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核医学科
12核医学科人员岗位职责1.doc

12 核医学科人员岗位职责1核医学科人员岗位职责文件编号:HYXK-GZZD-201303012-01二、核医学主任医师岗位职责三、核医学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12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 附件12:湖南财润投资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公司内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网络系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计算机硬件系统及外设包括: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便携电脑、移动存储设备(U盘、移动硬盘等)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软件系统的建设过程包括软件系统的购臵或开发、验收过程。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网络系统包括:基于Intelnet和Intranet 的技术理论,由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布线系统组成的内部和外部网络系统。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七条公司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保护公司重要文件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章硬件系统管理规定第八条各部门申请计算机硬件系统及外设采购按以下流程办理:1、由各部门提出计算机硬件系统及外设的品牌、型号及配臵需求,提交行政事务部审核;2、行政事务部审核品牌、型号及配臵后,确定采购方案;3、行政事务部确定的采购方案,分别报送行政事务部领导、财务管理部领导会签,然后送公司领导审批;4、行政事务部负责寻找报价最低且服务良好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并对购臵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及外设进行验收,在安装、调试正常后,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务部和财务管理部应不定期对信息化资产进行联合盘点、核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各部门计算机硬件系统及附属设备由行政事务部负责统一维护、保养,行政事务部应建立专门的设备档案备查。
医院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有序、高效、安全地进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实验室,包括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医学影像科、核医学科等。
第三条实验室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4.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实验室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三章实验室基本条件第八条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合理的布局和分区,满足实验工作需要;2. 良好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3. 具备必要的实验设备、试剂、耗材等;4. 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无安全隐患;5.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实验室工作制度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记录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加强试剂、耗材的管理,定期检查库存,确保试剂、耗材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3. 定期检查,及时整改。
核医学与放射治疗管理制度

核医学与放射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核医学与放射治疗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与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从事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相关设备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核医学与放射治疗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四条核医学与放射治疗工作应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院应设立严格的质控检测机构,定期对核医学与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准确可靠。
第六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条医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核医学与放射治疗设备,确保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八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设备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工作正常、无故障。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且定期进行职业资格核查,确保他们的专业技能满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严禁违规操作和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价,不绝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本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保护自身安全。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核医学与放射治疗工作应依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病例档案和记录系统,确保病例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诊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订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核医学与放射治疗工作的安全角度。
第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技巧,以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快速应对,并妥当保护患者和本身的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伤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七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法信汇编版)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管理制度
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医疗服务的提升,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工作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疗技术人员、医疗影像专业人员、检验科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医学影像和检验报告的管理应依据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等原则,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医学影像管理第五条医学影像包含X线、CT、MRI、超声、核医学等影像学检查,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诊疗方案,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学影像检查前,医务人员应当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和检查申请,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第七条医学影像应由专业训练有素的医疗影像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将操作任务交由无相关资质人员进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学影像检查时,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影像检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学影像的报告应由专业医师进行解读,解读结果应准确、客观、完整,并及时填写和签名确认。
第十条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的存档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确保医学影像的长期保管和快速检索。
第十一条医学影像的传输和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进行,确保患者隐私和医学影像的数据安全。
第三章检验报告管理第十二条检验报告涉及到患者体液、组织、细胞等检验结果,对于诊断和治疗决策具有紧要意义,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检验样本手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样本的手记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检验报告应由检验科技术人员依照专业要求进行测试和分析,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检验报告的解读应由专业的临床医师进行,解读结果应准确、客观、完整,并及时填写和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检验报告的存档管理应严格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确保检验报告的长期保管和快速检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组可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医师、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五)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教育,发布药品相关信息,对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影像诊疗场所管理制度范本
影像诊疗场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影像诊疗场所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影像诊疗场所,包括放射科、超声科、核医学科等。
第三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设备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影像专业人员,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五条影像诊疗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熟悉放射诊疗设备和操作程序,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条影像诊疗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影响影像诊疗质量疾病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八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设备准确可靠。
第九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发生放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影像诊断和治疗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开展内部质量评估,定期对影像诊断和治疗质量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检查需求,合理选择影像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放射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第十四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记和妥善存放,定期交纳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向患者告知放射诊疗的相关信息,取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影像诊疗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场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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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核医学科
1、131碘核素治疗知情同意书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31
碘核素治疗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治疗介绍和建议
医生已告知我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需要进行131碘核素治疗。
131碘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原理是基于甲状腺对碘具有高度选择性摄取功能,利用放射性131
碘衰
变过程中发射出核射线的电离辐射生物效应可抑制或破坏病变甲状腺组织,使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缓解或
痊愈。131碘治疗具有治愈率高,副作用小,复发率低的优点。临床资料表明,治疗后患者中的白血病和
甲状腺恶性肿瘤的发病率与总体人群比较无增加,也不会影响生育和遗传。
治疗潜在风险和对策
医生告知我如下131碘核素治疗可能发生的一些风险,有些不常见的风险可能没有在此列出。具体
的治疗根据不同病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医生告诉我可与我的医生讨论有关我手术的具体内容,如果我有
特殊的问题可与我的医生讨论。
1. 我理解131碘治疗后的主要并发症是甲状腺功能减退,其发生率为10%-20%,与我对射线的个体敏
感性差异及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有关,目前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甲减后需给予甲状腺素替代
治疗。
2. 我理解绝大多数患者经131碘治疗后甲亢症状和体征得以控制或改善,甲状腺大小恢复正常,突眼
减轻或痊愈,但有少数患者治疗效果不明显,需进行重复治疗。由于个体差异和疾病变化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极少数患者经131碘治疗后可能出现突眼没有变化或一过性加重现象。
3. 我理解任何所用药物都可能产生副作用,包括轻度恶心、皮疹等症状到严重的过敏性休克,甚至
危及生命。
4. 我理解由于放射性破坏甲状腺,使大量甲状腺激素大量入血,治疗后早期可出现症状的一过性加
重,极少数患者在甲亢病程进展中已有心功能不全及肝功能损害等情况时有可能出现甲亢危象(表
现为高热、脉快、烦躁、大汗等),多见于甲亢治疗后1~2周,需立即到医院进行处理。
特殊风险或主要高危因素
我理解根据我个人的病情,我可能出现以下特殊并发症或风险:
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和意外,医生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患者知情选择
我的医生已经告知我将要进行的治疗、此次治疗及治疗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
的其它治疗方法并且解答了我关于此次治疗的相关问题。
我同意在治疗中医生可以根据我的病情对于我的治疗方式做出调整。
我理解我的治疗方案的实施需要多位医生和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我并未得到治疗百分之百成功的许诺。
患者签名 签名日期
如果患者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请其授权的亲属在此签名:
患者授权亲属签名 与患者关系 签名日期
医生陈述
医生已经告知患者将要进行的治疗及治疗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的其它治疗方法并且
解答了患者关于此次治疗的相关问题。
医生签名 签名日期
2、骨转移瘤骨痛核素治疗知情同意书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骨转移瘤骨痛核素治疗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历号
治疗介绍和建议
医生已告知我患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以进行 氯化锶(89SrCl2)/ 153Sm-EDTMP 核素治疗
以达到缓解疼痛、杀伤肿瘤细胞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骨转移瘤和恶性骨肿瘤的核素治疗为一种姑息治疗。静脉注射治疗用放射性核素后,在骨转移或骨
肿瘤部位出现较高的浓集,利用放射性药物发射的射线对病灶进行照射,达到缓解疼痛、杀伤肿瘤细
胞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对癌症晚期引起的并发症无效。89SrCl2注射液用于减轻前列腺癌、乳腺癌、
肺癌等恶性肿瘤骨转移所致骨痛的有效率为80%,疼痛缓解维持时间3~12个月,疼痛改善程度不等,
对部分病人能减少骨转移灶数目或消除骨转移灶。
治疗潜在风险和对策
医生告知我如下本医疗方案可发生的一些风险,有些不常见的风险可能没有在此列出。具体的治疗
根据不同病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医生告诉我可与我的医生讨论有关我手术的具体内容,如果我有特殊的
问题可与我的医生讨论。
我理解此手术存在以下风险和局限性:
1. 我理解用药后可能发生的一些反应,包括恶心、呕吐;腹泻或便秘;蛋白尿或血尿;皮肤红斑或皮
疹;脱发;发热或寒战;过敏所致的支气管痉挛,以上症状可给与对症处理。
2. 我理解治疗后少数患者发生骨痛加重现象(称闪烁现象)一般持续2~5天。
3. 我理解部分患者治疗后可能出现白细胞、血小板计数一过性下降;少数患者治疗后可能出现不可逆
性骨髓抑制,一旦此现象发生,有导致死亡的风险。
特殊风险或主要高危因素
我理解根据我个人的病情,我可能出现以下特殊并发症或风险:
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和意外,医生会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患者知情选择
我的医生已经告知我将要进行的治疗、此次治疗及治疗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
的其它治疗方法并且解答了我关于此次治疗的相关问题。
我同意在治疗中医生可以根据我的病情对于我的治疗方式做出调整。
我理解我的放疗方案实施需要多位医生和技术人员共同进行。
我并未得到治疗百分之百成功的许诺。
患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如果患者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请其授权的亲属在此签名:
患者授权亲属签名 与患者关系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医生陈述
我已经告知患者将要进行的手术方式、此次手术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可能存在的其它治疗
方法并且解答了患者关于此次手术的相关问题。
医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