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章国际投资法概述

10.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投资概述

1.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有广义说和狭义说。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国际投资的特征

国际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①投资目的多元化;

②使用货币多元化;

③体现一定的民族和国家利益;

④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⑤存在较大风险。

3.国际投资的种类

(1)国际直接投资,又称股本投资,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2)国际间接投资,又称财务性投资,是指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

其特点则在于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者能否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1)国际信贷。指一国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支付保证和出借有价证券。

(2)发行国际债券。指一国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行的国际债券。

(3)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东道国批准,在其境内举办的全部为外国资本的公司或企业,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在国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过东道国批准,共同出资创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特点是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

(5)在国外设立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在于其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

(6)国际技术转让。即一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技术转让或许可给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特点是将技术转让与资本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

(7)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双方按照协定分担投资、风险,分享利益。

(8)其他投资方式。包括信贷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国际租赁、信托投资等。

二、国际投资法概述

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①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

③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

a.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

b.与东道国法人、个人之间的关系;

c.与本国政府间的关系;

d.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1)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为了占据海外市场,取得海外资源,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纷纷向海外投资。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崛起,使得国际直接投资大大增加,并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3)全球经济自由化的趋势逐步伸延到服务自由化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

(4)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欧洲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体现了国际投资的自由化趋势和各国放宽对国际投资的法律管制以促进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在国际投资领域最主要的新发展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签订。

(5)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经过巨大而持续的努力,已经基本建成一套相对

完整的国际投资体系,但与国际贸易立法体系相比,国际投资法领域中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协调统一是无力的,现有国际投资法体系难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的时代要求,表现在:

①缺乏全球性、综合性实体法投资公约;

②缺乏多边立法场所;

③投资立法和贸易立法相互隔离;

④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3.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和体系

(1)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②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2)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①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②区域性/世界性多边条约;

③国际惯例;

④联合国有关文件。

10.2 课后习题详解

一、课堂讨论案例

基本案情

1973年12月,加拿大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审查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外国投资

申请人为获得更优惠的待遇,要对他们在加拿大的业务经营的任何方面作出书面承诺,但这种承诺并非申请成功的指令性或必需的条件。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并提出赞成、反对或修改意见。审查的主要标准是:该投资是否符合加拿大的重大利益,包括增加就业与出口与技术转让等因素。一旦申请获得批准,这种承诺就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1982年美国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法》中对三种承诺的要求违反了GATT的规定,即:当地含量、当地制造、少量出口。加拿大辩解道,这类承诺只是一种预告,是外国投资者基于商业考虑想要做什么的预告。美国反驳道,不能简单地把这类承诺看成是自愿的,任何一家公司都会为获得优惠或避免受罚而不得不作出承诺。

专家组的裁决及理由

专案组裁决认为:当地含量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国民待遇)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待遇“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尽管这类承诺并非加拿大法所正式要求的,但问题是加拿大《外国投资审查法》是否构成GATT第3条意义上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专案组认为,投资者所承担的私人合同义务不得影响缔约方依GATT第3条第4款所享有的权利。对美国提出的其他两项要求,专家组认为,承诺购买加拿大货物,并不妨碍进口货物,因而并不违反GATT第11条对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对优先在外国市场销售产品的要求,GATT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加拿大要求投资者承诺出口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产品,不违反GATT第16条第一节的规定。在对与GATT第3条第4款相关的购买要求作出裁定后,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在本案的情形下就GATT第17条第1款(C)项的解释作出具体的裁定,因而对购买要求与该条款的一致性不作出单独的裁定。最终,专家组裁定,购买承诺要求,无论是购买加拿大产品,还是购买加拿大供应的产品,都违反了国民待遇要求,但出口承诺没有受到约束。

本案不仅涉及有关国民待遇的问题,还涉及投资措施问题。WT0的TRIMs协定是本案问题的总结和发展,并由案例形式上升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二、问题与思考

1.简述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答:(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投资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指政府间或国际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②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

③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也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3)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②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③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④区域性多边条约;

⑤世界性多边条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