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合集下载

终身监禁新规之解读

终身监禁新规之解读

定程度上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羲。
特别殿重 、社合影警特别恶劣 、给园家和人 民利益造
第二 , 死缓犯终身盛禁制度有助於切寅减少死刑 成 特 别 重 大损 失 。上 述 食 污 罪 、受 贿罪 逋 用 死 刑 的
的寅 隙逋用 。嗣於 特重 大 贪污受 贿犯 罪 死缓 犯终 身 监 四佃僚件 中 , 除敷额檩辈在 r 雨高 《 解释 》中 已有 禁 制度 的逋用 物 件 , 相 网立 法 就 明和 司法 解释 明磋将 概 括 规 定 外 , 其 他 三 倜僚 件 f 犯 罪 情 钸 特 别 殿重 、社 其 限定 揭原 本 虑判 虞死 刑立 即孰 行 的此 额殿 重犯 罪 的 含影磐特别恶劣、使 圆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 刑法修正案 f 九) 》封殷重食污受贿犯罪碓立的死缓 ( 立 即孰 行 ) 的情 形 , 而非 保第 2款 嗣於一 般 死缓 的
嘈 多 司
犯 终 身监 禁 制度 , 赋 予 了封此 颊 犯 罪 的死 缓犯 更 藕殷 逋用保件之规定 。依掾 僚第 1 款的规定 , 食污 、受 属 的 憨 治措 施 , 有 助於 贯徼 罪 责 刑相 逋 虑 原 则 , 在一 贿 判 虚死 刑 的逋 用保 件 是 r 敷 额 特别 巨大 , 犯 罪 情 箭
: 的意羲和逋用保件造行相嗣分析 , 以有助於正 分 子 已很 少逋 用死 刑 立 即孰 行 , 绝大 多数 连 到死 刑逋
l 和逋 用 制度 。
} 身监禁 的性 耍和 法律 意羲
用檩犟的展重腐败罪犯均被判虚了死刑缓期孰行 。而 封於死缓犯 , 依摅我 囡刑法典的规定 , 死缓考腧期满
} 受贿 、巨额 财廑 柬源 不 明案逋 用 死缓犯 终 身 监 腐 败犯 罪 。在 我 圆 , 雎然 食污 罪 、受贿 罪 的 死刑 逋用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刘春丽
【期刊名称】《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19)005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明文规定既成事实,实务中已存在适用该规定案件的前提下,其准确的适用路径,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运用案例分析法并结合相关刑事规定即可明确,终身监禁积极的适用条件与标准,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

对相关刑罚结构进行体系性分析可知,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补足之后,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重大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死刑废除后,其将成为无期徒刑新的执行方式。

【总页数】6页(P18-23)
【作者】刘春丽
【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J], 刘春丽
2.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J], 彭中遥
3.论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缺陷与完善 [J], 周越
4.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问题 [J], 田淼
5.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J], 苏文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3篇)

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定义、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终身监禁的定义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在服刑期间不得减刑、假释,直至生命终结的一种刑罚。

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生活待遇较低。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1. 犯罪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危害极大、影响极坏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终身监禁。

2.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适用终身监禁。

3.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分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可以适用终身监禁。

4. 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终身监禁。

四、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1. 监狱服刑: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生活待遇较低。

监狱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重新做人。

2. 监外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3. 死刑缓期执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继续服刑。

五、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

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终身监禁实际上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具体的方式,而并不是具体的刑罚的种类当中的一种,所以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定罪量刑之后,那么具体执行的时候会由法院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情况来进行一个适当的衡量。

一、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什么?终生监禁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终身监禁是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二、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的理解是如何的

终身监禁的理解是如何的

终⾝监禁的理解是如何的终⾝监禁是⼀种仅次于缓刑的⼀种刑罚。

这种刑罚能够有效的控制犯罪率,具有⽐较强⼤的威慑⼒。

现⽬前来看,我国还在完善此种刑罚制度。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终⾝监禁的理解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终⾝监禁的理解在语义理解上,终⾝监禁可以等同于⽆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于⽆期徒刑的规定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

其中,刑法第50条规定了限制减刑的⽆期徒刑,第81条规定了不可假释的⽆期徒刑。

为避免语义的重复以及刑法适⽤的混乱,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终⾝监禁仅限于不可减刑、假释的终⾝监禁。

可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监禁的规定并⾮增加了新的刑种,⽽是在原有的⽆期徒刑以可以减刑假释为基本原则、以限制减刑和不可假释为例外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执⾏⽅法⽽已。

因此,与其说我国刑法确定了终⾝监禁,不如说我国刑法确定了不可减刑、假释的⽆期徒刑。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施⾏,根据执⾏⽅法的不同,可将我国的⽆期徒刑分为可减刑、假释的⽆期徒刑,限制减刑的⽆期徒刑,不可假释的⽆期徒刑和不可减刑、假释的⽆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刑法中,不可减刑、假释的⽆期徒刑并⾮适⽤于所有⽆期徒刑,⽽仅限于因为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在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的情形,且不可减刑、假释的⽆期徒刑并⾮必须适⽤,审判法官具有适⽤的选择权,其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裁定。

终⾝监禁的⼤量运⽤源于对刑罚制度正当性和具体效果的反思。

由于死刑的⾮⼈道性、不可恢复性以及预防犯罪威慑⼒的有限性等局限,废除或限制死刑成为当今刑法的主流思潮,且被⼤多数国家⽴法所肯定。

终⾝监禁限制犯罪⼈重返社会、可能永久剥夺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很⼤程度实现预防犯罪的⽬的,因⽽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终⾝监禁因为惩罚的严厉性⽽备受重视。

死刑的废⽌和终⾝监禁的严厉性、有效性是终⾝监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ifelong Imprisonment System in ChinaSU Wen ⁃cong(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Abstract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 introduc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X )has notbeen clearly divided into its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nature ,so the discussion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of criminal law has been very hot.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extraterritorial experience and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life imprisonment in the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is also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applicable standards ,unfavorable to the reform of criminals ,excessiv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costs and so on.At present ,exploring and analyzing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can help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Meanwhile ,it can promote the further reform of China ’s penaltysystem towards the direction of mitigation.Key words :life imprisonment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measures ;judicial application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同时根据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终身监禁在适用中还面临着量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不利于罪犯改造、执行经济成本过重等问题.现阶段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探索和分析,能对完善终身监禁制度有所助益,同时也能推动我国刑罚体系朝着轻缓化的方向进一步改革.【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8)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司法适用【作者】苏文聪【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首次以立法形式增设终身监禁。

这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结合反腐败的需要作出的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一次修正。

然而,由于学界对其分类和性质尚有争议,以及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急需研究和解决。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终身监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自由刑。

就我国而言,终身监禁制度可以看作是将英文中Life Imprisonment直接翻译过来的结果。

但是对于其准确含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语言的不同,理解和称谓都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上相对通行的理解,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永久羁押于特定服刑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直至罪犯死亡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1.绝对终生监禁与裁量终身监禁此种分类方法划分的依据是法官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

绝对终身监禁是指部分国家在进行罪名规定时,此罪仅适用终身监禁这一种刑罚,法官面对触犯该罪名的罪犯时,并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且仅有终身监禁一种刑罚方式。

终身监禁适用研究

终身监禁适用研究

终身监禁适用研究作者:喻兰菊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7期【摘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在我国刑法里规定终身监禁,随即引发了学界对这一规定的广泛讨论。

本文围绕争议的焦点,从终身监禁的性质、合理性等方面,通过对学界主要观点的总结与分析,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意义。

【关键词】终身监禁;合理性;性质;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正,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规定出台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终身监禁的性质、终身监禁是否过于严苛、终身监禁是否意味着永久的“牢底坐穿”以及终身监禁的溯及力等方面。

要正确适用终身监禁,首先得明确以下这些争议问题。

一、终身监禁的性质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当中提到“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而剥夺自由的监禁刑渐渐作为死刑的一种替代方式被关注。

关于终身监禁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终身监禁本身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不公平,浪费司法资源等,但若加以一定限制,便可以使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中之一就是作为死刑废除的渐进的过渡性的刑罚措施。

[1]但有人基于审慎对待死刑的态度,认为不应该把终身监禁类的刑罚措施作为死刑的替代。

其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无论是否废除死刑,都属于重刑刑罚结构。

在此基础上,没有必要再寻求完全的死刑替代措施来弥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

[2]第二种观点认为,终身监禁即是无期徒刑。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没有无期徒刑的概念,仅规定了终身监禁。

但有的国家则同时规定了无期徒刑与监禁刑。

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终身监禁的概念,对比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效果,可以将终身监禁等同于无期徒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发表时间:2018-03-30T10:50:37.8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赵亚飞[导读] 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赵亚飞(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完善刑法结构、体现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重大作用。

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种(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意义;溯及力1、前言《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此次刑法修正涉及面十分广泛,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坚持改革创新,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正部级高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新的刑法规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

显然,终身监禁制度凸显了中央的反腐决心,也被广大民众广为陈赞、寄予厚望,但同时也伴随了一定的质疑。

如何更好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需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辩证。

2、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及溯及力之争2.1 我国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为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等并不包含终身监禁,全国人大也没有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独立刑种。

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条文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体现了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刑法总则并未经性修改,独立刑种依然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等,并未列入终身监禁制度。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此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终身监禁制度作为重大贪腐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从法律技术上来说,本条文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规定为死刑缓期执行完毕之后,作为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进一步表明立法者的本意仅仅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

2.2 溯及力之争2016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贪污受贿获刑终身监禁一案,作为“终身监禁第一案”,本案的溯及力问题收到了广泛的关注。

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于2015年11月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颁布而正式实施,而被告所认定的贪腐行为主要发生于2000年至2013年,那么这一类案子是否适用于终身监禁制度呢?对于新法是否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既原则上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新颁布的法律对于原行为的量刑更为有利的则适用本新法。

因此,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否适用于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新法与原旧法那个对其量刑更为有利,这其实也是我国现行终身监禁制度溯及既往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对于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能否溯及既往,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争论。

一是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在量刑方面更为严厉,如若溯及既往则对行为人更为不公平;二是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将积极认罪、悔罪,及时退赃,减少国家以及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等酌定从宽情节修改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因此,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三是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从分结合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者曾阐述过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本意,既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腐败分子,特别是涉及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该结合我国当前慎用死刑的形势政策。

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前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应该使用终身监禁制度,如若新规颁行之前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不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旧法较轻既不溯及既往。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从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出发,使终身监禁的使用真正起到起应有的作用。

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体现3.1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现阶段我国的刑罚体系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众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生刑与死刑千差万别,可以说是生死两重天,“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价值观使死刑过度使用。

经过多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现今我国依然还有46项死刑罪名,在世界各国位列前首。

虽然无期徒刑是刑法总则中的独立刑种,但其有限的威胁与惩罚功能并不能担负起法律与民众赋予它的使命。

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常常是死刑与无期徒刑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简直是生死两重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作为立法者的本意既具有限制死刑慎用死刑。

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刑罚之间的落差过大的问题,缩小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差距。

《刑法修正案(九)》仅仅在重大贪腐犯罪中使用终身监禁制度,但不可否认,立法的本意绝不仅仅止步于此,伴随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成熟,其他罪名也将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从而达到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的目的,从而与国际接轨。

3.2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目前,我国刑罚的目的存在着多种学说。

但不可否认的是兼顾报应与预防,是刑罚不可缺少的。

作为死刑,其报应目的的实现,通过剥夺行为人的生命,不仅仅满足了受害人家属的情感需求,同时也使社会正义得以匡扶。

死刑可以说是刑罚的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同时也是最高的报应与预防手段,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伴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压力,死刑不得不废除时,那么刑罚的目的却不能废除,只能找一个替代措施,那么终身监禁制度就是一个良好的替代措施。

3.3避免错杀冤杀近年来伴随着司法的进步,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众多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

虽然有许多相对来说是幸运儿的不幸者得以平反,而没有被执行死刑,虽然国家给予了补偿,但他们却失去了美好的时光与家人间的幸福;但还有更多不幸的冤魂没能等到平反的那一天而被直接枪决。

无论是多么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格罗斯曾经做过一项研究,该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已经执行的死刑中错杀率达4.1%。

冤杀错杀不可避免,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误的背后是家庭的惨痛遭遇与犯罪者的逍遥法外。

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能最大程度的避免错杀,避免无辜生命的被剥夺。

即使出现错判,行为人依然在监狱里,司法机关还有改过的机会。

3.4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的需要世界各国正在逐渐的废除死刑等残酷的身体刑罚,而自由刑成为刑罚的主流。

但经过几次刑罚修正,我国依然存有46项死刑,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但同时却缺少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终身监禁刑,虽然刑法总则中规定了无期徒刑,但无期徒刑由于自身的弊端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正式由于这种差距,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协作与引渡时,一直遇到一定的制衡。

在目前我国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为了更好的将贪污腐败分子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我们可以与国际社会接轨,减少死刑的使用,提高终身监禁的地位。

4、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建议 4.1进一步完善贪腐犯罪对终身监禁的适用。

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通过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对于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解释,为了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应尽快以相关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

4.2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重大的贪污腐败犯罪,等时机成熟时,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

5.结语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终身监禁的性质、价值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逐步推广终身监禁制度,正式其不足并加以完善,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参看文献:(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 年第 1 期。

(2)陈家林:《日本死刑替代刑罚研究评价与借鉴》,《河南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5期。

(3)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法学研究》2011 年第 3 期。

(4)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河北法学》2008 年第 2 期。

(5)高铭暄、楼伯坤:《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现代法学》2010 年第 6 期。

(6)高铭暄、孙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法学论坛》2009 年第 2 期。

(7)郭理蓉:《死刑废止视角下的“生刑”体系重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 第 4 期。

(8)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 年 10 月第 13 卷第 4期。

作者简介:赵亚飞(1991.02—),男,山东德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