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赣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赣发〔2014〕11号2014年4月3日) 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是赢得群众拥护、凝聚党心民心的关键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探索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方法和路径,逐步建立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政决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集中民智、尊重民意、惠及民生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仍存在决策不科学、执行力不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有的征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还不畅通;有的决策缺乏对群众利益的系统考量,引发群众不满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有的决策程序不规范,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欠缺;有的执行决策不力,使党的惠民政策没有得到较好落实。
当前,我省正处于抢抓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机遇,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阶段,进一步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增强决策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事关改革成败,事关持续发展,事关长治久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科学决策凝聚最大共识,以强化执行确保决策落实,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力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新步伐,不断取得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新成就,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进一步完善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的决策酝酿机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一)创新调研工作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余府发〔2015〕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余府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5日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土地管理、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融资、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贯彻上级机关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十一)需要报告上级机关或者提请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关系改革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洪府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定(2011年1月27日洪府发[2010]3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第五条重大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按规定听取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重大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决策方案和说明;(二)听取意见情况;(三)合法性审查情况;(四)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五)会议审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决策方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充分的研究时间。
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并准备好意见。
会议组织者应当通知与决策方案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审议重大决策方案的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
第九条审议重大决策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三)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四)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会议主持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出席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根据少数出席人员的意见和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审议的记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九府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7日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事后评价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洪府发[2010]3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洪府发[201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ac2e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d2.png)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洪府发[2010]35号2011年1月27日)第一条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听取意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重大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公示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选择上款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第七条重大决策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返回,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以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决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九条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内容和参会人员的特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将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召开听证会。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5.31【实施日期】2005.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赣州市政府令(第4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
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五)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洪府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事项为重大事项:(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四)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者调整;(五)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余府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1日2024年新余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4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务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政务公开职责定位,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健全制度规范,优化渠道方式,提高公开质效,以高质量政务公开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聚焦助推重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一)持续推进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6313”行动计划、项目带动战略三年行动等“六大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情况。
做好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客入余”工程、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信息公开。
实时发布“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科技创新六大升级行动、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和汽车、智能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方面信息。
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局局属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 (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管理处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管理处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管理处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全处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涉及全处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
(五)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六)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
(七)处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八)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基层班子调整、考核、奖惩。
(九)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先评优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全处工资、福利、奖励、医疗、住房、职称、社保、劳保等涉及到全处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对处属各单位、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十三)研究解决处属单位和机关科室重要工作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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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提纲
行政决策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对管理事项做出某种决定或选择的活动或过程。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行政机关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过程,根据现实情况,做出某种决断。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方,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缺乏,责任意识淡薄,决策随意性强,“三拍”(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事拍屁股)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所以很有必要对决策的程序加以规范。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涵义
行政决策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经上人民政府做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8个方面的事项。
具体是:(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启动
《规定》决策权由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决策事项的启动《规定》分了五个层次,一是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
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是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三是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在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后,就要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一般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根据情况指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结果公开7个环节。
调查研究:《规定》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专家论证:《规定》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部门协调:第《规定》十四条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合法性审查:《规定》第十五条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集体讨论:《规定》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结果公开:《规定》第十九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五、《规定》强调的几项主要制度
一是强调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机制。
建立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了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规定》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规定》第十六条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第十七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四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第八条)和决策后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第二十四条),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五是建立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等情形,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六是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将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特别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同时参听证会参加人的方式产生第十条作专门规定:(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
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