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为或可视为同一机关,《立法法》未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缺乏统一的见解,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二者制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法律争议值得我们关注,应当引起我们对此类问题的思考。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市民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 元罚款。
刘家海不服,于2005年3月18日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刘家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
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无效。
被告认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特别指出,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行政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
所以,原告刘家海所诉理由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04-1立法法——立法体制
规定事项和特点(宪民基专不得变)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 适用,但对以下事项,不得变通: 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2.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3.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自治地方的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七)经济特区法规 制定、修改主体 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广东、福建和海南)、市(深圳、厦 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规定事项和特点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 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人大授权,人常裁决)。
(八)备注 1.授权立法: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 决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 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 香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于人大启动立法权的程序相对繁琐,因此出于行政管理的迫 切需要,可以先由同级政府先行立法以适应现实需要,待条件成熟后再由人大立法进行规定。当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不得超越绝对保留的限制。这 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中央和地方在过渡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略有不同,其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人大过渡找政府,中央5年为期,6个月报告,可以延长,地方两 年为期,没有例外)。 2.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视为设区的市。
(三)行政法规 制定、修改主体 1.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2.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规定事项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及立法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析和释义。
一、立法法的起源与意义立法法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确立了中国国家的立法原则和程序,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确立了法律的主权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整。
二、立法法的基本条文解析1. 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
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对国家重大事项和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法中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工作。
2. 立法程序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法的发起、审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议程序和通过程序等详细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立法法还规定了各类法律、决议的报告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相关立法活动进行报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 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立法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同时,立法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优先级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一致性。
4. 其他规定立法法还对法律的公布、施行、生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立法法的启示与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协议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次序。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一、法律案的提出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
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个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
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08•【文号】国发[2000]11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八日国发〔2000〕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立法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既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对立法法的实施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政权建设。
立法法的制定与施行,对于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立法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各项工作。
当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立法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刻领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并以此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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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05-30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报告内容提要:一、立法和立法权(一)法律的主要功能(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二、我国立法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一)立法体制(二)立法程序(三)其他重要制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二)法意和法条的关系(三)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一、立法和立法权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
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不仅仅设计制度,创制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立法也是其他权力的源泉。
在一个民主制度中,立法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
因此,立法和立法权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对象。
对于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古籍早有记载。
“立法”两个字连用,表达制定规矩的意思,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秩序是靠法律形成的。
西汉司马迁所撰《史记律书》:“主者制事立法”,说的是立法是社会中主事的人的责任。
(一)法律的主要功能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是由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所决定的。
第一,法具有制度设计功能。
大到国家根本制度,小到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例如,制宪权就是设计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
“要立国,先立宪”是一条普遍规则。
我国在建国前通过被称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分工和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等,为新中国国家机构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根据新的历史情况,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的国体、政体、任务、目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法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
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马克思在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的时候曾经指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实质是把权利赋予资本家阶级,而把义务强加于无产阶级。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分配要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平衡,权力和权利的平衡。
第二个分配要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通过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法调整人的社会行为。
一个社会存在很多行为规范,如宗教规范、伦理规范、道德规范等。
和其他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调整人的社会行为。
人注定要在社会中生活,和其他人发生关系并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
权威与服从、群体和个体,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社会秩序与个人行为等矛盾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有效调控社会矛盾是法律的重要职能。
第四,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自然资源的管理,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
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
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障作用。
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二是规范作用。
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三是指导作用。
通过立法调整与经济制度相关的社会关系,改变旧的制度,引导建立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制度。
第五,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也是社会行为规范,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持,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实施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法的执行,即国家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二是法的遵守,要求国家机构、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法的适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
对立法者来说,搞清楚哪些事情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哪些事情属于其他社会规范调整范畴,对于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
有时候社会反映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事情恰恰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如此重要,怎样才能有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人类不断探索的主题。
这个问题经历了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主客观相结合主义的几个大的发展阶段。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主流立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人类没有能力给自己制定规则。
贬损世俗社会,崇尚天国是当时对法的认识论特征。
主观主义的立法理论强调法的意志性。
它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由其带来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
经过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意志的思想家们提出了法律是人类理性的观念,认为人民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制定理性的法律来管理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带来了对法律本质认识的飞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立法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一定目标的有意识的活动,如何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
但是意愿不是随心所欲,是要受到诸多条件制约的。
立法者不仅要表达自己的意志,也要兼顾其他利益集团的意志。
公共领域的立法要特别考虑社会公共意志。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
立法还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违背客观规律的立法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
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法律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我国立法的宗旨。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限定的范畴和结构。
二、我国立法法确立的主要制度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制定立法法的目的是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确定不同法律等级的调整范围,严格立法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
”在这个基本框架之下,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立法法针对当时立法工作中存在的法规、规章超越权限、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法律之间、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互相矛盾、冲突或者不衔接、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同部门通过立法争夺部门利益等问题,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作了规定,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一)立法体制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
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此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行使立法权。
在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保证法制统一,主要靠两个制度:一是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是实行立法监督制度。
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它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1. 提出法律案。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与机关提出的法律案在处理程序上有所不同。
机关提出的法律案,直接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案直接交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