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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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及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2月1日生效的规定。

该细则旨在规范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管理,加强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监管,提高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首先,该细则对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信托受益权账户是指由信托公司或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的,用于登记计划受益人的权益和进行资金划拨的账户。

该账户旨在构建受益人与信托计划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该细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要求。

根据细则规定,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立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核实和记录。

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在开立和管理账户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慎义务,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该细则对信托受益权质押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了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对象、程序和要求。

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信托公司或受托人的审查。

质押程序包括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等环节。

此外,细则还要求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应当对受益权质押事项进行及时披露,提醒相关各方注意风险。

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分析如下:首先,信托受益权质押是一种利用信托受益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方式,旨在增加风险承担能力和获取额外融资收益。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据信托合同取得的相对权益。

信托受益权质押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方式。

其次,信托受益权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质押的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押人和债权人应当依法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信托公司和受托人在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信托公司和受托人还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披露质押事项的信息,提醒相关各方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信托概念法条

信托概念法条
4. 《信托法》第7条: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职责,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 合同的规定管理、处分或者为特定目的使用信托财产或者权益。
5. 《信托法》第12条:信托财产或者权益应当专款专用,受托人不得将其与自己的财产 或者权益混淆或者混合使用。
信托概念法条
这些法条是中国相关法律中与信托相关的主要条款,用于定义信托的概念、规定信托 合同的内容和受托人的职责等。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 或律师。
信托概念法条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 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和处置。以下是一些与信托相关的法条:
1. 《民法典》第170条: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处分或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一 种法律关系。
2. 《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 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处分或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概念法条
3. 《信托法》第3条: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约定信托的设立、财产或者权 益的转让、信托目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信托解除等事项的合同。

银行业务现行国家标准及法规汇编

银行业务现行国家标准及法规汇编

银行业务现行国家标准及法规汇编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将中国现行的银行业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进行汇编,以便于银行从业人员快速了解和查阅相关要求,并做到遵守和执行。

二、国家标准汇编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该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风险管理要求,涵盖了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2.《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示范文本》本标准是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内容的规范,确保贷款合同的明确、合法且符合风险控制原则。

3.《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该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应遵循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支付风险、安全管理、客户身份认证等方面的要求。

4.《人民币现金清分设备技术要求》这一国家标准规定了人民币现金清分设备的技术要求,包括设备的性能、安全、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清分过程的准确、高效和安全。

5.《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评估办法》本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评估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以便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三、国家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行为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法规规定了对银行业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及权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规规定了信托投资、信托管理、信托运作、信托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适用于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规旨在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银行业机构在产品营销、服务合同、客户投诉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国家对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包括外汇市场的开放、外汇管理的权限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四、结论本文档汇编了中国现行的银行业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供银行从业人员参考和遵守。

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确保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以提高银行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8(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信托制度汇编模板

信托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我国自20世纪末引入信托制度以来,信托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我们将信托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汇编,以便于读者参考和借鉴。

二、信托基本概念1. 信托: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服务的财产管理制度。

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

5.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信托类型1. 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2.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益而设立的信托。

3. 生前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信托。

4. 死后信托: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在死后设立的信托。

5. 金钱信托:金钱信托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的信托。

6. 物品信托:物品信托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的信托。

7. 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是指以股权为标的的信托。

8. 债权信托:债权信托是指以债权为标的的信托。

四、信托设立1. 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

2. 委托人应当明确信托的目的、受益人、信托财产管理等事项。

3. 信托公司应当审查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确认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4.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情况定期告知受益人。

五、信托管理1.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2. 信托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服务。

3. 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情况。

4.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最全

信托资料汇编Global Law Office目录综合部分 (4)【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7)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3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8)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2)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50)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2)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79)银信合作 (81)【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 (81)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8)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90)房地产信托监管部分 (91)【部门规章】 (91)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9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95)信贷资产证券化 (97)【部门规章】 (97)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7)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16)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 (118)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119)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122)税收部分 (125)【部门规章】 (125)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125)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26)业务监管部分 (128)【部门规章】 (128)关于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的公告 (128)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4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42)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45)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146)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1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2)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15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56)信托税制 (169)资金信托的税收政策体系亟待建立和健全 (169)信托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以及税负过重现象 (171)浅析我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 (173)从台湾经验看我国大陆信托税制的修改与完善 (177)信托收益在日本如何课税:信托税法借鉴 (187)我国台湾地区信托课税之探讨 (189)信托收益所得税法的比较与借鉴 (192)英、日信托税制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203)建立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基础条件及基本原则 (210)论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原则和设计 (213)论信托带来的所得税收问题 (221)信托税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227)信托财产课税问题探析 (229)信托业务税收问题研究 (234)避免信托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 (240)离岸信托避税的防范措施 (245)信托业发展与税制建设 (247)我国信托税制的主要问题及应对原则 (257)建立信托流转税的原则 (259)信托税制之研究 (262)信托税制的四个基本原则 (276)我国信托业税收立法改革的原则 (278)试论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原则和基本框架 (280)法律法规综合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信托业法律法规汇编投资管理部2017.5目录1、“一法三规” (9)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2、房地产领域法规 (179)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 (180)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 (181)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183)4、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 (185)5、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187)6、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193)7、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196)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200)9、《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摘要【国办发〔2006〕37号】 (205)3、银信合作领域 (208)1、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209)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210)3、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214)4、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216)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221)6、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224)4、政信合作 (233)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34)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41)3、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246)4、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8)5、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 (250)6、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 (253)5、股权投资 (255)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 (256)6、证券领域 (263)1、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 (26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会[2009]】 (265)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 (273)4、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 (276)7、其他法规 (279)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281)2、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 (285)3、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央行公告〔2008〕第22号】 (293)4、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 (296)5、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 (300)6、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319)7、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06]134号】 (324)8、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 (325)9、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 (328)10、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 (330)8、金融同业相关规定 (335)(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37)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337)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347)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360)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370)(二)商业银行理财 (375)1、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375)2、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380)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383)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5年11月】 (388)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5年11月】 (406)(三)保险相关 (419)1、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19)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436)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 (456)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 (461)(四)其他规定 (475)1、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会2007年75号文】 (475)2、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478)9、最近更新 (480)1、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81)2、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483)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492)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98)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514)6、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53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53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539)9、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540)1、“一法三规”1、信托法 (10)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7)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87)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会2007年2月】 (147)5、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会2007年3月1日施行】 (155)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168)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76)1、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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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2.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4.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2)5.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3)6.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7.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6)8.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6)9.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0. 股权信托 (12)1.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一)变更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信托公司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4.《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六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一)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二)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三)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四)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三)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四)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五)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六)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七)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八)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九)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三)变更名称;(四)发生合并、分立;(五)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指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的股权时,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6.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三十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七)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三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第七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四条拟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有出资人的投资入股资格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变更或股权结构调整均应经过审批,但持有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信托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二)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现有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四)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五)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达到总股本10%或者变更后持股比例达到10%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低于总股本10%且变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单次变更比例低于总股本10%且变更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被银监局辖区外企业集团收购或重组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银监分局监管的财务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所在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境外投资者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涉及集团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监会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组织形式等许可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许可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决定机关可一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其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许可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十二)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拟(现)任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7.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母银行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六十四条银行集团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等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集团应当事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境内其他监管机构及东道国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申请。

8.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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