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合集下载

土地确权权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确权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确权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进行确认、登记和发证的行为。

土地确权权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以下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土地确权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所有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

”2.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1)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2)集体所有土地: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3)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指国家将土地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

3. 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2.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权利。

(2)集体土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并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承包经营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包括:(1)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年。

(2)承包方式:采取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

(3)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从物权角度透视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以《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为切入点

从物权角度透视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以《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为切入点
度, 并对 如 何 进 一 步完 善现 有 的土 地 登 记 制度 作 出分析 并 提 出 不 一样 的 。 记 机 关 代 表 国家 , 障 不动 产 交 易 的秩 序 , 动 不 登 保 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建议。
动 产 交 易的发 展 , 同时 为课 税提 供 信息 , 因此 , 记 审查 行为 具 登 有 浓 厚 的 国家治 理 色 彩 。 从我 国的司法 实 践 上 来看 , 由于土 地 登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 土地登记则完全 是平等主体之 间
主 首先 , 登 记行 为 的过 程 来 从 针对 土 地 登 记性 质 的争 论 , 要有 四种 观 点 。 是 公法 行 为 的 私法 行 为 。 要 有 如下几 点 理 由 : 主 一 说。 有学 者 认 为 , 地 登记 是 一种 具 体 行 政行 为 , 土 它是 土 地 登记 看, 土地 登记行为主要由登记请求和登记申请两部分构成。 土地 部 门依 其 法 定 职 权 所 实施 的 , 它所 体 现 的是 国家 权 力 对 不 动产 登 记请 求 权 无 疑 属 于 一 种 私 权 , 而土 地 登 记 申请 效 力 的发 生 则 登 则 物 权行 为 的一 种 干预 , 以便 于对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进 行保 护 , 在于 登 记 的意 思 表 示 。 记 如果 没有 申请 人 的意 思 表 示 , 其无 避 免 不 动 产 物 权 的模 糊所 带 来 的 各种 问题 。二是 证 明行 为 说 。 即 法产 生 效 力 。 因此 , 地 登 记 只是 对 事 实进 行 确认 , 不 能额 外 土 而 认 为土 地 登 记 应 当属 于 证 明行 为 。 地 登 记 并不 是 对 土 地 交 易 地 赋 予 任 何 土 地 权 利 。 次 , 地 登 记 重在 公 示 物 权 变 动 的信 土 其 土 登 并 同时 , 合 同的 批准 和 审查 , 为土 地 登 记 机 关 并无 此 项 权 限 , 只是 审 息 , 记 簿 册 可供 任 何 人 查 阅 , 据 此 而进 行 土 地 交 易 。 因 它 查 土地 的交 易双 方是 否具 备 法定 的 条件 , 时, 同 土地 登记 也要 确 只要 满 足法 律 规 定 的登 记 申请 , 记机 关 都 有义 务进 行 登记 。 登 因 如 则公 法 行为 有侵 害 私法 行 为 之 正 当 认和 公 示土 地 的交 易双方 履 行合 同的结 果 。 是 私 法行 为 说 。 三 有 此 , 认 定其 属 于 公法 行为 , 学 者 认 为 , 地 登 记 是私 法 上 的 行为 , 是毫 无 疑 问的。 所 以 土 这 之 理由, 在理念上与私法 自治相悖, 在制度上也难以有效地保障交 会 有人将 其 与行 政 行 为混 淆 , 因为 国家 行政 机 关 参与 了土 地 登 易安 全 。 是 因此 , 土地 登记 制度 建 设 中应 当着 重 强调土 地 登 记 的私 记 , 这 仍 然 改 变 不 了其属 于 私 法 行为 的本 质 。 但 四是 折 衷 说 。 即 法 属性 , 着重 关 注 其维 护 交 易秩 序 和交 易安 全 的功 能 , 不应 当再 以有 效维 护 当事 人的合 法 权 益 。 认 为 登 记 兼 具 公私 法 行 为 的性 质 。 登记 机 关 的职 权 行 为 必 须 具 有批 准 式 的行 政 观 念 , 但 在 当事 人的 意志 范 围内作 出, 以登记 法 应 以私 法属 性 为基 调 。 所 土地 登 记 的意 义 。土 地 登 记 是 土 地 管 理 的核 心环 节 , 加 是

关于浸润线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浸润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利用日益紧张,土地权属纠纷频繁发生。

为了明确土地权属界限,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关于浸润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浸润线的定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浸润线的定义浸润线,是指土地权属界限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以河流、沟渠、道路等自然或人工的界限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线状标志。

在土地利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过程中,浸润线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属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权属界限应当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权属、面积、用途、位置、土地等级、土地权利人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界限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属界限,应当以土地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资料为依据,以自然或者人工的界限为参照,确定土地权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范围应当明确,征收土地权属界限应当以土地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得超越土地权属界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权属界限。

”四、司法实践1.浸润线争议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浸润线争议主要表现为土地权属纠纷。

当土地权属界限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权属。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土地权属界限。

2.浸润线争议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浸润线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属界限;(2)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资料;(3)自然或者人工的界限;(4)历史沿革、约定俗成等因素。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2004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

该法共九章七十一条,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等内容。

1. 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2.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保障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的合理比例。

3.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地价等因素确定。

4. 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 土地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于2004年颁布。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一条,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第一篇: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一、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登记的意义按照民法理论,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人以外,其他人均为权利义务人,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物权以交付公示,以物的这种直接的现实的转移来公示,获得社会承认。

土地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程序记载到国家法定登记机关的簿册上,土地物权的变动才发生效力。

三、我国土地登记的作用我国的土地登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923)

(1)不动产发证相关诉讼、非诉业务;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用地报批等建设 项目前期用地服务;土地征收拆迁项目等等;
(2)建设工程、PPP项目;
贺学文律师近年部分业绩摘选:
1、河南省出山店水库总投资额98.7亿元人民币,系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 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水利工程,涉及移民搬迁额80亿以上,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 询服务;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
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 管理法》5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综 合社会各界262人次、累计840条修改意见。 ➢ 2018年4月,《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入全常2018年立法计划。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一期工程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全程参与工程土地预 审、征地拆迁、用地报批、施工建设等工作;
3、河南水投舆源水生态有限公司实施的驻马店市平舆县水系建设PPP项目,系财政部示范性 PPP项目,总投资额近30亿,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4、河南水投汉关水生态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实施的新安县PPP项目,总投资额近27亿,作为常年 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5、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洼地治理项目土地预审; 6、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小浪底北岸灌区项目土地预审,正 在指导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7、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8、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太白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9、担任水利部小浪底管理中心工程类法律顾问、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提 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10、常年担任河南省润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方宇勘测有限公司等土地业务类公司法律顾 问,代表公司处理涉及土地类诉讼及非诉业务;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土地登记细则全文是指国家颁布的一套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其内容包含了土地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土地登记细则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愈加凸显,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发展及保护各方土地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和城市所有者及产权所有人,而其范围则囊括了土地的权属、权利、收益等方面的登记。

这些规定无疑可以激励土地所有者积极登记土地权属,并且有利于土地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也将会更加透明高效,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关于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和注销等方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是否确认土地权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有效稳定土地管理秩序。

此外,土地流转、抵押和拍卖等交易过程中,对土地权属的准确确认将有助于规范交易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土地权属的变更和注销,同样是土地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了解变更和注销的操作流程能够避免有误操作,获得更好的经营体验和效果;而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规范土地变更和注销规程,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最后,土地登记细则全文还使用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来规范土地登记的实施过程。

用户可以通过申请书和必要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主管部门将审查视该土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以及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和齐全等内容,如果审查合格,则可以进行登记。

这种规范化的流程,标志着土地登记管理进入了以法制化为基础的新时代,使土地登记的过程更加简单和便捷,更好地为土地运营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通过实行土地登记细则全文,不仅有利于保障土地利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推动城市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常用的土地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法律行为。

土地确权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国常用的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概述,字数不少于2500字。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PT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划清“四个边界”:
1.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 2.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4.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区别:
1.权利不同:不动产登记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抵押权等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 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2.内容不同:不动产登记主要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自然资源登记 记载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公共管制等限制情况。 3.权属不同:不动产登记单元内的权属是唯一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权属可以 是共存的。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 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 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 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森林资源
天然生态公益林 人工生态公益林
小计 小计
26.52 26.52 0.4 0.4
430.07 430.07
0 0
其他林木
18.55
0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 或者四至描述 北至:五通村,南至:平丰村、六都村,西至:新槐村,东至:煤山村。
用途管制要求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生态红线要求
全部位于长兴县金钉子地质遗迹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究竟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怎样的规范和要求?本文转载了《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文章,供大家参考。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2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如此定义强化了土地登记民事色彩。 二、对宗地的概念外延进行了扩展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实践操作中也是按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但是什么是宗 3

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有关地籍调查的书籍一般将宗地定义为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根据这一定义,宗地只是一个平面的概念。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不仅是一个二维的平面概念,而且是一个三维立体的空间概念了。为什么《土地登记办法》会如此规定呢?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规定,可以设立立体的空间的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办法》通过扩展宗地的概念外延,将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纳入了其调整范围。因此,以后进行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 三、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 一是土地总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定义为土地总登记,而不再指初始登记。初始登记被赋予了另外的含义。 二是初始土地登记。如前所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初始土地登记等同于土地总登记。但是在《土地登记办法》中,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4

三是变更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中,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但《土地登记办法》将变更登记仅局限于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概念的内涵大大缩小。 四是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规则》中没有对注销登记作出明确定义,《土地登记办法》将注销登记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但实质含义与《土地登记规则》注销登记的含义相同。

附:《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强化土地登记的民事行为色彩,进一步明确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二

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逐步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土地登记技术规程、标准不断健全完善,训练有素的土地登记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翔实可靠的登记资料和登记数据不断积累和丰富等。同时,土地登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登记不仅贯穿于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执法监察等整个土地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而且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重要依据。另外,土地登记还对明晰土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6

但总的来说,在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土地登记在民事方面的界定保护土地产权、维护交易安全、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近些年来,土地登记民事方面的功能逐渐被得到认可,如登记机关进行土地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行政许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手段等。《土地登记办法》也与时俱进,突出了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把土地登记定义为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对土地登记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定性。 二是将土地权利保护专门作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社会提供准确的土地登记信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三是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属地登记原则。土地登记的主体必须统一。土地登记应该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统一进行登记,而不应因权利人身份不同而在同一区域内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发证。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机关,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如此规定,主 7

要目的在于维护登记的权威性,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防止重登、漏登、错澄现象的发生。 四是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依申请的原则。登记程序应该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关一般不得主动登记。 五是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对当事人土地登记申请时限的规定,但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办结登记审查的时限。 六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行政管理色彩过浓的规定。 七是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的规定,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证书查验制度和申报地价等规定。 八是对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对当事人在没有登记之前就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为了保持登记结果资料的连续性,《土地登记办法》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抵押权登记。

附:《物权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