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理》(结合民法总则)

合集下载

代理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代理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代理⾏为及其民事责任代理⾏为及其民事责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的委托⾏使代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取消委托或者代理⼈辞去委托;(三)代理⼈死亡;(四)代理⼈丧失民事⾏为能⼒;(五)作为被代理⼈或者代理⼈的法⼈终⽌。

被代理⼈死亡有下列情况之⼀的,委托代理⼈实施的代理⾏为有效:(1)代理⼈不知道被代理⼈死亡的;(2)被代理⼈的继承⼈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与代理⼈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的;(4)在被代理⼈死亡前已经进⾏、⽽在被代理⼈死亡后为了被代理⼈的继承⼈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死亡,代理关系终⽌。

其继承⼈为了被代理⼈的利益主动进⾏了代理活动,被代理⼈追认的,被代理⼈承担民事责任;发⽣争议的,按照⽆因管理原则处理。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使代理权,指定代理⼈按照⼈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使代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被代理⼈取得或者恢复民事⾏为能⼒;(⼆)被代理⼈或者代理⼈死亡;(三)代理⼈丧失民事⾏为能⼒;(四)指定代理的⼈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为的委托代理,可以⽤书⾯形式,也可以⽤⼝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书⾯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应当向第三⼈承担民事责任,代理⼈负连带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共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或者数⼈未与其他委托代理⼈协商,所实施的⾏为侵害被代理⼈权益的,由实施⾏为的委托代理⼈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为数⼈时,其中⼀⼈或者数⼈未经其他被代理⼈同意⽽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r——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

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r——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解读

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r——对《民法总则》第171条的一种
解读
王浩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7(020)006
【摘要】从一般的合同法原理来看,让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履行责任之命题似难成立.但基于强化相对人保护之目的,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责任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制度设计.若如是则在脱离一般原理的意义上,无权代理人的履行责任实属特别之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对这种特殊规定的解释或设计仍应受到现行法上有关法律行为效果归属(归责)评价体系的约束.被如此解读或设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之规定,虽脱离了一般原理,但并未脱离现行法的评价体系.
【总页数】11页(P78-88)
【作者】王浩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责任之析分\r——以《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解释为中心 [J], 潘重阳
2.论《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J], 王如娃
3.论《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J], 王如娃
4.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以《民法总则》171条第3款为视角 [J], 屠琳舒;张厚

5.无权代理人归责中的代为履行问题研究——以民法总则第171条为视角 [J], 张力;何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I don’t know what I can say this day. At this moment, I only know that my heart is cold. I am no longer the person who was full of passion for love yesterday. I am disheartened and cold about love.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以前我们国家关于民法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在民法这一部法律当中。

但是现在大家都事,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是大家并不是特别熟悉的。

其中就包括190条,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以前我们国家关于民法的相关规定,都体现在民法这一部法律当中。

但是现在大家都事,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是大家并不是特别熟悉的。

其中就包括190条,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第190条涵义《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法定代理权存在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均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

在受到侵害时,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气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于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故法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他的民事活动,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人员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论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展现

论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展现
一言蔽之应当借鉴英美法隐名代理的成熟理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最后整合过程中修改民法总则中代理过于刚性的显名主义原则而将403条隐名代理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商事代理纳入其中并把402条吸收入行纪合同从而实现我国代理法的现代化
第 29卷第 5期 2019年 10月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GansuRadio& TVUniversity
Vol29 No5 Oct.2019
论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展现
秦 琛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随着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公布,对《合同法》第 402条、403条的争议之声愈加剧烈。彻底删除第 402条并且对第 403条做大幅度的修改似乎成为不现实的理论假设。不如在厘清既有概念和相关制度的基 础上,肯认和借鉴英美法隐名代理的有益成分,略微调整其体系位置,并且突破《民法总则》中过于刚性的“显 名原则”,使得我国代理制度与时俱进,为其注入新鲜的血液,以适应现代代理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显名原则;间接代理;隐名代理;不公开本人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19)05-0065-04
一、问题的由来
在我国关于代理法律问题争议最为巨大的可 谓就是由《合同法》第 402条、第 403条引发的对 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的讨论。自 1999年 《合 同 法》颁布以来,国内学者针对其 402条、403条中 所规定的代理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与我国既有 代理制度的冲突,以及对我国外贸出口相关问题 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辩,分析论证其存在的合理 性与不合理性。正反双方的争论至今并未休止, 且在我国民法 学 界 也 尚 未 形 成 对 于 该 问 题 的 “通 说”。2017年颁布并生效的《民法总则》(以下简 称《民总》)第 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 理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认为我国民法中沿袭了 传统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显名主义原则”。但在 2018年 9月 7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第 708条、第 709条,可以说是沿袭了 《合 同 法》第 402条、第 403条的规定,使得间接代理又一次复 生① 。这显然与《民总》中 确立 的代 理显 名 原 则 相 冲突。该规定的价值意义及其与既有制度的冲突 问题,亟待从解释论上予以消解。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由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多种多样,因此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的法条是非常详细的。

在法院审理具体的民事纠纷的时候,才会在民法总则当中寻找相应的法条来进行处理,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针对民事行为能力是有着一定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由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多种多样,因此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的法条是非常详细的。

在法院审理具体的民事纠纷的时候,才会在民法总则当中寻找相应的法条来进行处理,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针对民事行为能力是有着一定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为⼈没有代理的权限,但是善意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且与之进⾏了相应的民事活动,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为是有法律效⼒的,被代理⼈需要接受。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为,由⾏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

“本⼈知道他⼈以本⼈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知道代理⼈以其名义进⾏活动,⽽容忍了该⾏为;或者被代理⼈尽管不知道代理⼈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成形《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

交易者基于对交易⾏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进⾏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七⼗⼆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以下要件:⼀是⾏为⼈没有获得被代理⼈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合同。

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三种情形。

⼆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页眉可删)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自颁发以来意味着我国应步入了民法典的时代,由于此部法律是五年才最新颁发的,实行期限才半年,故而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从立法角度上看,此项法条规定,主要是关于死亡宣告的规定。

民法总则自颁发以来意味着我国应步入了民法典的时代,由于此部法律是五年才最新颁发的,实行期限才半年,故而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从立法角度上看,此项法条规定,主要是关于死亡宣告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51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解读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一样,人亡——继承开始;家破——婚姻关系消灭。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关系因撤销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关于但书的规定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没有说明具体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间。

另外,就再婚而言,应当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前完成,否则可能构成重婚。

至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时间,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前,自无问题;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之后宣告死亡撤销之前,提交该声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后,再提交书面声明的,能否发生阻却原婚姻关系效力的恢复,从立法目的看,应当允许。

但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需要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为了最大可能实现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规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销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应当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销之日起毫不迟延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此外,给大家介绍下德国比较法上关于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销后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规定:第一,死亡宣告并不当然导致婚姻关系消灭,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权另结新婚(不构成重婚);第二,若新婚双方均为善意(即在新婚缔结时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前婚因新婚的缔结而终止;第三,若新婚双方均为恶意(即在新婚缔结时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则构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响,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张废止新婚;第四,新婚缔结后,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若前婚配偶缔结新婚时为善意,则无论新婚他方善意与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张废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动机错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权代理 1、概念、类型 2、法律效果 代理关系的消灭 1、原因 2、效果



(1)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 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通到代理得到弥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 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 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也不能凡事都事必躬亲来处理,代理制度则给他以分身之术, 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 实现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而法人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也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依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 什么是代理人? 的方式。因此,代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补充和扩张了民事 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 主体的行为能力。 (2)充实了民事自由,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的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表示,为 *《总则》161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其设定权利,承担义务。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允许当事人依其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亲自为法律行为,而且包括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授权他 人代为意思表示,从而充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使其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法律不承认)
代理行为
1、性质: **本人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 代理人行为说 2、生效条件 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法定代理行为能力由代理人决定 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由本人决定
人)
代理人
相对人(第三 人)
代理与类似制度
制 度 代 表 传 达 居 间 经 销
比较内容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其效果由法人承担。 代理人的行为,效果归于本人: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 代表的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使者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的转达,从而使相应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特定民事主体。 代理人可以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使者不可以。 使者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仅是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服务于委托人合同的签订。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 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有着 买卖合同关系。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 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故代理人只要不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无须具备与代理人行为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间接代理中,代理人须 县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代理人应具 备与代理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被代理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 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 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 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相对人) 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第十章
代理
《民法总则》第七章161条~175条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5、代理的类型 6、无权代理 7、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权 1、代理权的性质 2、代理权的取得 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5、代理行为的性质、生效条件
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

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 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一人亲自作出决 合同的约定,撰稿人 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使 用代理; 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 订立遗嘱 收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有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样不得 行,因为这些行为与 养子女 结婚 代理。 **第161条第二款 登记 个人的身份、情感、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 艺术风格、思维方式 行活动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 分,只能由当事人亲 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自进行,否则,该行 为无效。
构成要件
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行为人无代理权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一、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代理终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 委托合同关系 合伙合同关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系 承揽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 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系 雇佣合同关系 单方民事行为,无需经过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 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可向代 理人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为之。
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否则为 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影响被代理人 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 人等就其代理实务以及财产饮食宜作出报告和 移交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以及其 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亲自行使代理权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 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法律不予承认)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同时为第三人和代理人,实际一个人操纵民事 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 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无权代理

1、概念 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分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形成权) 明示 默示
代理的类型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 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 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 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 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 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 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 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权是什么?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 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性质:1、权利说 2、资格说 ** 3、权力说:代理人不是为自身利益 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处理代理事物的干扰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第165条~172条)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 权行为。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被代理人以取得或者回复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人的指定 其他原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 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2、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 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 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可以将代理区分 为积极带领里和消极代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讲代理区 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代理权的性质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间接代理关系消 灭原因)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