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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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9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换件法
在怀疑某个部件出现故障时,可以 用合格的备件替换疑似故障的部件 ,观察故障现象是否消失或改变, 从而判断故障的原因和部位。
05
农业机械事故预防与处理 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
01
02
03
人为因素
操作不当、无证驾驶、酒 后驾驶等。
机械因素
设备老化、维修不及时、 安全装置失效等。
环境因素
恶劣天气、道路状况不佳 、作业场地不符合要求等 。
拖拉机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 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
拖拉机停车时,应选择平坦场地,拉紧 手刹,关闭发动机。
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检查切割器 、脱粒装置、输送装置等关键部件
,确保完好无损。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驾驶员 应随时观察作物生长情况和机器运 转状态,及时调整行进速度和割台
分类
根据功能和用途,农业机械可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 、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 机械、动力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等。
安全生产重要性
03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如果操 作不当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 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制定了相 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机械启动、 行驶、作业、停车等各个环节的操作 规程和注意事项,确保了农业机械的 安全使用。
03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范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范
拖拉机启动前,应检查发动机、传动系 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确保正常运
转。
拖拉机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 环境,避免碰撞障碍物或人员。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提高农机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安全管理职责1. 农机合作社主任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 农机合作社副主任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农机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农机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

3. 农机作业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日常操作,严格遵守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参加农机安全教育培训。

三、农机安全教育培训1. 农机合作社应定期组织农机作业人员进行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农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参加农机安全培训,取得农机驾驶证。

3. 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机安全操作规程1. 农机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确保农机技术状态良好。

2.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4. 农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5. 农机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五、农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农机合作社应定期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农机作业人员应定期对农机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农机安全运行。

3. 发现农机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六、农机事故处理1. 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机作业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农机合作社。

2. 农机合作社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六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使用操作的培训、考试、审验等实行免费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机安全协会或者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

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农机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保障农机安全以及生产的法规规定。

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对于农机操作人员以及农机使用者来说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相关的法规要求,掌握农机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下面就农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进行详细介绍。

一、《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是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该规程主要包括了农机的操作和使用要求。

它规定了农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操作农机。

同时,该规程还要求农机使用者必须对农机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农机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二、《农机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农机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的另一个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农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该办法要求农机使用者必须确保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修理故障和更换损坏部件,杜绝使用不合格或者损坏的农机设备。

三、《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手册》《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手册》是农机使用者操作农机过程中的一本规范参考手册。

它包括了农机的基本知识、操作技巧,并详细介绍了常见农机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农机使用者可以通过研读该手册,了解农机的结构和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高操作技能,以确保安全使用农机。

四、《农机安全标准》《农机安全标准》是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要求,它主要规定了农机的安全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

农机的制造和销售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确保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农机使用者在购买农机时,应该选择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

五、《农机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农机的安全使用要求。

农机使用者在使用农机时,必须按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使用农机,不得在不适宜的工作环境下使用农机,不得擅自改变农机的结构和工作方式。

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农机的安全使用和生产的进展。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汇编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4.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5.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6.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7.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8.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9.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开发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四章推广使用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现状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设备之一,它的使用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缓解劳动力不足状况。

但是,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技能水平、机械故障等原因,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情况如下:1.农业机械事故总数:38,563起;2.直接经济损失:5.18亿元;3.死亡人数:272人;4.受伤人数:4,466人。

很显然,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的一个紧迫课题。

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具有如下的重要性:1.保护农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2.保障农业机械设备的完好性和操作效率;3.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由此可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措施为了保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1. 加强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机械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往往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关。

因此,在丰富条件和设备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提升。

2. 定期维护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设备,保证设备的良好运作状态,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3. 选择优质农业机械设备选择优质农业机械设备,具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和操作便利性,可降低故障发作率和人员伤亡率。

4. 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并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和安全生产记录等制度。

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农业机械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如下: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2.《农机具安全使用管理条例》;3.《行驶道路上农业机械车安全管理办法》;4.《农业机械运行维护安全技能操作规程》。

以上法规内容覆盖了农业机械的生产、运行、维护和安全性管理等方面,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

农业机械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与农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职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法规1、《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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