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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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含义

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

(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2)用于执行国际组织任务的航空器也享有特权和豁兔权:其持权和豁免权的根据,也是由于国际组织本身所享有的成员国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所决定的,此时的航空器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例如联合目及专门机构所拥有的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辖豁免权。

(3)军用航空器享有管辖豁免权。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给予外国军舰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我们常说的“治外法权”,也就是管辖拥免权,但是被强迫降落或者被要求或勒令降落的军用航空器,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任何特权。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4)警察和海关航空器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和海关航空器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特别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如国家之间打击犯罪的合作,对航空器的搜寻和援救的合作等。

(三)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第二~第四节综合教案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弊端: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

国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

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控制

的程度。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

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在

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总结: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

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弊端例子: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

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1)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

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

国公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2)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航空器,均不得登记。

3)“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C、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4)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即外商投资比例可达到49%),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即可多个外商联合投资)。”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C、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1)干租

●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备

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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