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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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各临床科室、药剂科: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是每次检查评审所必查项目,为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门诊处方“病区/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10*******”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如必须修改,要求不超过1处,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医务科定期将组织质控科、药剂科从严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表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1、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必须到门诊部或医务部备案。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规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最大一日成人常用量,儿童用量请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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