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怎么判刑

合同欺诈行为怎么判刑

现在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合同签订的方式谋取利益,单方的构成合同欺诈,不履行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合同欺诈的行为违法吗,该怎么判刑呢,跟着律伴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欺诈行为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合同欺诈行为怎么判刑的法律知识,很明显,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效的,单方的欺诈行为是违法的,还有困惑的话,你也可以在律伴网平台进行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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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 姚宝华

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 当事人双方均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时违约金的调整 ——江西高院判决华春环保公司诉许金富等企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 合同约定解除应否考虑违约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案情回放】 2007年2月,测井公司与挚信公司签订《住宅项目联建合同》,约定:挚信公司根据测井公司的需求组织某住宅项目建设。联建面积38310平方米,均价为246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0%;2.开工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5%;3.工程施工到±0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15%;4.主体工程封顶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30%;5.主体工程完工后两周内支付联建款的25%;6.支付联建款剩余的5%。如果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将联建面积减少为30820平方米。

2008年5月26日挚信公司以建材、人工费涨价为由要求每平方米增加400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7月24日,挚信公司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主体结构封顶后联建款为由,解除《住宅项目联建合同》。测井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09年5月19日,测井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挚信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依据变更前的38310平方米计算联建款,认定到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井公司尚欠2327万元联建款,构成违约,挚信公司按约解除合同行为有效,驳回了测井公司的诉讼请求。测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依据变更后的30820平方米计算联建款,经查,到主体结构封顶后尚欠311万元,已构成违约,但由于违约程度轻微,且双方仅约定“测井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挚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有对未支付工作进度款的具体数额进行约定,此种情况下应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对于此违约程度轻微且约定不明之情形,挚信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改判合同继续履行。 【各方观点】

供货违约罚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供货违约罚款合同 篇一:供应商违约处罚单文档 篇二:合同违约金规定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鲁高法〔2017〕111号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免责声明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提醒

做了免责声明,为什么仍违法 (文摘) 一、免责声明仍会被处罚 今天许多企业,尤其是快速消费品企业在印制派发宣传单时,通常会在其企业宣传单上印制“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有限公司”等字样。之所以印刷这些内容,是因为这些企业认为进行了免责声明,因而会在未来与消费者有纠纷时,可以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事实上,此类宣传单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实质上已经行成了违法行为,因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例行检查时,通常会引致处罚。 二、免责声明违法的法律解释 按法律常识,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作为经营者,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也不得在对外经营的宣传单、相关对外文件中印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本公司一概不负责”、“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字样,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法条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 近年来,不时会有合同违约的案件发生,也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考。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1 原告::____设计院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

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件__份。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2 原告: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系字号为“佛山市区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区,注册号:。 被告:欧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通用网址价格约定及违规惩罚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通用网址价格约定及违规惩罚 协议(协议范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通用网址价格约定及违规惩罚协议(协议 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维护通用网址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保证服务质量,根据CNNIC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并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和处理协议执行情况,并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2.乙方同意遵守协议内容,规范自身经营,并约束下级代理商的行为; 3.乙方应当执行甲方根据协议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执

行情况向甲方汇报; 4.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只通过甲方注册通用网址,不与其他注册商进行通用网址交易。 5.乙方有权就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中不规范的行为,向甲方投诉。 二、代理价格的指导价格 1.通用网址的代理指导价格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同意服从协议约定的指导价格; 3.如果在代理价格上,乙方进行促销活动,导致代理价格直接或间接在指导价格以下时,应当首先报经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4.如果乙方违反上述协议规定,被投诉且证据确凿,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一次违规乙方需要缴纳_________元违约金,以后每次违规需要缴纳违约金_________元。每次违规均可以并处关闭注册服务接口直至取消认证资格。 三、最终用户指导价格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

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 郅四清[案情]: 1989年河北省易县林业局在易县西陵镇太平峪村裤衩沟荒山建立红果基地,村委会公开向外发包,村民苏某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裤衩沟105亩荒山,承包期30年,收益三七分成,村委会得三成,原告得七成。协议达成后,苏某在所承包荒山上栽种了红果树和黑枣树。但由于植树造林用水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放牧牛羊啃咬伤害种植的树木,找专人看护效果也不好,加之红果价格大跌,自1992年起,原、被告双方均疏于管理、看护,致使红果基地未见效益。 1997年5月23日,经“易县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办公室”请示保定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并同意将西陵镇20个行政村的1300公顷荒山(含原告方承包的范围),于1997年5月26日规划到“中德”(德援)项目西陵镇板粟、杏树基地(新增项目)。村委会为加入该项目创造条件,发动义务工对荒山开发治理,栽种了部分板粟。 1998年11月11日,村委会未通知苏某解除1989年关于裤衩沟105亩荒山承包协议,便重新向外发包,并与本案第三人赵某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承包荒山总面

积200亩(含原告承包的105亩);承包期限为50年。随后,赵某在村委会发动义务工栽种板粟的基础上又栽种了部分黑枣、洋槐等树种。由于赵某管理不善,至今所栽树木零星无几。 2000年5月24日苏某以“1997年村委会在其承包的荒山上栽种板粟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于2000年8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非法解除承包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816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就原告苏某的损失问题,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委托易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予以价格鉴证,因苏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该中心未能做出价格鉴证。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为,1997年5月23日“易县中德合作造林项目办公室关于新增和扩充项目区域的请示”,将原告方所承包的荒山规划到“中德”项目西陵镇新增项目区,并获得保定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的批准,属于县级以上统一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的政府行为,依法应允许被告变更或解除与原告的荒山承包合同;但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2001年12月22日,法院参照《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荒山承包合同;2、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3、维持被告与第三人赵某的荒山承包合同。 判决生效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2年6月17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认为,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第4项规定了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之一,即按县级以上的统一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的。此条做为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应是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行政行为。而本案中政

word完整版本碧桂园现场管理实用制度标准合同处罚条款.docx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罚款额序号项目处理方法度(由发包人从应向承包人支付 的工程款中扣除) 一工程进度 1未按期完成验槽工作限期完成10000 元 / 天 2未按期完成基础工程限期完成20000 元 / 天 3未按期完成各楼号结构± 0.000限期完成20000 元 / 天 4未按期完成低层结构封顶限期完成20000 元 / 天 5未按期完成高层 3 层顶板封闭限期完成20000 元 / 天 6未按期完成高层20 层顶板封闭限期完成10000 元 / 天 7未按期完成各楼号结构封顶限期完成20000 元 / 天 8未按期完成专项计划,影响其他分包后续工 10000-20000元/ 天 . 栋序施工 限期完成 9将自施工程强迫其他分包完成扣除相应工程款3000-10000元/ 次 10未按总控计划完成专项验收(各项竣工验 10000 元 / 次收) 限期完成 11总工期拖延追究违约责任100000 元 / 天12未按总控计划完成竣工备案追究违约责任100000 元 / 天13未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移交物业追究违约责任100000 元 / 天 注:如果承包人按自己承诺完成了最终工期,在结算时发包人可以考虑向承包人退还一部分工程进度的违约金。 二工程质量 1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限期完成100000 元 / 次 对于甲方发现并要求的整改的问题,乙方必 3000-50000 元/ 次2须做出回复,明确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对限期整改 【视情节严重性】于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造假的情况

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罚款额序号项目处理方法度(由发包人从应向承包人支付 的工程款中扣除) 3出现重大二次结构质量问题限期完成10000 元 / 次 4对监理通知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并 5000 元 / 次 限期完成 回复 5因结构、二次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其他分包施 10000 元 / 次 限期完成 工 6未按材料、设备封样计划完成封样限期完成500 元 / 项 7 停工整顿、限期主材 50000 元/ 次工程材料、设备进场不报验即用于工程上 报验非主材 5000 元 / 次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 8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不遵守指限期完成1000 元 / 天令 9未做同进度工艺节点样板先行的限期整改500-1000 元 / 次10未按要求进行工序自检限期整改500 元 / 次 11分项、分部工程未报监理验收即进行下道工 1000 元 / 次 序 停工整顿、返工 5000 —50000 元/ 处, 地基、边坡、支护未按要求处理,存在安 如普遍存在或拒绝整改的 20000 12 全隐患的 限期整改 — 100000 元天然基础施工区域基底土质必须符合设计 13要求,若基底土质未符合设计要求即进行垫停工整顿、返工5000— 30000 元/ 处层施工 桩偏位情况严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必须 14询问设计意见并按要求进行处理,未经处理停工整顿、返工3000— 50000 元/ 处即进入钢筋和模板工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14项“霸王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了罚则。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述规定,为我们查处“霸王条款”提供了有力武器。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以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

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2月24日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专题部署,省局转发了总局文件,市局根据总局、省局部署,于3月1日下发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轰轰烈烈的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对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整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市委书记郑雪碧称赞:“这项工作抓得好!我们干工作就得这样,谁砸承德的牌子,我们就砸谁的饭碗。”省局在我市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并对我市进行通报表彰,市局年底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先进单位。 虽然我市去年的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的整治工作仍然只是初级的、低水平的,存在着介入领域少、查办案件少等“硬伤”。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不能否认有基层工作繁多、执法力量不足等方面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县区局和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对相关领域业务不熟,不会办案、不敢办案等原因导致的。鉴于此,为了方便大家在查处“霸王条款”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我整理归纳了9大领域50种“霸王条款”,都逐条查找了法律法规依据,今天公布给大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对号入座”,凡是发现在格式合同中有这些条款的,就可以立案查处。 1.准确把握“霸王条款”案件的构成要件。第一,“霸王条款”案件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二,“霸王条款”案件侵害的客体仅仅局限于消费者。这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就可以看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三,“霸王条款”案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是格式合同。在执法检查中,要查看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是否采用的格式合同,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不成立;如果是格式合同,再审查当事人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只有同时满足合同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4个条件,才能定性为“霸王条款”进行查处。 举例:【霸王条款之三十四】新入网移动用户,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和【霸王条款之三十五】安装联通宽带,必须先安装固定电话。这些条款如果出现在格式合同中,则可定性为“霸王条款”进行查处。但如果格式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而只是移动和联通公司在开展业务中是这样运作的,那么因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不是格式合同,所以就不能定性为“霸王条款”而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2018最新经济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2018最新经济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__元。 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____个月的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原告和被告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 ____________(品种及数量),价值人民币________元。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_______用____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__元的转帐 1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不能再据此请 求支付违约金附相反判例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今天推送的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05期,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但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注意到更多的判例与该案例裁判规则不相同。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尚存在分歧。本案作出裁判的时间为2009年,恰逢当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为了探明最高法院就此问题的裁判规则,本所作者以2009年为界限,检索到4份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10份裁判文书,发现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的责任

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冠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在广西南宁市琅东凤岭段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如果泳臣公司未按时完成工作、交付工程、擅自抵押土地,应向桂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二、泳臣公司至合同约定交付日无法实际交付工程,且该工程因质量事故未能复工。三、桂冠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投资款、利息、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赔偿损失13123.3万元。四、泳臣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11050万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裁判要点本案的败诉原因是合同解除后不能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最高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后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终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温州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XX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的信息后,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就8BK80技术合作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约,再由吴联大等人就该技术合作和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约。为了骗取长城公司的信任,1999年1月9日,吴联大与他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和长城公司签署了8BK80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的同时,又将协议中冒用的“西门子分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并将保证金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作为与西门子分公司合作的签约费用,其余部分占为己有。由于樱花公司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署的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限定只能由樱花公司在上海使用该技术,导致无法将该技术提供给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提出异议后,吴联大为拒返保证金,又在长城公司和樱花公司的“低压设备合作协议”

中私自加入“原8BK80技术合作有效,长城公司不得退回保证金”的条款。吴联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联大辩称:自己根据樱花公司的授权,在与长城公司订立及履行8BK80技术合作协议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的经营活动。8BK80技术合作协议是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协议中有关内容的变更,是依据樱花公司的指示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长城公司提出返还保证金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金中的22万元人民币已给付樱花公司用于履行合同,樱花公司又与西门子分公司订立有关协议,同时还促成了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的其他合作项目,长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后的经济利益远远超过保证金。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吴联大的辩护人辩称:吴联大不存在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的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吴联大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没有根据。8BK80技术合作协议封面上的西门子公司的字样系笔误,吴联大已在修正函中说明,且协议的内容也说明吴联大等人是中介人。长城公司的叶祥尧等人称,吴联大自我介绍是西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 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

法等产生争议。 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 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 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6729827.html,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没违法未越权“合同自由”边界是不可损害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11-08-01 08:06:41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国家工商总局: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不正当竞争控制、反垄断、制止环境公害等方面,国家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这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而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本报记者姚芃 针对河北省两律师质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理办法》? 答: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的健康状况,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通过市场也即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等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强化合同监管是工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问:制定《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处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立法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两年时间全面调研、周密论证和广泛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颁布的部门规章。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12条是否在法律规定以外自行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职责?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因此,《处理办法》关于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未超出国务院授权的范围。 问:两位律师认为,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应由行业自律和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维权,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和处罚的范围。请问《处理办法》是否违背了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监管和处罚范围? 答: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合同针对广大消费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职责,工商机关对格式条款有监管职责。因此,《处理办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律和国务院授权范围。 同时,近年来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山西、江西、吉林、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新疆、四川、上海、深圳、青岛等地,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工商机关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处理的职能。 浙江、黑龙江、安徽、辽宁、四川、新疆、山西、北京、上海、重庆、青岛等省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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