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人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8课《法律为生活护航》精美课件

四组漫画对比感受法律的重要性
法律保障生活
探究与分享——法律的作用
课堂探究 保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 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 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食品,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
探究与分享——法律的作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材料一:2016年年检察机关对21名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48名原省部
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普遍约束力
材料二: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
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白恩培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
(最主要特征) 国家
强制力
警察
法庭
监狱 军队 可见,法律是靠什么得以保证实施?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法律的特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最主要特征);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3、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下列材料分别表现了法律的哪一特征?
第三单元 · 法律在我心中第八课 法律为生活航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课堂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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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游戏 请两名同学上台。一名用圆规和角尺画方和圆,另一名不 用任何工具。台下的学生比较所画的结果。 得出结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
•
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有哪些规则?
共同点?
为我们提供行为准则, 对我们的行为都具有规范作用。
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

第17卷第2期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7 N o.2 2017 年 03 月Jou i*n a l o f N o r t h C h i n a U n iv e i*sit y o f S cie n c e a n d T ec hnolog y(So ci al Sci cnccEdi ti on)M a r.201 7文章编号:2095-2708(2017)02-0005-05终身监禁司法适用论要-以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为视角赵宝玉,付立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关键词: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刑;刑罚执行措施摘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适用应当以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为前提。
在终身监禁的性质考量层面,应当划清"终身监禁"与"终身监禁刑"的界限。
对于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贪污受贿犯罪,如果依照旧法应当判处死刑,则应当以修改后的新法判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如果依照旧法应当判处死缓的则适用旧法。
在贪污受贿犯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情形下,应当将其他罪作为终身监禁的裁判依据。
在终身监禁判决作出后,交付执行前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2016年10月9日,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白恩培死刑缓刑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 刑、假释,自此,拉开了我国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序幕。
终身监禁起源于西方,并在一些国家逐步演变为死刑的替代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条文中一直无终身监禁的相关规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草 案第三次审议稿中首次提出了终身监禁,并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由此,终身监禁刑罚措施在我国刑法典中"落地生根"。
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之最严厉惩罚措施规定在贪污、受贿犯罪罪刑条款之下,弥补了我国刑法刑罚制度"生刑过轻,死刑过重"之不足,有效填补了无期徒刑、死刑缓 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刑罚处罚力度跨度过大之弊端,保证了死刑控制与高压反腐之司法适用平衡。
受贿一百套房的亿元贪官

受贿一百套房的亿元贪官作者:王硕来源:《杂文选刊》2018年第10期7月12日,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人民币一亿五千万余元,被常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记者注意到,第二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五千六百九十万余元。
张越现年五十七岁,山东广饶人,具有资深的政法系统工作背景。
从基层民警升至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一直在政法系统工作。
2016年4月16日,张越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通报落马,三个月后,张越被“双开”。
2017年4月20日,张越受贿案在常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检方当时指控张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五千万余元。
据央视报道称,张越当庭忏悔:“我彻身彻心地认罪悔罪,俯首待判。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越受贿案的第二日,7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媒体消息,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一千六百三十二万余元及八万美元。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自测题新人教版(2021-2022学年)

走进法治天地自测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果社会是一列急速行驶的火车,法律就是让火车正常行驶的轨道。
"这句话告诉我们( )A.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B.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唯一准则C.要自觉学法、守法,成为执法者D.法律仅是用来打击犯罪的2.“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这也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公布中管干部纪律审查消息.此信息公布后,立即引发社会舆论强烈震动。
一网友表示,十九大后的“打虎第一枪”平地惊雷,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启示我们()①法律规范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②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党③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④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3.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案件:朱某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某,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某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朱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对此,以下说法合理的是()A.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B.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C.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劝导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D.法律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法律的保障4.法治完善推动政治文明。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此开启我国民法典时代。
这说明( )A.我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我国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C.法律具有保护和规范两个作用D.我国法律代表公民意志和利益5.“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新春佳节的传统习俗。
家住育才中学附近的七年级学生小悠也想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我市《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规定不得在学校等公共区域燃放。
下列可以说服小悠放弃打算的理由有( )①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们坚决不做ﻬ②燃放烟花爆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④青少年要学会自我保护,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危害生命财产安全A.①②③ B.①②④C.②③④ D .①③④9.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重案“五虎”

封面又是一年年终时。
解锁2019年度从中央到地方硬核“打虎拍蝇”各类案件,可谓战绩斐然。
自觉“仕途无望”大肆敛财2019年的第一个周日晚近10点,未睡的和即将要睡的人都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一条消息震撼了: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陈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成为新年第一个落马的副部级官员。
陈刚早年顺风顺水,40岁便升任北京市副市长,入选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分管北京的城市规划……任意履历拿出去都是“金光闪闪”的招牌,被人道一句“前途无量”。
然而从调查来看,陈刚大部分受贿发生在2018年调入中国科协后,仅这一年就收受了近7000万元贿赂。
有人称,彼时陈刚自觉仕途无望,认为转岗后即“平安着陆”,便在敛财上变本加厉。
陈刚依靠专业城市规划快速升迁,所以贪腐也没忘了老本行。
亲自设计、建造装修的豪华私家园林,是陈刚贪腐的其中一环,这也算是“专业腐败”了。
贪一时,悔一世。
笼罩着“年轻有为”光环的陈刚,放弃了理想信念,无心于党的事业,无心于服务人民,把“私利”放在第一位,沉迷于用权力换金钱的快感中,从官路走向了囚路,失去的不仅仅是幸福和名誉,还有最宝贵的自由。
当别人送钱送物时,贪官们以为是橄榄枝,殊不知是监狱的入场券。
秦光荣成第一人今年5月,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落马,这是云南第三任省委书记落马,不同之处在于此乃秦光荣主动投案。
秦光荣仕途起步于湖南,40岁时就主政地级市零陵,3年后调任长沙市委书记,44岁跻身省委常委序列,成为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
1999年1月起,他调任云南省,历任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常务副省长、省长。
2011年秦光荣从白恩培手中接任云南省委书记。
秦光荣也曾想干出一番政绩,但因急于求成,被老板们“围猎”。
其子秦岭涉华融赖小民系列案被控制后不久,他迫于压力,携妻黄玉兰同日主动投案。
他也成为“正部级主动投案第一人”。
作为曾经主政一方的“封疆大吏”,在古稀之年选择主动投案,一方面表明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已对违纪违法者形成了强大震慑,明白唯有彻底消除侥幸,尽早向组织交待问题才是唯一出路;另一方面生动阐释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深远意义,持续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强烈信号。
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

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作者:王瑞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终身监禁看似是一种可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终身自由刑,但在实质上还是属于死刑,是与现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有很大区别的死刑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刑法针对贪污、受贿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本文通过对终身监禁的概念、属性定位、司法实践等方面研究中国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重大立功保外就医作者简介:王瑞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1532015年11月1日引起巨大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这一次刑法修正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在立法角度、刑罚制度、刑事政策等方面都有新颖的创新。
其中,第四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中国现行刑法典对严重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均规定了死刑。
在逐步减少并最终废止死刑的死刑改革趋势下,立法机关在逐渐的修订严重贪污罪、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并将终身监禁的改革适用其中。
白恩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第一个被判决终身监禁的官员。
终身监禁在中国的实践也成为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国内外定义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是国外刑法翻译到国内时的表达方式,其原本是国外的终身自由刑。
我国比较接近于终身监禁的表述为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绝对确定的概念,一般依照其能否减刑与假释将终身监禁解释为绝对终身监禁与相对终身监禁。
从文义解释上来看,终身监禁是指对于罪行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宣告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是自由刑的极端方式。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废除死刑成为一部分国家刑法学界的推崇的观点,并且逐渐选择将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是随着监狱和监禁成本的增加,这一部分国家又通过立法将其变为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白恩培案细节:30箱证据智斗其妻
白恩培案细节:30箱证据智斗其妻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36期《河南日报》日前刊文披露,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张金涛主办和参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130余件,其中包括白恩培、奚晓明等“大老虎”案件的侦破,其中一些案件细节被曝光。
智斗白恩培妻子:用时6个月,证据30余箱报道称,2015年初,张金涛被最高检抽调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正部级)及其妻张慧清(正厅级)涉嫌特大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经初步审查证据后,张金涛认为,白恩培夫妻涉嫌受贿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不明显:白恩培虽长期担任省委书记,系涉嫌受贿犯罪的决策者,但时任云南电网党组书记的其妻张慧清却是整个受贿犯罪萌发、启动、运作包括隐匿、转移、处理赃款赃物的关键人物。
侦查伊始,张金涛率领7名战友承担了白某受贿案件将近50%的外围取证任务,随后张金涛又马不停蹄地开始了对张慧清犯罪问题的调查工作。
张慧清一度抱有严重的侥幸抗拒心理,面对涉罪指控,不是百般抵赖就是缄默不语。
张金涛和战友们酝酿了一套又一套预审方案,与她智斗了6个月,甄别核实各类证据材料30余箱,与外调组的同志沟通协调上百次,制作审讯笔录上千份。
最终,顺利突破了张慧清异常顽固的心理防线,如实向专案组供述犯罪事实,自书了剖析材料真诚深刻悔罪。
张慧清稳定的有罪供述对认定白恩培共同受贿犯罪故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案件的全面侦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10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白恩培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由此成为全国首例判处终身监禁的职务犯罪案件。
击破奚晓明:从其子身上打开突破口文章披露,在白恩培案进入后续收尾工作时,张金涛却莫名消失了。
原来,他当时已经被中央纪委抽调至北京,参与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案的预审工作。
据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个一度陷入进退两难的逆境,张金涛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超常的反贪职业洞察力,从一张初看中规中矩、天衣无缝的巨额财务手续入手,揭穿了貌似正常现象背后隐藏着的权钱交易巨大黑幕。
经济犯罪死刑之辩
变相 “ 越 狱” 。民『 日 】 对 “ 贪官死缓 +保外就医 ”颇有 “ 有的司法机关对贪官减刑和假释条件掌握过宽 , 减刑频 率过 快 、次 数过 多,这导 致被 判处 死缓 或 者无
“ 亿元 刘长”魏鹏远 的 贪腐 情节也 触 } j 惊心 财 微 词 。 新} d 者了解到 , 2 0 1 4 年4 月 ,魏鹏远被 检察机关带 走 渊 查时 ,办案人员在 其家中发现 2 . 3 亿 元现金
审稿增加 规定了终 身监禁 ,最终 出台的 《 刑法修 正案 ( 九 )》基于慎 用死刑 的刑事政策和 严厉惩治腐 败犯 罪的综合考量 ,确立该制度 。
东南 大学 法学院院长 刘艳红 分析 白恩培终 身监禁
一
案 时提 出 ,判处 白恩培终 身监禁 ,有利于维护 司法
公 正,防止在 司法 实践中 出现这 类罪犯通过 减刑等途 径致服 刑期过短 的情 形 ,实现 了贯彻慎杀的死 刑政策
被执行 死刑 ;丁 i = 年前 ,亿元 贪官 、 苏 州市原 副市长姜 2 0 1 5 年 7月 2 7日,全 国人大 法律 委 员会 召开 会 议审
时事 f C U R R E N T A F F A I R S
议 草案二审稿 的修改稿 ,重点研究 了特 重大贪污受 贿 犯罪 终 身监禁 等 问题。到 2 0 1 5年 8 月公 布的 草案 三
2 0
人杰和杭 州市Leabharlann 副 市长 许迈永双双被执行死刑 。 此后 ,
尚未有贪腐官 员被执行死刑的公开报道 。 法学 界多数赞 同贪腐官 员 “ 免死 ” , 为贪 污受
贿犯罪 属于非 暴力的经济 犯罪 ,与死刑 所剥夺 的生命
权 不具有对 等性 , 应 取消死刑。 但也 有不少学 者认为 , 中国正处 于卡 t 会转 型期 ,腐败 犯罪 多发 ,马上废止 贪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四单元 向上吧 4.3 生活在法治时代 第1框 走进法律课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8/2021
老 虎 苍 蝇 一 起 打
12/8/2021
2016年以来,中纪 委至少已经通报了 21名省部级干部落 马的消息。
2000年出生的赵旭和1999年出生的 陆子鑫因打工相识,由于两人年纪相仿 又都爱玩网游,慢慢成了“哥们”,二 人辞去工作每天在网吧上网。久而久之, 花光了积蓄,便琢磨起歪点子:抢劫。 独居的73岁小卖部店主何东春成了“下 手目标”。因怕熟人作案被认出,二人 “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人杀了”。事 后,二人没有投案或者逃跑,而是拿着 抢来钱过起了“潇洒”的生活,甚至不 以为然地对同伴说“人是我俩杀的”。 最终,赵旭和陆子鑫因抢劫罪,分别被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12/8/2021
法律的特征
法律只能由国家经法定程 序制定或认可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12/8/2021
法律的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 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特殊行为规范。
12/8/2021
每个国家的法律一般只在自己的领域内起作用。 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适用于自己国家的人民外, 也适用于在该国领域内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2/8/2021
12/8/2021
4.3 生活在法治时代
12/8/2021
一、走进法律
1、规则 (1)什么是规则?
规则是人们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规范)
(2)为什么要讲规则?
12/8/2021
白崇仁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白崇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还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白崇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背景白崇仁,曾任某市某局局长,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被立案侦查。
经调查,白崇仁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在职务犯罪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白崇仁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条等相关规定,白崇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 刑事诉讼法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白崇仁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四、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意味着白崇仁将失去自由,承受牢狱之苦,并支付相应罚金。
(2)白崇仁的家属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在白崇仁服刑期间,家庭生活可能陷入困境。
2.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案件暴露出我国在职务犯罪治理方面的不足,促使有关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白崇仁案件警示广大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切勿以身试法。
(3)白崇仁案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职务犯罪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对司法系统的法律后果(1)白崇仁案件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
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白崇仁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五、总结白崇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法律后果对当事人、社会和司法系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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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为什么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2.4亿多元,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公开资料,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当然这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白恩培将成为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是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缺乏必要的过渡。
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的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
有个小细节,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
刑法修正案(九)以及白恩培案判决,关于终身监禁的表述均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1、那么,问题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首先了解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三种情形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
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最后一种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规定,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罪犯就不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自然也就不存在终身监禁之后的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如果是审判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可能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但是死缓考验期间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当死缓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已经过了法定哺乳期限了,不属于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也就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了。
所以,结论就是: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也有同志可能提出,既然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能暂予监外执行,那为什么不在《刑法》和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然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具体方式,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是规定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之中,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全文中并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只有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刑法》中也只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但是,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体系,法律之间相互支撑和照应,《刑事诉讼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有着严格的、明确的规定,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可以推导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结论。
法律的表述是严谨的、明确的、精炼的,不需要重复的车轱辘话。
不能因为《刑法》或者判决书没有写明终身监禁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就错误地认为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以保外就医。
3、那么,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怎么办?
《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
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目前,我国监狱一般都建有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医务人员及医疗设施,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有的监狱医院和社会医院建立了医疗协作关系。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有一个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至少按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
国家每年按照罪犯人头数量,对监狱拨付必要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经费。
这些监狱内的医疗机构、设施、人员等条件,可以满足服刑罪犯的基本医疗需求。
终身监禁罪犯,患有疾病的,应当在服刑监狱内的监狱医院或者医务室进行医治;病情严重、确有必要的,可以送省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进行医治;监狱系统医疗设施、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医院的医生专家到监狱内进行诊断、治疗;罪犯病情复杂严重、监狱系统医疗设施和技术力量不足、确有必要的,在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由监狱民警押解罪犯到社会医院临时救治并及时押回监狱。
终身监禁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监狱安排工作人员及其他服刑罪犯帮助照料其生活。
尊重和依法保障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既是监狱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
所以,白恩培,还有以后其他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们,就把牢底坐穿吧,这是法律对特大贪贿腐败分子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