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雕沿革重要文件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体现人居自然和谐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通过雕、刻、塑等手段对硬质材料进行加工,形成立体的造型艺术。
城市雕塑,是指设立于城乡公共空间的雕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城市雕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质量第一、文明健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特色创新,协调发展。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雕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城市雕塑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行业自律】雕塑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管理,推广雕塑文化,服务城市发展。
鼓励推动城市雕塑学术研究的探索和创新,繁荣雕塑创作,提升城市雕塑艺术水平。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科学编制】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规划内容】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雕塑总体规划,明确雕塑专项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及目标;(二)明确城市雕塑布局结构、城市雕塑规划数量、密度、主题雕塑布局;(三)根据历史文脉、城市发展、生态文明、都市人文等方面规划城市雕塑题材、体量与分区控制规划;(四)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期限,制定城市雕塑建设实施计划、措施和要求。
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

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2004年10月修编有关《中国雕塑家公约》的议题讨论在2001年《中国雕塑论坛》得到进一步拓展,鉴于中国雕塑市场的走向和发展,呼唤创新、发展与权利保护。
因此,会议适时推出了《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雕塑工程预算暂行定额》供与会人员讨论。
现在,我们向大家推出这两份材料,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在创作实践中避免损失或遭受不法侵害。
其中,具体项目和基价可根据当地情况做适当浮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内著名雕塑家不在此范围之内,因为其本身的艺术价值已经超越了市场调控的范围。
(摘自《雕塑》杂志2005年第2期编者按)城市雕塑招标是城市环境建设发展中急待完善的规范性管理举措,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城市雕塑是集文化艺术性、工程规范性、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工程。
为充分尊重文化艺术的创造性和艺术价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投标法》为原则,以总结国内同行业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同时借鉴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土建工程等基建项目招投标法规的长处,特编制《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供本行业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试行。
城市雕塑的设计、创作、实施,根据雕塑题材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可分为三种寻求方案的招投标方法:一是直接委托:由建设方直接委托具有特殊专业能力的作者创作方案,在多个方案中选定实施;二是定向招标:就是将一个题材的雕塑委托两人以上创作群体共同完成设计创作,在受托群体中选定一个方案实施;三是广泛招标:就是建设方发布启事,向全社会广泛招标,从中寻求最好的方案实施;三种方法均适合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
一.城市雕塑招投标的范围1.凡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国有土地建立室外雕塑。
2.凡在城市广场、街道、游园、公园、风景区、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建立雕塑。
3.凡在纪念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建立室外雕塑。
4.其规格为:长或宽或高超过1.5m的水泥、石质、铸铜、不锈钢等硬材料的室外雕塑。
中国城市雕塑的十大焦点问题

中国城市雕塑的十大焦点问题近10多年来,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城雕热”在全国不断升温。
各地建设城市雕塑的数量之大,发展速度之快在当今世界是罕见的。
尽管城雕热持续升温,但关于城市雕塑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却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在许多基本的问题上,目前并没有取得共识。
现将目前城市雕塑广泛关注,引起了争论和产生了不同意见的10大焦点问题综述如下:一、名称问题比较多的意见认为“城市雕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严密,它只是一个约定速成的说法。
“城市”作为“雕塑”的定语,是什么意思呢?它只是属于城市空间?那么乡村和风景名胜地的户外雕塑算不算城市雕塑?在一些重要的艺术词典中,是查不到“城市雕塑”条目的;在国外,也没有城市雕塑的说法,这个说法是中国的自创,它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广泛流行的。
时间长了,被大家接受了。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从国外传进来一个词:“公共艺术”,国外没有城市雕塑的说法,我们所说的城市雕塑,他们通常称为“公共艺术”,所以许多人认为城市雕塑就是公共艺术,认为这两个名词可以互换。
目前国内将这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比较普遍。
公共艺术属于当代艺术的范畴;它不着眼作品的物质媒介和空间形态的概念,因为它可以拥有所有的艺术表现手段;它强调的是艺术的公共性、社会性和民主化;它的生产机制和消费方式与过去有了不同。
我们的城市雕塑有一部分在观念上与公共艺术是重合的,有为数不多的一些作品可以称为公共艺术,但是这不等于可以将所有城市雕塑等同于公共艺术。
公共艺术与城市雕塑也不是统属关系。
有人将城市雕塑也称为公共雕塑,将它看作公共艺术的一个部分,这种说法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公共艺术所强调的观念,许多城市雕塑并不具备。
还有些人主张用环境雕塑、景观雕塑的概念来替代城市雕塑的概念,这种说法强调了城市雕塑的环境属性,但是带来的问题是,有些城市雕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纪念性,不仅仅只是一个景观、环境的美化的问题。
南京大屠杀纪念雕塑,就不能简单地说是个环境雕塑,或者景观雕塑。
城市雕塑行业标准

【城市雕塑行业标准】目录编制说明使用说明附表编制说明一、编制目的作为公共工程的城市雕塑项目,不同于非公共需求的艺术家个人雕塑作品市场价值的认定方式。
艺术无价,工程有价。
为体现艺术创作的文化意义与著作权益,改变长期以来城市雕塑建设轻创意、轻著作权和不适合国家规范的弊病,中国工艺美术协会雕塑专业委员会在集中各方意见与方案的基础上,比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制订本标准。
国有资金为城市雕塑建设投资主体,是中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国情。
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的法定程序时,本标准以雕塑艺术行业标准为其提供参照依据。
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正式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收费标准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二、编制依据本标准根据“政府宏观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和行业自律的指导思想,遵照《价格法》、《工程招投标法》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参照建设系统《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格式,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适应国际惯例的需要,借鉴国际公共艺术项目运作案例,结合中国城市雕塑建设实践,制订本标准。
三、适用范围■ 本定额定义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内、外墙面建设、室内外公共空间营造、道路交通景观建设、各类工程项目景观建设、公共园林景观建设和旅游景观建设中固定性艺术雕塑工程。
■上述范围内的非固定展示性艺术雕塑项目建设参照本定额。
四、适用对象■本定额适用对象为具有国家合法机构颁发的雕塑专业资质、拥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雕塑家的雕塑专业单位和持有以上雕塑专业资质或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格证书的雕塑家个人。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城市雕塑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城市雕塑工程参照执行本定额。
使用说明一、取费基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费的收取标准,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主创作者的艺术资质级别,按《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总造价的相应百分比计算。
■《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总造价包括:雕塑艺术塑造与定样制模工程、雕塑成品制作与安装工程、雕塑成品运输与基座基础工程等计价项目之总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6年城市雕塑建设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6年城市雕塑建设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2.07
•【字号】黑建函[2006]222号
•【施行日期】200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6年城市雕塑建设情况的通知
(黑建函[2006]222号)
各市(地)规划(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雕委《关于报送“2006年度城市雕塑建设情况”和“2006年度优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评选资料”的通知》(城雕委[2006]008号)要求,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城市雕塑建设情况及评优材料的上报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2006年内建设完成的本级和所辖县(市)所有城市雕塑项目。
二、材料要求
(一)填写附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每个项目需附简要文字说明(100字左右)及三张8寸照片(正面、侧面、与环境结合的各一张)。
三、其他
(一)各地自行拟定参加评优的城市雕塑项目(数量不限),并交纳500元的评审费(直接汇至国家城雕委);
(二)所有材料请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至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三)国家城雕委帐号及电话
开户名称: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账号:0200001409014492593
联系人:贾京红
电话:************,传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类

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特制定本
指南。本指南对城市雕塑审批、建设提 出了具体要求,填补了现阶段城市雕塑 规划报件无明确管理办法的空白。 本指南共分三部分,主要包括:管 理指南、审批流程及报件范本。
前言
本指南重点在于对雕塑报件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对报件文本提供
示范。通过项目审批统计信息,促进城市雕塑类项目资料的电子化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
第一章 总 则
【城市雕塑的分类】分为城市重要雕塑和城市一般雕塑两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包括重要广场、主要节点、重大交通枢 纽等区域的城市雕塑;涉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题材的城市 雕塑;历史文化街区、城市主题公园的城市雕塑;文化主管部 门认定的城市雕塑等。 (二)城市一般雕塑是指除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其他雕塑。 【审批流程】雕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阶段分为 两步完成: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
第一章 总 则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指南—城市雕塑
第一章 总 则
【审批阶段】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审批阶段,该范本是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为例。 【信息管理】在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完成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核心数据备案,证书打印。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00 0 0
㎡ ㎡ ㎡ ㎡ ㎡ ㎡ 项 个 组 个 个 座
五
建设工程总 投资 投资比例
0 XX%
0 XX%
0 XX%
0 XX%
不朽的历史丰碑--东北城市雕塑的红色记忆
文化是城市的灵魂。
诚然,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彰显城市的历史、文脉及特色风采。
纵观东北地域的城市雕塑,《八女投江》《哈尔滨防洪胜利纪念塔》《胜利向前》《张学良将军像》《雷锋像》等,它们承载着东北地区独有的地域特质,或记录城市的一段历史,或昭示和传扬着一座城市的文化品味与象征,特别是蕴含红色记忆的东北城市雕塑,凸显其在公共文化中的特殊意义与价值。
提及东北城市雕塑,百姓脑海中很容易想到毛泽东像、飞机、坦克……“坦克下见”“相约飞机下”曾经是东北多少民众穿梭于城际间的共同记忆。
1945年8月,作为反法西斯盟军之一的苏联红军出兵东北。
为纪念与日本关东军作战牺牲的苏军官兵,苏联最高统帅部与中国方面商定,在沈阳、长春、哈尔滨三个城市各建一座苏军烈士纪念碑,三座纪念碑主体造型分别是坦克、飞机、军舰,合为海陆空纪念碑。
而三座纪念碑有一个共同点:碑顶的三种兵器的炮口一律指向东方。
应该说1945年10月落成的三座纪念碑是深深印在公众记忆中的东北早期城市雕塑,它是城市的一段历史,也是主题明确的公共文化载体。
今天,曾经在沈阳站前的坦克纪念碑虽已迁至北陵的苏军烈士陵园,但在其旧址处将碑体、碑文制作成青铜浮雕呈现给民众,以平面化陈设方式将记忆留存。
展现历史与文脉的公共雕塑是东北城市文化建设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东北城市雕塑以延安鲁艺传统为基石,以鲁迅美术学院为创不朽的历史丰碑———东北城市雕塑的红色记忆殷王红摘要:近代的东北饱受战争的摧残,东北人民顽强抗争的精神值得人们永远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那些为国家建设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也值得人们永远怀念。
因此,东北城市拥有诸多蕴含红色记忆的公共雕塑,它们将历史记忆和地域特质呈现,是公共文化的重要载体。
文章选取了纪念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勇于奉献的烈士和先进人物的雕塑,重新回顾那段艰苦卓绝的岁月,感悟这些雕塑的红色记忆。
开创城市雕塑新局面——全国第三次城市雕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作者: 晓世
出版物刊名: 美术
页码: 41-42页
主题词: 城市雕塑 中国美术家协会 城雕 雕塑创作 建筑装饰雕塑 雕塑作品 党的基本路线雕塑艺术 管理办法 十年
摘要: 5月27日至30日,由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举行的全国城市雕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宣部、文化部、建设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领导同志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及香港代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开创城市雕塑新局面。
会议总结交流了十年来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讨论、制定了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确定了今后城市雕塑的方针和工作重点。
历史文化名城传承文件
历史文化名城传承文件以历史文化名城传承文件为标题,我们来探讨一下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保护。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与价值历史文化名城是指那些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城市。
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遗产,包括建筑、艺术、文学、传统习俗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见证,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对于维护国家文化的连续性、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保护1. 加强立法保护。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标准和措施,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保护得到法律的保障。
2. 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与监督,确保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加强修缮与保护。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文物等进行修缮与保护,保持其原始风貌和历史风采,同时加强防灾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稳定。
4. 弘扬传统文化。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文化的宣传与推广,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展览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使传统文化得到传承与发展。
5. 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包括财政、技术、人才等,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投入,确保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发展1. 传承历史记忆。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留并传承其丰富的历史记忆,通过建立博物馆、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等形式,让人们了解城市的历史演变和文化内涵。
2. 建设文化设施。
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设施,包括文化广场、文化街区、文化艺术活动中心等,提供更多的文化交流与展示的场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 培育文化人才。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人才培养,通过设立相关专业的学院与研究机构,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智力支持。
4. 挖掘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名城应加强对本地文化资源的挖掘与利用,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石雕传统雕刻在现代城雕中运用的思考
COLLECT·INHERIT传承·收藏石雕传统雕刻在现代城雕中运用的思考[摘 要]现代城市雕塑按照其空间分布,可以分为园林景观雕塑、公共建筑雕塑与住宅小区雕塑等多种类别,对于城市的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园林景观的石雕艺术设计中,需要注重雕塑作品的文化性,将装饰与互动功能相结合;而对于城市公共建筑的石雕,由于其象征着城市风貌,则要主张积极的形象表达;对于住宅小区石雕,生活性和雅俗共赏是其主要特色。
[关 键 词]石雕传统雕刻;现代城雕;运用[中图分类号]J314.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7556(2017)02-0086-02文 许为民现代城市雕塑是一类立于城市各类场所中的雕塑作品,它对城市起到很好的美化装饰作用,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许多城市雕塑与该城市的地理特点、文化沿革、风俗习惯有着深刻的关联,优秀者甚至可以成为该座城市的标志。
石雕艺术作为传统雕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材料易得且材质适合雕刻,适用于现代城市雕刻艺术。
一、城市雕塑的分类及其作用1.城市雕塑含义及分类城市雕塑,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城市园林、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常见区域,为了某种美化目的、纪念意义或艺术表达而设计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是城市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要素,它蕴含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城市精神与人民意志,是对该城市生活的有力表达,使城市的居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体会到艺术的趣味。
常见的城市雕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例如按照材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石雕、水泥雕、铜雕或其他金属雕塑等;按照雕塑的造型手法可以分为立体雕和浮雕;按照艺术手法又分为抽象雕塑和艺术雕塑;按照其所处的场所又可以分为园林景观雕塑、公共建筑雕塑和生活住宅雕塑等。
本文从最后一种分类出发,对传统石雕在现代城市雕塑中的运用进行思考和探讨。
2.城市雕塑对城市生活的作用城市雕塑对于城市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城市雕塑有着很重要的主题性作用,例如在建筑艺术或园林景观艺术中,通常会有一个与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特点相照应的主题,而单通过建筑设计或自然景观排布,有时不能充分表达出设计者的主题思想,此时便可以通过雕塑的运用,对作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除此以外,在公共广场、住宅小区这些区域的雕塑作品,尤其是独立的景观小品,也可以自成主题,以石雕艺术为主体,对城市文化具有独立的点缀和装饰作用;对于一些重要的纪念性场所,还可以有一些叙事性的纪念性雕塑,对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精神生活起到了纪念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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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雕沿革重要文件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09-11-24
1982年2月25日 中国美术家协会向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报送了《关于在全国重点城市进行雕塑建设的建议》。 《建议》陈述了城市雕塑的重要历史价值和搞好城市雕塑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建议中央责成国家城建总局和中央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将这一工作抓起来,组成城市雕塑规划小组,研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新建大型城市雕塑的设计方案以及创作、施工等有关情况从思想性和艺术质量方面进行审查,把好质量关。
1982年6月16日 美协将《请示报告》报呈中宣部。
1982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宣发函[82]第90号) 我们同意你们的报告和名单,请即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1982年12月15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编制委员会文件 中直编发[82]3号 中国美术家协会: 关于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办公室人员编制的报告收悉。同意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下设办公室。行政编制五人。
1983年3月2日 纪念性塑像参考名单说明 1. 为了配合城市雕塑建设,选编了一份纪念性塑像名单,供各地制定城市雕塑规划、创作纪念性塑像时参考。这份名单,尚非完备,希望同志们提出意见,以便补充和修订。 2.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建立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重要人物的塑像,应报请中央宣传部审批。 3. 历史人物和民间传统人物的塑像,应结合地区的历史情况,突出特点,防止雷同和一般化。 4. 地区性著名人物的塑像,应报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 5. 各地建立纪念性塑像的规划项目,须报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备案。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如发现各地纪念性塑像有过多重复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将提出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整。 6. 名单上所列各像如何建立,由各有关地区单位负责组织,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予以协助。 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雕塑艺术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
纪念性塑像参考名单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列 宁、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 德、任弼时、董必武、彭德怀、贺 龙、 陈 毅、宋庆龄、罗荣桓、林伯渠、李富春、王稼祥、张闻天、陶 铸、李大钊、瞿秋白、蔡和森、 向警予、邓中夏、苏兆征、澎 湃、陈延年、恽代英、赵世炎、张太雷、李立三、方志敏、刘志丹、黄公略、许继慎、韦拔群、赵博生、董振堂、段德昌、杨靖宇、左 权、叶 挺 黄 兴、蔡松坡、 吉星文、赵登禹、张自忠、高志航、谢晋元 (二) 蔡元培、鲁 迅、廖仲恺、何香凝、邓演达、杨杏佛、沈钧儒、邹韬奋、郭沫若、茅 盾、闻一多、 杨虎城、李济深、张 澜、黄炎培、陈叔通、彭泽民、程 潜、傅作义、李公朴、柳亚子、张 謇、 范旭东、荣德生、刘鸿生、刘国钧、乐松生、卢作孚、张之洞、李烛尘、侯德榜、马本斋(回)、 松赞干布(藏)、郑 和(回)、陈嘉庚 (三) 孙武子、孙 膑、霍去病、张 骞、陈 胜、吴 广、黄 巢、诸葛亮、岳 飞、韩世忠、戚继光、文天祥、李自成、郑成功(收复台湾)、康 熙 (抗俄)、黄宗义、王夫之、林则徐、洪秀全、孙中山、丁汝昌、邓世昌 (四) 孔 子(教育)、屈 原、钟 繇、王羲之、顾恺之、李 白、杜 甫、白居易、柳宗元、陆 游、吴道子、杨惠之、阎立本、苏东坡、辛弃疾、关汉卿、罗贯中、施耐庵、吴承恩、蒲松龄、吴敬梓、 曹雪芹、聂 耳、冼星海、田 汉、陶行知、徐悲鸿、齐白石、梅兰芳 (五) 大禹(水利)、甘德(天文)、石申(天文)、扁鹊(医)、张仲景(医)公输班(鲁班)(工)、张衡(数、历法、地震)、司马迁(史)、祖冲之(数)、贾思协(农)、郦道元(地)、 李春(建)、僧一行(天)孙思邈(药)、 黄道婆(纺)、毕升(印)、沈括(天文、历法)、 郭守敬(历)、李时珍(药)、宋应星(手工业)、唐福(火箭)、玄奘(地)、徐光启(农科学)、詹天佑(铁路)、冯如(飞机)、华蘅芳(木壳轮、蒸汽机) (六) 白求恩、史沫特莱、斯特朗、柯棣华、斯诺 (七) 黄继光、邱少云、罗盛教、杨根思、杨连第、雷 锋、王杰、刘英俊、谢臣、罗光燮、 司马义·买买提、庞国兴、杨建章、梁英瑞、李成文、岩龙、吕士才、张华、扎江、张思德、 董存瑞、狼牙山五壮士、向秀丽、安业民、欧阳海、刘胡兰、刘文学、安柯、张志新、马约翰、 吴传玉、容国团、黄爱、庞人铨、施洋、黄静源、陈赞贤、刘尔松、汪寿华、刘华、李启汉、 周文雍、王荷波、郭亮、林育南、杨殷、张浩、邓发、茅丽英、节振国、王孝和、赵占魁、孟泰、 李永、王进喜、赵春娥、赵梦桃、罗健夫、蒋筑英、张同星、徐寿、郭隆真、高恬波、刘和珍、 张挹兰、游曦、毛泽建、伍若兰、杨开慧、冯铿、黄励、徐全直、何宝珍、吴富莲、茅丽瑛、李林、赵一曼、江竹筠、刘胡兰、赵春娥、抗联八女投江、廖承志、吴玉章、蔡锷、秋瑾、章太炎、 宋教仁、谭嗣同
1985年10月 全国第二次城市雕塑工作会议文件之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印发《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1985年11月18日 经建设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同意,全国城雕塑规划组发出《关于颁发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6年6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文化部 中国美术家协会 城市雕塑文件 (86)城雕0008号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
自从一九八二年中央领导同志对于开展城市雕塑建设作了重要批示以来,我国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较快。在许多城市中,建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艺术水平的纪念性雕塑和内容健康的园林雕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美化城市面貌、丰富人民文化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这一事业继续健康发展,经全国第二次城市雕塑工作会议决议,县针对城市雕塑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雕塑建设,必须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贯彻中央“有重点”,“有试点”,“分期分批”进行的批示精神。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要对本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的建设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妥善管理。 二、在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公园、纪念地、海港、水库以及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兴建室外雕塑,必须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初审,提出意见,报当地领导批准,并报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备案。 三、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以及艺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城市雕塑的规划、审稿、验收,以保证艺术和工程质量。对于思想内容不健康或艺术质量低劣的作品有权提出批评和决定停建,直至拆除。 四、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方可承担城市雕塑任务;无《资格证书》者,不得私自承包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和制作。 如暂无《资格证书》又确有城市雕塑创作能力者,可向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申请批准,方可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持有《资格证书》承接雕塑任务的雕塑家要对人民负责,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作品应由作者署名。 确有创作设计城市雕塑能力的单位在进行城市雕塑的设计和制作过程重要遵循艺术创作的规律,保证雕塑家必要的创作时间,反对单纯追求时间和经济效益而粗制滥造、不负责任的作风。 无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雕塑家的所谓“中心”或“公司”,均不得擅自承担城市雕塑的任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和艺术委员会统一颁发。获《资格证书》的条件和批准办法另发文件。 五、尊重雕塑家的劳动,雕塑家进行城市雕塑创作应按国家稿酬政策的精神给予报酬,对于确有贡献的雕塑家及有关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严格遵守国家版权法的规定,对雕塑家的设计、创作的版权给予保障。 六、城市雕塑建设应贯彻勤俭办事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力求节约。严禁国家干部和某些人借筹建城市雕塑的机会搞不正之风。
1986年8月 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城市雕塑规划组(委员会):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城市雕塑设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雕塑艺术质量,在全国雕塑专业人材中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颁发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雕塑规划组根据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试行条例,向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报你区领取资格证书的名单及登记表,经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资格证书》。
附件: 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 (试行草案)
城市雕塑属于相对永久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城市的面貌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一经建成,不易拆换。因此,对城市雕塑作品的内涵、形式和制作技术要求较高,对专业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必须提出一定的要求。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是为了保证城市雕塑的质量,使这一事业稳步发展。 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试行草案)如下: (一) 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必须本着对国家、人民、社会和艺术负责的原则进行创作和制作。 (二) 申请《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必须符合一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