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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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方式;(八)决定共有部分的改建、重建;(九)业主大会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

四、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2018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

2018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文字版)

大连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得术语与定义、服务事顶与服务质量等级、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清沽正生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得质量等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得服务与管理。

在物业服务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选择服务内容。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物业建成得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

2、2住宅物业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得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住宅式公寓、与住宅毗邻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得非住宅物业等)以及与之相配套得共用设施、设备与公共场地。

2、3业主房屋所有权人。

2、4物业使用人不具有物业得所有权,但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依照法律与合同规定能够行使物业部分权利得人,包括承租人与其她实际使用物业得非所有权人。

2、5物业服务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得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与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2、6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成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得组织。

2、7老旧住宅区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并且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得住宅小区或零散楼院。

2、8急修项目、一般为影响到业主正常生活,可能引发严用后果得项目。

本标准中所指急修项目系指: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发生危险:b)因电气设备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与漏电:c)因供水管线设备或水管爆烈造成严重漏水;d)落水管堵塞与水盘等设备漏水:e)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行使;f)楼地板、扶梯踏步断裂或阳台、晒台、女儿墙、外沿柱、扶梯扶于,栏杆松动或提坏:g)房屋漏水;h)其它涉及到公共安全得急修项目。

2、9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共用部位就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活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21•【字号】大房局发[1988]143号•【施行日期】198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大房局发[1988]143号1988年4月21日)各房地产管理处、开发公司、修缮公司、住宅公司、设计院:《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建设住宅小区的管理。

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

变单一的行政管理为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性管理。

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四化建设服务。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民造福、美化城市”的宗旨。

“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带服务”的方针,抓好住宅小区建设。

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洁净、居住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一个微型社会。

二、试点小区概况我局初步拟定在市内四区的昆明、日新沟、风光、民权、金南路(一小区)五个小区进行试点。

这五个小区共有50栋房屋,3480户,建筑面积177,233,00平方米,占地面积81,115,00平方米(详见附表)。

三、综合服务管理内容(一)房产管理住宅小区的房屋。

无论其产权归属均纳入小区统一管理。

单位自管房屋可按大房局发(1987)167号文件实行信托代管的办法执行。

(二)环境美化管理在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情况砌筑封闭式花墙(围墙),修筑月亮门、雕塑、花坛、凉亭、石桌、石凳等建筑小品、种植花草、树木、铺设草坪、方砖。

(三)公共设施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建设儿童游乐场所、商业门点、综合服务室、管委会办公室、搭设自行车棚,安设公用电话亭,设立报刊箱及牛奶箱。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1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

2024年物业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也在逐渐发展和壮大。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和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物业服务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环境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五、物业费用1.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和标准收取。

2.物业服务费用应当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六、物业纠纷的处理1.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不得推诿、拖延。

七、法律责任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纠纷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住宅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住宅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并公示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2.倡导和谐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住宅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解决邻里纠纷。

3.公众参与原则:住宅业主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意见表达和监督。

4.法制管理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行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

二、管理服务内容1.日常维护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进行住宅的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

2.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监控住宅区域,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3.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住宅区域的垃圾清理、绿化养护、卫生设施的管理等,确保住宅环境整洁和居住质量。

4.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如电梯、停车场、游乐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5.物业收费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费收取,并保证费用的使用透明、公开。

三、业主权益保护1.住宅业主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告知住宅业主有关政策和规定的信息。

2.住宅业主的参与权:物业管理机构应促进住宅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管理。

3.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侵犯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益,如违规收取费用、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4.住宅业主的投诉权:住宅业主有权提出物业管理问题的投诉和意见,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提供反馈,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

5.住宅业主的维修权: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住宅的共用设施和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住宅的使用安全和舒适。

四、物业管理机构责任1.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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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精品资料推荐………………………………………………… 1 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精品资料推荐………………………………………………… 1 责在会议召开前15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20%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15人。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60%。 管委会设立主任1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2名(街道办事处1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精品资料推荐………………………………………………… 1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三)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精品资料推荐………………………………………………… 1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精品资料推荐………………………………………………… 1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精品资料推荐………………………………………………… 1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

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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