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西省出生证管理办法(草稿)
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范文(2篇)

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范文为加强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我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证件管理1、安排有专人负责证件出入库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
2、证件管理人员参加过培训或学习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知识通过问卷调查熟悉相关管理情况。
3、签发登记记录规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出入库制度及签发、补发、换发、废证管理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与签发分开管理。
二、证件签发1、证件由专人填写清楚完整。
2、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给予办理留存有证件存根。
3、证件换发情况按程序办理证件换发有相存档。
4、办理时出生证明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或存根。
三、证件宣传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为100%。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填写质量抽查表中存根内容、印章及其它内容填写完整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范文(2)[患者姓名][患者出生日期][患者身份证号码][患者联系地址][患者联系电话]就医医院:[医院名称]医生:[医生姓名]日期:[报告日期]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尊敬的医生:我叫[患者姓名],出生于2024年,现年[患者年龄]岁。
经过我的亲属和我围绕过去的生活经历进行充分的自查,我特此提交此份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在我的自查过程中,我根据医学知识和家族史回顾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1. [遗传病史]我详细了解了亲属中是否有遗传疾病的情况。
经过询问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亲属,我了解到我家族没有明确的遗传性疾病。
同时,父母也从未提及我患有任何遗传性疾病的家族历史。
2. [先天性疾病]我自查了是否有任何已知的先天性疾病。
根据亲属和自身的回忆,我确认我没有任何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3. [智力和身体发育]我自查了自己的智力和身体发育情况。
根据我现在的身高、体重和与同龄人的比较,以及在学校和社交活动中的表现,我可以肯定我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
2024年出生证管理总结(2篇)

2024年出生证管理总结2024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出生证管理方面的变革之年。
在这一年,许多新的政策和技术将被应用于出生证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并方便公民使用。
一、政策变化2024年,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证管理的监管,推行全面的数字化管理系统。
政府将建立一个统一的出生证数据库,将出生证相关的信息集中管理,从而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政府还将推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在领取出生证时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并与户籍信息进行核对。
这将有效遏制虚假出生证的产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出生证领取机构的监管,确保各个机构按规定办理出生证,并建立各级政府与出生证领取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减少重复办证和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技术应用2024年,政府将引入一些新技术来提升出生证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首先,政府将推行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以确保出生证的真实性和防止被冒领。
公民在领取出生证时需要进行生物识别验证,只有验证通过才能成功领取出生证。
其次,政府将加强数据管理和安全保护。
对于出生证相关的信息,政府将采取加密和备份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出生证数据库的监测和排查力度,以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此外,政府还将推行电子化出生证管理,提供在线办理出生证的服务。
公民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或APP进行出生证的申请和领取,不再需要亲自前往办理,大大方便了公民的使用。
三、便民服务2024年,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出生证的办理流程,提供更加便民的服务。
首先,政府将加强公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民在办理出生证时可以享受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其次,政府还将推行快递服务,将出生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给公民。
这样,公民只需要在网上填写相应的申请信息,然后等待出生证的邮寄,无需亲自前往办理,大大提高了办理效率和便捷性。
此外,政府还将逐步推行出生证电子化使用,公民可以将电子出生证保存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方便随时使用和查询。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四篇)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委托人:妈妈的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爸爸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夫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年月日年月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二)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代为办理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委托权限:1. 代为提交有关资料2. 代为签收《出生医学证明》及送达《出生医学证明》给委托人本人特委托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备注:本委托书双方签字生效。
委托人签字:委托人电话: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电话:委托日期:年月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三)委托人:-性别:女出生年月:-年____月____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 性别:男出生年月:---月--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与委托人关系:----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内卫发〔201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我区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缘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办理书面委托。
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运输、发放、信息统计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卫生厅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严禁私自收费和变相收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各地应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程序,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需求,合理制定证件使用计划,逐级上报申领数量。
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精)

填表说明
1、姓名: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姓名相同。
2、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3、退休类别:按“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等填写。
4、退休时岗位:原在干部岗位,聘用到工人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填写“非管理岗位”;原在工人岗位,聘用到干部岗位的,填写“管理岗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填写“以个人身份参保”。
5、工作简历要填写清楚、完整。
拟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要填写从事的特殊工种种类、时间、工作单位等内容.
6、原办法指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新办法指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
7、符合省级以上劳模、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直接填写5%.
8、封面条章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
9、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
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
姓名:工作单位:
填报时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表。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略)
附表: 1、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1
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请用中文正楷填写)
编号:
1.中文姓名:
2.曾用名:
3.性别:男□女□
照片
2”×2”
4.外文姓名:
5.出生日期:年月日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50万元人民币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三))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批)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批)序号证明名称办事途径1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簿、结婚证、《出⽣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2居民⾝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出⼊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3户⼝登记项⽬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期、公民⾝份号码等5项户⼝登记项⽬内容变更,⽆须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4居民养⽝证明养⽝居民应当⾃⾏征求利害关系⼈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主进⾏调查核实5⽆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效的刑事裁判⽂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7⼈员失踪证明利害关系⼈直接向基层⼈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员失踪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民法院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民法院⽣效裁判⽂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9出⽣证明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医学证明》、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出⼊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10健在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11死亡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民法院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员由⼈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向⼈⼒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13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4婚育状况证明(⽣育状况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提供《出⽣医学证明》、居民户⼝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份的,如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提供;登记失业⼈员、就业困难⼈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16居民个⼈档案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证明、偿还能⼒证明、房产证明、银⾏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18遗产继承权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簿、《出⽣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证明、社区经营性⽤房⽆扰民证明)申请⼈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的,申请⼈应当⾃⾏征求利害关系⼈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证件遗失证明居民遗失居民⾝份证、居民户⼝簿、出⼊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年⼈优待证、残疾⼈证、残疾军⼈证、车辆⾏驶证、《出⽣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须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宝宝出生后要办哪6个证
宝宝出⽣后要办哪6个证我们知道⼀个孩⼦的降⽣是有很多的事情要处理的,还没有出⽣的时候就要去办理准⽣证明了,出⽣之后还有很多证件需要办理,那么对于宝宝出⽣办理6证是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宝宝出⽣后要办哪6个证1、准⽣证准⽣证是每个宝宝在降临⼈间的第⼀个证件,⼀般是怀孕三个⽉的时候就需要着⼿办理了。
不过现在有些地⽅已经取消了准⽣证,但是有些地⽅依旧需要办理,准爸爸准妈妈需要了解当地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
办理准⽣证需要带着结婚证、⾝份证、户⼝本、婚育证明、本⼈照⽚和妇幼保健⼿册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如果是⼆胎,⼀般和头胎的流程差不多。
2、出⽣证在孕妈进⼊医院待产的时候,医院会让孕妈填写⼀份《出⽣医学证明⾃填单》,为即将要出⽣的宝宝做好《出⽣医学证明》,也是孩⼦的第⼀份⼈⽣档案,在孩⼦以后上学,证明⾎缘关系以及出国办理证件等有重要作⽤。
3、户⼝本孩⼦出⽣以后,家长就需要尽快给孩⼦上户⼝了,⼀般是在孩⼦出⽣后三个⽉内给孩⼦上户⼝。
家长带着准⽣证,出⽣证以及⽗母双⽅的结婚证,户⼝本,⾝份证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4、医保卡医保卡的办理时间最好是在宝宝出⽣后的三个⽉内,办理医保卡可以在很多地⽅为宝宝开通绿⾊通道,享受医保待遇。
家长需要带着宝宝的户⼝本和家长的⾝份材料到社区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相关资料。
如果超过三个⽉办理但⼩于⼀年办理,那么在办理后次⽉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如果超过⼀年才办理,那么就需要等到第⼆年的1⽉1⽇才能享受到医保的待遇。
5、接种疫苗证在宝宝出⽣⼀个⽉内,家长需要带着宝宝的户⼝本,出⽣证以及使⽤过的疫苗接种卡,到当地的⼉保科办理相关证明。
这对于宝宝以后的⼊托,上学等都有重要的作⽤。
6、⾝份证现在⼉童也有⾝份证,婴⼉的⾝份证和成⼈的办理流程是⼀样的,只不过因为婴⼉长相变化⽐较⼤,⼀般⾝份证的有效期是5年,这对于孩⼦出⼊境旅游等提供了很多便利之处。
FESCO人事档案业务介绍(2013)
按顺序办理落户手续,办 理期间,户口材料不外借。
签三方 报到-周末专场
7月后
落户手续
入职、指标确认
上半年
10月后
档案
入职手续完成后,与学生 签订三方,学生回校领取 “就业报到证”,交报到材料 按照客户要求,在各服务 中心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签三方 北京 毕业 生
入职
报到-周末专场
从每年2月开始,接收工作贯穿全年
出国、移民 出国 出国、继承 出国
未受刑事制裁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 域外亲属关系公证 结婚公证 教育经历公证(学历)
本人户口簿
只能依据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信开具 1.本人户口簿;2.域外亲属的护照;2.往来通 信的信封 1.本人的户口簿;2.结婚证 本人身份证
各类证明
证明种类 在职证明 收入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未享受福利分房/未报 销供暖费等证明 未领取独子费 存档证明 职称证明 未受刑事制裁证明
发布关于《北京市 工作寄住证》和 《北京市(留学人员) 工作寄住证》更名 的通知 《北京市工作寄住 证》更名为《北京 市工作居住证》。
发布《关于实施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制 度若干意见》 放宽了申请企业的 条件,7月起正式实 行新版工作居住证 制度。
政策变化
2011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2011年人才引进 工作专题会议” 明确:限定“三者一致”原则,即申请单位、劳动合 同签订单位、个税缴扣单位三者一致,并且全面推行 综合测评体系,持工作居住证满三年且在现工作单位 聘用1年以上的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 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即京八条) 第六条: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限购住 房
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 (2)
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2020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范例3篇不知不觉,一段时间的工作中早已告一段落,在工作中进行的全过程中,大家看到了好的,也看过到必须改善的地区,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培训写自查自纠报告吧。
那麼一份详尽的自查自纠报告该怎么写呢?下边是我帮大伙儿梳理的2020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范例,期待可以协助到大伙儿。
2020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范例 1 为提升医院的出世医学证明管理方法,严苛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医院机构工作人员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派发状况开展了自纠自查,现将自纠自查状况汇总以下:一、有效证件管理方法1、分配有专职人员承担有效证件进出库及《出生医学证明》审签工作中。
2、有效证件管理者参与过学习培训或学习培训把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有关专业知识根据调查问卷了解有关管理方法状况。
3、审签备案纪录标准符合规定。
4、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进出库规章制度及审签、发放、换领、废证管理方法和文件归档。
5、《出生医学证明》图章与审签分离管理方法。
二、有效证件审签1、有效证件由专职人员填好清晰详细。
2、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流程给与申请办理存留有有效证件底单。
3、有效证件换领状况严格按照申请办理。
4、申请办理时出生医学证明严苛审批并存留有关证明文件或底单。
三、有效证件宣传策划根据调研孕妈妈及亲属对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依从性为100%。
四、《出生医学证明》底单填好品质抽样检查表格中底单內容、图章以及它內容填好详细2020出世医学证明自查自纠报告范例2 据市卫生部门《关于对妇幼卫生项目进行专项督导评估的通知》规定,对20xx本年度及20xx年最近妇保二项重特大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及“降消”新项目状况开展了督查自纠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以下:一、督查基本情况我区构成一个督察组,督察组组员由副局张占博、驻县蹲点权威专家董桂芳、社区卫生股顾春杰和保健站网站站长诚以东构成,督查時间从20xx年5月24日至26日三天,督查企业为赤峰市第六医院、营子镇卫生站、寿王坟镇卫生站、北马圈镇卫生站、汪家庄镇卫生站及其河北省村卫生所、罗圈沟村卫生所、北马圈村卫生所和汪家庄村卫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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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申领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出生登记按《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要求办理。
在国外出生的婴儿或儿童,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其户口登记按《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国外出生小孩回国落户有关问题的答复》(陕公治…2013‟98号)。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厅指定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指导、质控检查,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等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统计、废证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人员培训。
(三)负责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负责提供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伪假“证件”的技术鉴定、协查及相关业务咨询等工作。
(五)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与证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应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二)指定相关科室统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要求。
(三)负责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和有关事项告知工作,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首次签发、换证、补证资料查询等工作。
(四)加强证件管理,定期对证件进行清点、核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以及补证的资料核查,及时报告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签发和管理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第一节首次签发第十四条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五条首次签发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十六条首次签发程序:新生儿母亲在新生儿出生30日内向首次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向新生儿父母发放告知《陕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附件1),指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并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再更改,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签发人员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首次签收登记(附件3)。
第十七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出生的,应向助产机构申请领取,并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
(二)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向新生儿出生地所属辖区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应向新生儿出生地所属辖区的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4),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做好首签登记(附件5)。
(一)新生儿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应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附件6)、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附件7)及《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新生儿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途中或家中),应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儿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还是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长期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新生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第十九条对于上述情况,新生儿出生30日内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二)新生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时,申领人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自鉴定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交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材料。
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述情况,若申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而是委托新生儿父亲或监护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申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附件8)以及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二)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除按本规定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72小时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
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第二节换发第二十四条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一)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第二十六条换发程序: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附件9),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及换发原因,核定应提交与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换发。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附件10)。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申请换领《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五)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六)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第三节补发第二十八条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辖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出生地管理机构申请补领与原证件登载内容相一致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补发程序及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向管理机构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二)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刊遗失声明;(三)原签发单位出具的分娩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记录复印件;(四)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五)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的原始出生医学记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及家庭情况,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补发登记(附件12),永久保存。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四节签发要求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项目要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空缺。
第三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私自拆切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手写或涂改《出生医学证明》后盖章,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