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制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思考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思考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类社会组织如同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
然而与社会组织发展迅猛不匹配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滞后,这大大的制约了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本文通过对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在分析目前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有益思考。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问题;思考社会组织管理的实质就是政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的一个过程。
在社会组织重要性不断彰显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管理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如何根据文件的要求来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正在不断的考验着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智慧。
一、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拥有各类社会组织近50万个,这些社会组织分布在各个领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正能量。
但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滞后大大削弱了社会组织正能量的发挥,鉴于此,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意义重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组织是介入政府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部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应从一些竞争性的领域进行只能收缩,而社会组织在经济的发展中应承担更多的职责。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在一些经济领域的职能发挥相比政府而言更加有效。
2.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联系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纽带可以起到下情上传以及上情下达的作用,其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
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可以进一步的发挥其纽带作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引导民情,疏导民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协助政府进行弱势群体的帮扶,实现社会的公正。
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民发〔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民发〔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确保全会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部署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决定》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民政领域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民政领域制度建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民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凝心聚力、抓紧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黔民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2]52号)各市、州民政局:自2006年我省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培育扶持,加强规范管理,有力促进了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
随着形势的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功能作用逐步拓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一元化管理体制逐步确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拓宽规范管理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街道、乡镇或者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由本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志愿性、群众性的特点。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各种社区文体、服务、公益、慈善、志愿等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已成为完善社区自治功能、推进社区公益事业,加快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提高居(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移,促进行政功能与社区自治功能的良好互动和对接;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苏民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民规〔2015〕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研究制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5年9月18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
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
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社会治理141体系

社会治理141体系1简介社会治理是指以政府为主要责任的,利用社会基础设施、经济和文化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治安等方面进行管理、协调、调节和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做好社会秩序维护工作,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多元化的发展,社会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治理141体系,以此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2社会治理141体系定义社会治理14体系的“14”是指14个基本工程,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守护生态环境工程、创新社会管理工程、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加强信息公开工程、强化协商民主工程、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发展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增进社会和谐工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程、智慧社会建设工程、公正司法建设工程、文明城市创建工程。
“1”指的是总体目标,即建立全国统一、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
3社会治理14体系构建1.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工程保障人民安全和生活质量,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群众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2.社会保障工程建立社保制度,保障人民收入水平、医疗教育等基本福利,提高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公平性、协调性,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守护生态环境工程加强环境监管,扎实推进各项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治理投入和力度,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家园安全。
4.创新社会管理工程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创新性的示范项目,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5.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整合社会治安资源,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搭建一体化的治安智能化平台,打造和谐安全的社会治理体系。
6.加强信息公开工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公共服务,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强化协商民主工程加强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全民参政议政,推动协商民主机制落地实施,构建基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民协商的民主决策体系,促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泛性、深度性和多样性。
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

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运行的重要方面。
社会建设指的是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建设。
社会治理则是指通过制度、法律和各种社会组织来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这两者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
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经济建设是社会建设的基础。
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提供物质财富,还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其次,文化建设是社会建设的灵魂。
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能够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
此外,教育和科技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
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可以培养优秀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
科技的进步可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社会治理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社会治理需要依靠各种制度和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来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的基础。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需要通过制定政策和措施来引导社会的发展,同时承担起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责任。
此外,各种社会组织也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社会组织可以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提出诉求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建设和治理提供专业和有效的支持。
为了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深入发展,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例如,通过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强教育和文化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素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创新,培育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实践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推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建设。
总之,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总结 xx年,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创新推动发展,全市社会组织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目前,全市已登记各类社会组织1321个(市本级296个),其中,社会团体69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21家、非公募基金会1家。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已达个,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个)。
一、2014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一)强化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努力形成管理合力。
今年上半年,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调整补充了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了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初步形成了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调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在反复调研论证、立足创新、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积极协调争取的基础上,今年8月份,我市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办〔2014〕55号),对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12项改革创新任务,将是今后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抽调年轻同志充实市民管工作队伍,督促县民政局设立民管工作机构,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民管工作人手不足问题。
XX区、XX市设立了副科级民管局。
(二)深化登记改革。
一是坚持优质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注册工作由法定60个工作日提速到5天,社会组织各类变更和注销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提速到3天,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收费实行全免。
二是推行直接登记。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具有广泛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运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旨在提供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深入了解。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与分类社会组织是指由群众自愿组织起来,以追求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包括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根据其组织性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社会组织可以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两大类。
二、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两个方面。
1.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制度和政策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方式。
行政管理主要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通过制定政策规定、颁布管理办法、审批注册等方式进行管理。
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规范运行。
2. 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是指社会组织自身在一定的道德、法律规范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约束下,自觉遵守和执行的管理方式。
自律管理主要由社会组织自身组织成员、行业协会等参与,以自愿原则来规范自身行为。
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构和制度,强化自身的自律监督能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社会组织,保障其合法、规范运行的一种管理形式。
双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行为。
行政管理旨在保障社会组织在活动中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2. 加强自律管理自律管理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自愿遵守和执行行业规则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自律。
加强自律管理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和信誉,提高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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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组织治理体制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其发育和成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下面我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现状,近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作一阐述,仅供参考。
一、社会组织的由来 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时的“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肯定了社会组织的作用,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这一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6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成立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10月,国务院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分别作了界定,确立了各自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对社团和民非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保障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社团和民非单位的基本行为,强化了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管理机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至此,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有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走上了日益规范化的道路。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我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基本情况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维护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我市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08家,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管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把工作重心从盲目追求数量转移到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上来。在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和年检的同时,较好地贯彻了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抓好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社会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经常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情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了民非单位的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该哪一级登记管理的由哪一级登记管理,明晰责任,该上交的上交,该下放的下放。
(二)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对民非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是政策法规赋予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主要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我们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转情况、加强与民间组织联系的必要措施。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年检我们主要检查民间组织的遵纪守法、照章(程)办事、履行登记手续、财务管理和从事活动的情况。在年度检查工作中,针对不同情况,我们打破常规,采取了灵活的年检办法,区别情况分类对待,有的进行上门年检,有的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集中年检,有的要求送检,确保了年度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原则之一就是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非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非单位行为,提高民非单位社会地位,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我们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了诚信建设活动。截至目前,已有数十家民非单位响应了倡议,有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诚信建设开展得有声有色。
(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民间组织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为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氛围,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今年下半年,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民非单位管理执法集中查处摸底。进一步规范了民非单位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和威慑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五)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我们会同财政局对全市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一次会计制度的培训,确保社会组织健康顺利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基本理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扭转了统一归口登记前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局面,初步建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管理格局。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 2007年批准设立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难以做到依法行政,外出执法必须协同有关部门一起行动,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矛盾突出。建议将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升格,由原来的事业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并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环境不完善。 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法规仍然不够健全,现行登记管理条例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立法层次比较低。民非单位综合了社会服务的各个部门,涉及除生产、经营领域以外的全部行业,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组织。而有关民非单位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比较,前者调整范围大于后者,而效力却低于后者,极不协调。二是《暂行条例》滞后,问题重重。其一,《暂行条例》缺乏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二,《暂行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许多问题上不衔接、不统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指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暂行条例》有冲突之处。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得不能有任何经济回报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回报、奖励的规定冲突。其三,有关民非单位名称的问题与教育、卫生部门的政策法规也存在冲突。因此,建议尽快修订国务院《暂行条例》或制定作为基本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问题,如民非单位的设立、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在有关立法中加强对民非单位的调整,明确其法律地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不准确,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 《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种非营利性活动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且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对营利与非营利的理解不一致,管理冲突频发,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单位的现象。原因是民非单位的活动有了所谓的“收益”。民非单位无所适从,既不利于管理工作,也不利于民非单位的发展。事实上,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尽管国家在保证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的性质上,从宏观角度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明显针对非营利性的有效制度和具体标准,具体工作很难操作。因此,建议逐步建立科学性与可行性兼顾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其中应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
(四)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为确保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国家规定,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只能用于事业发展,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必须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国家又无与企业相区别的特殊优惠政策,投资者不能取得任何经济回报,不享有资产所有权,导致了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机构难以界定和区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