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津国土房勘[2008]55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8〕55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地质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成果水平,现将《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天津市地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项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各类地质工作,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3]71号)及《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一[200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项目是指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它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
地质项目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项目的立项、设计评审、施工、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地质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地质项目按专业划分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热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地质科研等。
第五条地质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如果同一个项目有两家以上单位申请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地质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
第六条地质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和按进度拨款,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按《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地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的财务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规法字〔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法字〔2011〕20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市实现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
针对目前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缺乏系统性规划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
(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功能性开发建设的,均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2.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真实反映规划建设项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层数、建筑用途、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建筑用途、层数。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地下各层平面图、主要剖面图等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
地下各层平面图要求标注建筑用途、建筑尺寸、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规法字〔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第壹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应当和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且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壹)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壹调配;(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且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壹)新建10层(含)之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之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二)9层(含)以下的,按照壹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壹款第(壹)、(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壹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之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实测用图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实测用图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规市字〔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实测用图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市字〔2016〕21号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地下管线准确完整,避免因现状管线位置不准,使得拟建管线与既有管线形成密闭空间,产生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实测用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到市地下空间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查询时,中心提供地下管线选址资料图(以下简称“资料图”),该图应在地下管线普查基础上,进行一般的现场复核,图纸标注沿线道路全部现状地下管线及两侧建、构筑物和树木的空间位置。
二、市、区规划(分)局根据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沿线同期建设项目及管线建设需求,在资料图基础上提出拟建管线规划位置,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三、测绘单位根据市、区规划(分)局确定的位置,开展与拟建管线相关的地下管线实测,编制地下管线实测图(以下简称“实测图”)。
实测图的内容应包括:拟建管线两侧及相交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外轮廓尺寸及空间位置、种类和等级,其他无关管线不再体现。
测绘单位应向中心汇交实测图电子数据,并对数据成果负责。
四、规划设计单位应在实测图的基础上,根据市、区规划(分)局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范标准及技术规定等开展规划设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对规划设计成果负责。
五、市、区规划(分)局应认真审核相关图纸和文件,审查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要求,确保规划审批准确。
六、本通知适用规划外环线以内地区,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2016年1月19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建科〔2010〕95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管理,推进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共享和数字城市建设,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天津市测绘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5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DB/T29-150-2005)及《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程》(DB/T29-152-2005)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DB/T29-152-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DB/T29-150-2005)及《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程》(DB/T29-152-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天津市测绘院。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和天津市测绘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规市字〔2010〕528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市字〔2010〕528号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管线综合规划是市政工程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凡结合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三条以上管线,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滨海新区(包括功能区)、五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编制主体管线综合规划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编制原则(一)符合各管线专项规划、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地区开发改造对市政设施容量的需要。
(二)根据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走向和位置,满足相关工程建设要求,保障管线之间、管线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满足安全距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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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
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第四条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八条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条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
第十三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
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