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民”的解释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800字范文五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800字范文五篇(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800字范文五篇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权益。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环节。
下面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800字范文五篇!《民法典》学习心得800字1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齐头并进,让生活更美好。
脱贫攻坚是我们彻底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最后一战,全面小康是“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
人们常说,人活一口气。
这口“气”是拼搏之气,也是顺畅之气。
有时候,在拼搏中虽然有了成果,但可能仍感觉“不开心”。
因为除了有成果的收获,更在乎被周围环境所“尊重”。
比如工作了一天回到屋里,忽然接到房东电话让明天搬走,一看租期还有半年才到期,那心里的憋屈怎么办看到小区电梯里打的五花八门的广告,回想到这笔收益去哪里了越想越生气。
好不容易刚处了个对象,在路上散步,突然一条狗扑了上来,狗主人却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挥拳相向还是保持绅士风度让人着实为难。
十几岁的孩子偷偷拿着父母的积蓄在网上打了“赏”,父母该怎么办不用怕,在《民法典》里都能找到答案。
有时候,苦一点累一点倒不怕,怕的是被人、被周遭所“忽视”。
虽然要想有“存在感”,就要不断去拼搏,但大环境的塑造也很重要。
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让群众在关注小康社会“物”的同时,更有“神”,更有“感”,就如同“骨骼”和“血肉”,“有力”而“优美”。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在我国公民法⼈或者是⼀些其他组织,都是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民事主体享受很多的权利,⽐如说,尊严,荣誉,⽣命,隐私,知识产权保护权等等。
那么什么是民事主体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中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然⼈)、法⼈和⾮法⼈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第⼀百⼀⼗⼆条⾃然⼈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百⼀⼗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百⼀⼗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百⼀⼗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百⼀⼗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百⼀⼗⼋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九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

我国民法典中法人的分类及其意义一、法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包括公民法人、法人法人和其他法人。
1、公民法人:公民法人是由法律认定的由若干公民组成的,通过共同利益支撑的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其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的活动为了实现公众利益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一节列明了公民法人的特征,事实上,公民法人主要指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组织,比如学校、医院、文化组织等。
2、法人法人:法人法人是利用公司或其他法律手段经法定程序登记成立,以资本方式经营经济活动,能独立行使民法、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且业务活动以谋求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二节规定,法人法人有公司、社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经法定程序登记的经济组织的分类。
3、其他法人:《民法典》第十六章第三节规定,其他法人是指经依法行使主体原始及委派职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但不属于公民法人和法人法人的法人组织。
典型的其他法人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二、法人的意义1、保护法人成员的权利和利益。
法人向法人成员提供保护,确保其法律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从而为法人会员提供经济安全和信息便利。
2、明确法人成员之间的义务。
法人按照法律赋予的义务,对法人成员的义务进行认定,由此推进法人活动的有序进行,是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功臣。
3、使法人成员更好地共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是一个实体,由其与外部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以减少社会中一些不公平行为的发生,避免滥集金钱,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公平和公正。
4、加强法律保护法人的主体权利。
法人的存在,使除法人成员外的第三方尊重法人的主体权利,不得有侵害法人权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法人的正常运行和生存。
总之,法人的存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活力,上述每一种类型的法人都在自己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是怎么规定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民事⾏为能⼒的规定主要是⼗⼋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民事⾏为能⼒是怎么规定1、⼗⼋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2、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 ⼗⼋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 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第⼗九条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民事⾏为能⼒指的是什么1、民事⾏为能⼒是指民事主体能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之,民事⾏为能⼒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2、民事⾏为能⼒是民事主体独⽴地以⾃⼰的⾏为为⾃⼰或他⼈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
在我们的⽣活中可能⾃⼰⾯对的民事纠纷的对象只是⼀个孩⼦的情况,但是⾄于孩⼦是否能够⾃⼰承担惹下的祸的话还是需要结合民事规定中的民事能⼒,如果是⼗六岁以上的孩⼦可能就已经具备了独⽴的能⼒⽽在⾯对纠纷时就可以有⾃⼰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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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民”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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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中,民法给予每个主体最细致的关爱。
随着时代发展,民法的外延更是无限的细化、膨胀。
究竟如何准确地把握民法研究的价值目标,成为学术上探讨的热点。
建议应回归到对民法中“民”的诠释上。
以历史和比较的视角,探究民法中“民”的由来、内涵、价值,以此得出,挣脱了神权禁锢, “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中“民”的形成是民法存在的基石,民事、民生、民权、民俗构成民法属性的支点,将“为民着想、为民服务”作为民法研究的方法论并作为学术的终极价值追求,可以更好推动民法的发展。
一、“民”的由来
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
刚刚从动物界进化而来的人类,身心脆弱,力量微薄,只能臣服于桀骜不驯的大自然,敬天畏地,图腾崇拜,信仰自然神。
一些先进者在自然神话传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各种宗教。
宗教教义的核心就是教导人们要虔诚地信仰神灵,宗教是一种精神统治,统治了人的精神就统治了人的一切。
许多统治者都深知宗教的统治力量,自觉不自觉地把宗教信仰与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建立了神权政治,把人置于宗教与政治的双重统治之下,“神”与“君”凌驾于人之上。
哲学转向是政治变革的前奏,哲学思潮是政治革命的指导思想。
法国大革命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集大成和总结果。
法国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革命的主要成就之一是颁布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法国民法典》。
至此,人不再仅仅是哲学探究和政治议论的主题,而且成为了法律权利的主体和制度保障的对象,人在法律制度中确立起来了,人也因此真正站立起来了。
由上可见,人的成长经历了从神到君,再从君到人的发展历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民法是基于人的成长而制定出来的,有了独立、平等、自由的人之后,才有民法和民法典。
近代民法担当着反封建专制、限制君主权力和消灭社会等级的历史重任,所以它们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就是把人抽象化,规定一般的人,在人身上再也看不出身份等级差别,民法确认和保障人人平等,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但这种抽象的人太一般、太笼统,连人的固有差别都抹杀了,以至于体现不出民法应有的属性和特征。
其实,只要社会存在,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必然存在两类人,即官与民,因此必须对人作这种区分,把人区分为官与民。
此两类人形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