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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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假释建议书引言概述:减刑和假释是刑事司法中常见的法律程序,旨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在适当的情况下,减刑和假释可以为罪犯提供二次机会,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减刑和假释提出建议,帮助决策者更好地进行判决和决策。

一、减刑建议:1.1 制定明确的减刑标准:建议明确规定减刑的条件和标准,例如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接受教育培训、积极改过等方面应当考虑给予减刑。

1.2 强化减刑审查机制:建议建立健全的减刑审查机制,确保减刑决定的公正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减刑权力。

1.3 提供减刑后的社会支持:建议在减刑后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二、假释建议:2.1 制定假释条件:建议制定明确的假释条件,例如罪犯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接受心理辅导、有固定工作等方面应当考虑给予假释。

2.2 加强假释监管:建议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会再次犯罪,同时也保护社会安全。

2.3 提供假释后的社会支持:建议在假释后为罪犯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三、减刑假释的差异化处理建议:3.1 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建议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表现和悔过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3.2 强化对高危罪犯的监管:建议对高危罪犯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3.3 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支持:建议为不同情况下的罪犯提供个性化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减刑假释的社会效益:4.1 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减刑假释可以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更加积极地改过自新。

4.2 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减刑假释可以减少监狱人口数量,缓解监狱的过度拥挤问题。

4.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减刑假释,可以让更多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结语:减刑和假释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减刑和假释政策有助于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率,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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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假释建议书标题:减刑假释建议书引言概述: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减刑假释的原则、具体操作方式、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建议等方面,对减刑假释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减刑假释是罪犯在刑期内获得减轻刑罚或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1.2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执行法》、《刑罚执行人员职责规定》等法规对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1.3 法律适用原则:减刑假释的适用应遵循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二、减刑假释的原则:2.1 罪犯改造原则:减刑假释应以罪犯的改造为核心,通过教育、劳动等方式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2 社会危害原则:减刑假释应根据罪犯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威胁程度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2.3 人道主义原则: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的人权保护,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三、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方式:3.1 减刑方式: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采取减少刑期、减少劳动量、减少劳动强度等方式进行减刑。

3.2 假释条件:罪犯在刑期服刑期间,可以通过积极参加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达到假释条件后,可以申请假释。

3.3 假释监管:假释后的罪犯需要接受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遵守法律、规范行为,同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减刑假释对社会的影响:4.1 社会安全:减刑假释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降低犯罪率,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罪犯改造:通过减刑假释,罪犯有机会接受教育和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

4.3 社会和谐:减刑假释能够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议:5.1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明确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

5.2 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为,避免再次犯罪。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版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那么最新版以下是的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那么,办理减刑,假释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资讯,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标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保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露、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创造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减刑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罪犯以减轻或免除一部分刑罚的方式予以处理。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程序,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和实施细则。

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要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假释适用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对于刑满释放前的犯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减刑假释审查机制,对其进行评估,并确保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对于服刑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

其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要规范。

减刑假释的适用必须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予以实施。

对于减刑假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犯罪记录,并经过严格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社区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确保假释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并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第三,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要强化。

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监督和约束措施得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了假释期间的义务和禁止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假释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对于违反假释期间的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假释期间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及时了解其行踪和动态,确保社会安全。

第四,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要加强。

为了全面了解减刑假释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制度。

在减刑假释执行期满后,将对减刑假释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宽大书记、再次犯罪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继续减刑假释、减轻或撤销措施等。

最后,减刑假释的信息公开要加强。

为增加透明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减刑假释的相关信息。

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结果、监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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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罪犯减刑假
释最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几点建议尊敬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地区各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在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监狱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随着最高法院新的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新的罪犯考核办法的出台,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我们工作带来了一些难点和困惑,针对所遇到的难点我们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建议:
一、有关判决执行之日确定的问题
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也就是罪犯送至收押中心的时间,对于这个时间在罪犯案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材料可证明,那么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明材料里来查找,如百日考核考核的第一天、罪犯入监体检表的时间等。

二、有关执行时间计算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根据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为:送到收押中心的时间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司法解释规定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罪犯假释执行时间计算:罪犯羁押之日至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有关减刑间隔期计算的问题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期计算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之日是否满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

四、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的问题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我们认为有关财产性判决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按照新司法解释五年以下执行一年方可呈报减刑,五年以上(含五年)执行一年半方可呈报减刑;如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必须按规定执行两年方可呈报减刑。

执行满两年后:
1、被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或有退赔金的,最后一次减刑或假释必须全部履行完毕或与被害人或单位达成谅解协议,中途减刑的如达不成谅解协议或赔偿金履行不了的酌情考虑。

对于罪犯愿意履行民事赔偿而找不到受害人且原判法院不愿意代收的,可由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到当地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

2、并处罚金刑中途减刑的:⑴
判决罚金或剩余罚金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

⑵ 判决罚金在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其剩余罚金不低于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低于2000元,按2000元缴纳;剩余罚金的20%高于2000元,按剩余罚金的20%缴纳。

⑶ 判决罚金在:5万元以上的按罚金的20%缴纳。

最后一次减刑的可参照中途减刑执行。

五、对于有违规罪犯减刑的问题
对于在服刑期间有违规的罪犯呈报减刑,我们应该从严掌握:
1、严重违规:私藏违禁品(枪支弹药、手机、毒品、管制刀具、军警制服等)三年内不能呈报减刑(注:20XX年3月1日以前的私藏违禁品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受到禁闭、记过处分(扣600分)二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2、重大违规:一次性扣150分(含)以上、年累计扣300分以上和受到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20XX年1月1日之前受记过、禁闭、警告处分的罪犯一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3、一般违规:扣90分(含)以上150以下半年之内不能呈报减刑。

4、轻微违规:扣90分以下推迟一批减刑呈报(监狱层面)。

上述违规推迟减刑时间是从违规查处之日(即违规扣分单审批之日)开始计算。

20XX年1月1日之前违规所扣奖励分按1:30折算。

六、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减刑问题
对于有违法犯罪史的罪犯我们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1、有吸毒史、有前科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一个月。

2、对累犯、毒品再犯等按新司法解释规定操作。

3、对三次(含)以上入狱的罪犯呈报减刑的应该在其符合条呈报减刑幅度上降低三分之一。

七、“特困”罪犯的认定问题对于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财产性判决的罪犯减刑时,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特困”证明。

“特困”罪犯的标准:月消费额度不高于100元/月,年度消费额不得高于1200元/月,且消费卡充值也不得高于消费金额。

20XX年6月12日注:以上意见,主要是针对原判五年以下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对于长刑犯特别是死缓无期的罪犯减刑假释,由于没有办理此类案缺乏经验所以没有涉及,请各兄弟单位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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