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
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变革的加速发展,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当前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实现更多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秩序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建设对实现中国社会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基本要求也有多种。
首先,要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就必须坚持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原则。
宪法是建立和维护法治中国的基础性文件,它对每一个国家树立了有效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定义了国家的形象和价值观。
坚持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意味着在政治活动、经济运作、文化传播、民间社会活动等方面,都要依据宪法来加以衡量和约束,对于各级政府的每一项行政措施也都要严格遵循宪法给予的权利和职责,特别是要把宪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承认宪法为最高法律,坚决抵制各类违宪行为及以牺牲宪法为代价的任何改革。
其次,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制定优质的法律、执行有力的法规。
没有优质的法律,就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没有执行有力的法规,就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使法治建设受到阻碍。
因此,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杜绝以牺牲法律、贪图便利的行为。
另外,也要建立有力的法规执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对抗违法乱纪,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
此外,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加强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只有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消除司法网络,只有在司法行为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形成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同时,也要确保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避免任何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正的司法判断标准,有效抑制任何形式的司法腐败。
最后,要加大社会实践力度,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仅仅有法律和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推动社会改革,推行健康的宪法文化。
只有培养人们强烈的法治观念,大家才会根据宪法的规定去行事,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长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国宗教法制建设 的历史进程 和特 点 , 教法制建设 的健康 对宗 发展 , 护宗教和睦 , 对维 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具有 重要 意义 。
从 宗教法制建设新理论的提出到专项宗教法 规的制定 , 从依据宗教政策 到主要依据宗教 法规 , 靠行政手段 到依 从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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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法 制建设新理论的提出 一)
善了新 中国宗教政策体系 , 丰富和发展 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 奠定 了新时期宗教法制建设 的理论 基础 , 了我 国宗教 法 开启 制建设 的伟大开端 , 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 ( 宗教法制建设 的实践层面有 了长足的发展 二) 12 9 年新 宪法将党 在新时期 的宗教 信仰 自由的政策 予 8 以最高的法律确认。《 宪法》 主要在第 3 条 、 3 条 、 3 条 [ 第 4 第 6 3 及第 5条 中对宗教信仰 自由的保护及权 利的如何行使做 了 1 明确规定 , 为宗教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 的法律基 础。 与新 中国成立后 的前三部宪 法相 比, 8年宪 法关 于宗 12 9
志指出: “ 依法进行管理, 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保证
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 进行 , 护宗教 团体 的合法 权益。_ 保 ”J 5 这 些论述 明确阐述 了宗教法制建设的管理主体、 管理对象、 管理 的 目的以及管理 的依据等 , 为宗教立法提供 了新 的理论支持。 22 , 0 年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载入党的十六 大报告 , O 标志着依法
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 宗教领域在信教人数、 思想观念、 管理
方式 、 价值观念 、 法律观念 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 不少地 方出现了宗教热 、 活动乱 、 建乱建寺 观教 堂 、 滥 利用宗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乔晓阳《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9日07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我国法治建设新纪元。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
此后,党和国家为贯彻落实“五四宪法”做了大量工作。
但从1957年以后,特别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人 民代 表大会 制 度 、 治协商 会议 制度 、 政 民主选 举
制度 等 民主 政 治制 度 , 定 了土 地 改革 法 、 法 、 制 宪 婚 姻法 等一 系列 法律 法 规 , 定 了社会 主义 民主 奠 法 制建设 的基 础 , 由于历史 和现实 的诸 多 因素 , 但
在 一两个 人 的威 望 上 , 不 很 健康 ” [2 夸 大 一 并 。17 ]2
个人 的作 用 , 这样是 危 险的 , 是难 以为继 的。在 也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 之前 举 行 的 中央 工 作 会 议上 , 邓 小平 发 出了思想 解 放 的 先声 , 确指 出 : 为 了保 明 “
平等 , 建设 法 治 国家 , 进行 了长 期不懈 的探 索 与奋
斗。
民 民主 , 须加 强 社会 主义 法制 , 民主 制度 化 、 必 使 法 律化 , 使这 种制 度和 法律具 有稳 定性 、 连续 性和
极 大 的权 威 , 做到有 法 可依 、 法必 依 、 法必严 、 有 执 违 法必究 。这 既是 总结 我 国社 会 主义法 制建设 的
Vo | 6 N . l2 o 5
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刘 青
( 中共烟 台市委党校 , 山东 烟 台 2 40 ) 60 0 摘 要: 党的十一届 三 中全会 开启 了我 国改革开放 与民族振兴 的新 时代 。我 国的法治建设正是在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的伟 大实践 中经历 了一个不断探 索、 深化和 完善 的过程 , 基本形成 了中国特 色社 会主 义的法律 体 系。回顾这个过程 , 不仅 可以总结既往的经验 , 并可为其他领域 的现代化 实践提供有 益的借鉴 。
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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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 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 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国家长治久安提 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
3、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对 “依法治国”的目标做了进一步的确立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 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 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 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一)民主完善 (三)法律至上 (五)司法公正 (七)依法行政
(二)人权保障 (四)法制完备 (六)权力制约 (八)权力本位
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的 “突破点”
1980年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审判 公审向全世界传达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 说明“文化大革命”扼杀民主、破坏法治将成为历 史。此次审判,开启了重大政治案件公开审判的先 河,标志着国家治国方略由人治和一切依靠政治手 段向依法治国转型。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 真正恢复
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的 “突破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201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中国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历史性成就?

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历史性成就?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4年第12期关键词: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决定》鲜明提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这一段话,系统而凝炼地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
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在影响和掌控着本国法治。
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对法治的认识和运用程度,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
我们党取得全国政权、开始执政以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断深化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地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保证。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基础。
1954 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加快各领域立法步伐。
到目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
彭真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建设
彭真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建设作者:何立波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13期彭真曾感慨地说:“解放前,我在国民党监狱坐了6年牢;解放后,我在自己人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牢。
这是我们党不重视法治的报应啊!”正是这种刻骨铭心的痛苦经历,使他对法治格外重视,对宪法格外重视。
一位曾经在全国人大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回忆说,他曾多次参加彭真委员长主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会议,“彭真在每一次讲话的开场白中,都要郑重其事地翻开《宪法》,抑扬顿挫地宣读第5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那铿锵的声音,试图给与会者以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和信心,然后才开始他的各种切中时弊的宏论。
”“每次开会,彭真总是不厌其烦地重复这个单调的动作,犹如十年‘文革’期间,人们习惯在开会时先翻开《毛主席语录》读一段,然后再谈其他。
”彭真为立法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1985年1月3日,彭真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成员,听取国务院的经济立法工作汇报,为加快经济立法而探讨能否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先行制定条例的新问题。
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从下午一直讨论到傍晚,时年84岁的彭真临时请大家在会场里共进工作餐,然后继续讨论至深夜。
从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的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
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
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了根本改变。
彭真与“严打”斗争“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又留下了很多“后遗症”。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社会治安有些问题,是“文革”的遗毒之一。
【知识解析】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基础知识梳理
(3)到
2010
年,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 全面依法治国
(1)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2018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共十九
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载入国
基础知识
4.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1999 年和 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思想道德建设。
(5)2006 年 10 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共十七大提出“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简
明扼要、便于传播和弘扬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全社会形成了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的政治氛围,关心集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准则,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
相帮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的热情和干劲。
2. 改革开放后 (1)20 世纪 80 年代, “
五讲四美三热爱
”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最响亮
的口号。
(2)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展以创建
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为主
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法治变革的环境
法》 等各类 规范市场主体 、 护市场秩序 、 善宏 观调 前所未有的提高 , 维 完 普法及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 ( )执 法必严”执 法及 司法工作逐 步走 向公正 三 “ : 控、 建立 社会保 障制度 、 促进对 外 贸易等方 面 的重要 立 法陆续颁 布 , 一批 民商 、 济 、 经 行政 、 会领域 的法 社
法治建设 , 必须在 司法 领域里贯彻“ 执法必严” 的
律 法规 相继制定 。 与此 同时 , 随着 20 04年新修 《 宪法》 原则 , 以改革 和完善 司法制度 , 来确保 执法及 司法工 的出台,刑法》《 《 、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也重新 作逐步走 向公正 , 保证人 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权 修订 ,国家赔偿 法》《 政处罚 法 》《 《 、行 、行政 复议法 》 利得到实现 。 司法领域 , 、 在 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 以后 , 《 法法 》 立 等综合 性行政 法律颁 布实施 。 这一 时期 , 我 从 18 9 0年到 19 ,司法制度从重新 确立方 向, 9 0年 到
固
民主 与法 治
党 政 r 论 坛
逐 步开展改革试点 ,到 19 9 9年后走上 了成熟 和稳健 成就 的同时 , 还存在一些 不足 , 集中体现在 四个层面 : 的制度建设之路 。9 9 l , 19 年 0月 最高人 民法 院发布 了 是宪法 、 普通法与特殊法 的法制 文本 之间 尚存 存逻 第 一份 《 民法 院改 革 五年纲 要》 对 19 - 20 人 , 9 9 0 4年 辑 冲突 , 司法执行 、 在 行政执法 中造成 『一定困难 , ¨ 比 问的司法 改革提 出了一系列方案 、 措施 、 目标 和方 向。 如 《 土地管理 法》 农 村土地 承包法》 间就保 护耕 与《 之
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
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1.新中国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在积极的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建立、完善了以"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效政府”、“政经结合”的四点基本共识的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备了基层政治制度,如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也因此呈现出了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2.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既有基础比较薄弱。
从世界范围看,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时取得革命胜利基础之上的,但社会主义的实践并非如此。
就我国而言,我们党是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的基础都比较薄弱,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也是如此。
正是由于既有基础比较薄弱,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目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应有的巨大优越性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这也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使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
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是没有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做出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去摸着石头过河,步一个脚印去探索适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的道路。
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只能靠我们自己的探索和实践。
这个过程必定是艰巨的、长期的。
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但进一步将其完善好、发展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说认为: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
纵观当今世界,凡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不论其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体制,依靠法制来治理国家是其共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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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向往,中国人民也正在探索和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为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要求,基本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1、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主要表现是:中央集权、法自君出权高于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宗法体制。 2、中国近代法治的抗争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均未成功。 2
(1)清末时期 五大臣考察美、英、法、俄等13国,但是清廷认为只有德、日才符合中国国情。在传统政治基础上嫁接西方宪政思想的有限改良,确立君主立宪。载泽说:“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将封建皇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规范化、法律化。《钦定宪法大纲》标志中国宪政起步,但未能兑现“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规定。 辛亥革命后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清末宪政改革失败原因:A、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救亡压倒启蒙;B、“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中国对宪政半心半意,宪政并不重要,富强才是根本;C、民主、自由、法治等外来价值缺乏本土正当性。 (2)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月2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1912年3月8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914年3月20日《中华民国约法》及“袁记约法”,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及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192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曹锟贿选宪法)共十三章141条,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内容。 3
(3)民国政府时期 北伐成功后,国民党独大,排斥其他政党成为可能。 1928年7月3日《训政纲领》共6条。其主要内容有:在训政时期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付托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与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执行。 1931年6月1日《训政时期约法》8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特点是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175条,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内容。 《六法全书》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六法”汇编。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 3、改革开放之前的曲折发展 (1)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 4
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修正):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修正):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4、依法制国原则的确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5、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5
家”载入宪法。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1、法律部门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 2、法律层次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2)法规 6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法规时作出的法律解释。 (4)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 3、法律规模 到200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1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1、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