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说明:这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的定义,实际上,随着新征管法的出台,稽查的内容更丰富了,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又包括对涉税相对人的检查和处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总局对《税务检查通知书》也设计了两种格式,即:格式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一〔〕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税务稽查机构及其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遵循的贯彻工作始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会计基础知识:什么是税务稽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基础知识:什么是税务稽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读」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国税发[2005]43号)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法规库】中央税收法规库【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12-24【分类号】【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有效性】有效【分类】税收征管+一般规定+20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什么是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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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
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稽查的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一、引言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本报告将对一个具体的税务稽查个案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揭示税务违规行为的特点、稽查过程中的难点以及处理结果的影响,为今后的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一)被稽查对象本次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一家名为公司名称的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产品名称,年销售额达到X万元。
(二)行业特点该行业普遍存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复杂、生产成本核算难度大、销售渠道多样等特点,容易出现税务问题。
(三)税务申报情况在稽查前,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现出一些异常,如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所得税申报利润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等。
三、稽查过程(一)选案税务机关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该企业的纳税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多项风险指标异常,从而将其纳入稽查选案范围。
(二)检查1、账务检查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账簿、凭证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原材料采购发票不规范,部分发票缺少必要的明细信息。
生产成本核算混乱,存在多计成本、少计收入的嫌疑。
销售费用列支不合理,部分费用支出与业务无关。
2、实地调查为了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稽查人员深入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等地进行实地调查。
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实际库存数量与账面记录不符,存在账实差异。
部分生产设备未按规定计提折旧,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三)证据收集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包括财务资料、合同协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违规行为及定性(一)增值税方面1、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实,少缴增值税X万元。
2、销售货物时,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少计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X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多计成本费用,如虚增原材料采购成本、不合理列支销售费用等,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X万元。
税务稽查规程与管理

税务稽查规定与管理一、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二、税务稽查的三个特性(1)税务稽查主体的法定性;既税务稽查大主体是由《征管法》规定大税务机关第十四条所称按国务院规定的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查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它司所逃税款追缴税款,骗税,抗税案件处理。
(2)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依照法律能够确定大对象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法律规定有其他义务大单位和个人,(3)税务稽查合法性。
指税务稽查必须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实施。
三、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它们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案件来源的不同税务稽查案件来源主要是按照检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移送过来的案源、举报案件移交或转交来的案件。
税务检查来源主要是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或按照税法式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案件。
(二)检查对象、范围、职责和目的不同。
税务稽查主要职责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同时各地区的专项检查部署,这是由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税务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阻止重大案件的发生。
(三)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
税务稽查是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执法程序进行。
税务检查的方法灵活多样,程序也不一定按照每个环节执行,只要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
(四)检查的时间不同。
税务稽查往往是检查以前年度的情况,而税务检查往往侧重于当年的情况。
当然两者也是有联系的,两种检查是互为补充、互相支持,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的检查提供案源线索,同时,稽查部门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以提高征管质量。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上)

1税务稽查计划管理1.1业务概述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围绕税收工作中心,根据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分析辖区范围内税收违法活动的情况和特点,结合本局或者辖区范围内税务稽查机构及人员等资源状况,对未来一定时期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出安排,并对目标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稽查工作目标为中心,遵循强化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执法到位、准确高效的原则。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订、税务稽查计划下达、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
1.2业务岗责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具体办理。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1.3业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1.4业务流程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1.5业务规范1.5.1税务稽查计划制订1.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准确把握内外部条件,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各类稽查计划。
2.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适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辖区范围内的统筹计划和本局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时间的跨度,可以划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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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一)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重点检查对象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重点检查对象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的企业。
2.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等导致开票难的企业。
3.存在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行为的企业。
4.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未按规定提供的企业。
(三)营改增重点检查行业1.旅游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五条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建筑业、房地产业:《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 256号文),国税总局将选取3-5个行业重点稽查。
房地产、建筑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3.生活服务业: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四)其他重点检查项目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重点方法:(一)数据比对,综合分析。
稽查人员将利用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进行数据应用,认真分析“营改增”试点企业5月1日以后发票流情况,着重跟踪分析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发票流向“营改增”行业的情况,综合分析“营改增”企业税务登记、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等情况,找出疑点企业,确定专项稽查对象。
(二)联合稽查,优势互补。
国税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和税总函〔2016〕256号通知要求,协同地税稽查部门联合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
国地税将对税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实现共享,共同确定联合入户检查对象,同属双方重点税源企业是国地税联合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并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三、涉税风险主要类型及应对方法(一)发票风险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了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近期又出台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所以,发票风险将是纳税人面临的最大税收风险之一。
1.虚开发票风险(1)虚开发票类型:一是无业务虚开。
无业务虚开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此类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
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过一起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案件。
2012年3月以来,姜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哈尔滨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三家劳务公司,在两年多时间里,共计为1251家企业虚开劳务发票4210份,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000余万元。
二是变名虚开。
变名虚开是指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等。
“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可能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或应客户的要求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
例如: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酒店将“餐饮费”变更为“住宿费”;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银行将“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提醒: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
金税三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通过分析,虚开发票的行为很容易就会被发现。
因此,企业要持续经营、长远发展,坚决不能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否则除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1)风险成因:一是主观故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二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2)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现形式: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多抵进项税金,企业要求开票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对此可能会出现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进销项比对异常、行业相关性比对异常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疑点信息,成为税务稽查关注重点。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以要求施工企业虚开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等也因各种原因而予以配合。
(3)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关税款。
购货时,建议企业主动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并和对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避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建议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查询网站进行查询或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查询发票真实情况。
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此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如果某个身份证号代开频繁,数额较大,将成为税务机关关注重点。
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也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对象。
例如:某单位为了增加成本费用,通过某个人个人身份证长期大量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查出代开频繁的身份证号,倒查受票方,锁定疑点企业。
二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而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
例如:某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长期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比对发现该企业代开发票销售收入相比“营改增”前增幅异常,存在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嫌疑,被锁定为疑点企业。
提醒:既不能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也不能去替别人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1)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电话未填写。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了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及帐号,没有填写地址、电话。
提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2)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只填写购买方的“名称”,没有填“纳税人人识别号”。
提醒: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
(3)明细填写错误。
开具的发票未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提醒:开具的发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4)销货清单开具不规范。
一是汇总开票未开具销货清单;二是汇总开票开具销货清单但未在销货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三是未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
企业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5)发票备注栏未注明相关信息风险“营改增”后,总局陆续出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