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一般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见表13-1) ★★★表13-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考点二: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见表13-2) ★★★★表13-2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概念:权利集合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概念抽象性、内容广泛性、地位基础性 人格平等:主体资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 人格尊严:社会性的精神特质人身自由:身体活动、精神活动的自由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解释功能、创造功能、补充功能兜底条款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般人格权考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见表13-3)★★★★★表13-3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考点四: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1)是开放的权利,具有兜底条款的作用。
(2)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①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
②必须通过个案的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进而判断此种人格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③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
④在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1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答:一般人格权作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对于进一步明确个别人格权保护目的,保证各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积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应如何适用产生分歧或疑惑时,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并要求其至少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所规定的价值内涵。
(2)创造功能①一般人格权为生成新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立法者据此可以对法律没有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具有明显的价值宣示功能。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7-9测试与解析

第七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
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
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
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
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
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
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B.乙C.丁D.甲父2.甲依法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
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
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 )A.国家B.集体c.乙D.丙3.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A.2007年3月1日B.2007年11月1日C.2008年2月3日D.2008年3月1日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
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
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5.甲受单位委托到某厂采购电脑500台。
甲到某厂后,正好该厂搞有奖销售活动,买够.500台即赠送彩票1张,甲持此彩票参加该厂抽奖又中电脑1台。
则此台电脑的归属( ) A.归甲所有B.归单位所有c.归甲和单位共同共有D.归甲所有,甲给单位适当补偿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人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钱某、孙某、李某三人表示同意。
3天后,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1.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正确答案: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又根据《民通意见》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由此可知,本题中的李某,以其管理才能入伙,经过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
涉及知识点:自然人2.赵某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合伙的内部关系由合伙人决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7、民法记忆口诀

记忆口诀1-101、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2、共同共有:夫、家、遗、伙3、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4、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5、形成权种类:撤,抵,要,解,否,选,继,遗(9种)6、民事权利分类:支、形、请、抗7、宣告死亡的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8、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9、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0、属于债权请求权但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券、资、国记忆口诀11-201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支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1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支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13、不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政、法、事、继14、特殊物权变动:善、拾、先、添15、占有的分类:有无善恶,自他直间16、房地一体主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17、不可抵押的物:土封争益、违、集18、保证合同: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19、债的学理分类:一多,财劳货,单选20、合同的学理分类: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记忆口诀21-2921、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22、债权人实施的8种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23、七种特殊主体责任:监、教、用、帮、定、安、网24、八类具体人格权侵权责任:生、身、健、姓、肖、名、容、隐25、七种典型侵权责任:产、车、医、环、危、动、物26、安保责任主体:商、娱、馆、银、车、群27、婚姻无效:婚、龄、属、病/胁(可撤销)28、诉讼离婚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怒遗(可请求损害赔偿);读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五种特殊情形:租借转让未登记;拼装报废盗抢逸;运行支利是前。
2020民法典第七篇侵权责任篇学习解读PPT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 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 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以上内容来源网络公开信息,可根据需要进行 篇辑 修改)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 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侵权责任。
六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七 第七章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八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PPT课件:(第七编 侵权责任)解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 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 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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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监护
2. 基层组织作了书面或口头通知指定,指定监护即成立。
监护人如不服可在30天内起诉到人民法院,逾期不诉的法院将作要监护变更处理。
如果法院撤销了监护,法院可另行指定监护人。
3. 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民法通则》16条17条规定的监护顺序作为指定顺序,前一顺序中有监护人资格但无监护能力的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各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中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可根据识别情况来指定监护人。
4.法院作出判决,一般应按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并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
5.监护人被指定以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监护人与现在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协议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议获得法律许可后取得监护权,有监护资格的人优先。
(四)监护人的职责
1.人身:保护健康、照顾生活、管理教育
2.财产:保护管理其财产,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
3.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4.依法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进行赔偿。
此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人。
法律上把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叫做监护人委托,并非监护人变更,此时被监护人如致人损害,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却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监护人不等于扶养人。
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生活上的联系状况而予以确定。
2.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夫妻离异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未与该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对监护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取消的除外。
(六)住所
住所: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公民法律生活的中心场所,与居所不同,公民可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居所,但住所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
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其住所,如经常居住地域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两户”的本质是公民,是公民民事主体的特殊形态。
一、含义
《民法通则》26条27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从事商品经营的,称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商品的,称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两户”经营内容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农林牧副渔等农业产品(不包括乡村企业承包),个体工商户进行的是工商经营。
二、财产责任
1.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均指无限责任,但要保证生
活和生产的必要)
2.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承包的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有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第六节个人合伙
一、含义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经营,共享盈余,共担风险
二、特征 1.合伙人必须两人以上,法律上没有最高人数限制,经济上要具有独立性。
2.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对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的叫做共同事业。
合伙所经营的事业不一定是经济方向的。
合伙经营可以是持续的,连续的,也可以是临时的,暂时性的。
3.互约出资,合伙人必须相互约定出资,可信用出资。
法律上对合伙人的出资额度没有限制。
4.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就合伙人内部来讲,合伙人之间为契约关系。
鉴于合伙的复杂关系,提倡合伙协议书面化。
一旦合伙协议达成,合伙关系即成立。
一般合伙不需要工商登记,即使需要工商登记而不登记的,合伙关系依然成立。
而合伙企业的地位以获得营业执照为准。
5.合伙企业共同劳动(非必要条件,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集资功能)、共同经营(决策,管理)、共享盈余、共担风险。
合伙关系具有浓厚的人身性因素,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合伙人数不可能有很多;2.合伙人地位不能转让,也不能人身继承。
三、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大家出资的财产,经营积累所得的其它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归属
合伙组织无法律人格,合伙财产只能归合伙人所有和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为大家共有的;出资财产为以所有权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以使用权出资的,原则上不能共有。
如以消耗物,不可替代物出资的,也可视为共有。
出资财产有不可抗力损失了的,应由合伙人员共同承担,不另行出资不影响他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二)保全
为了稳定合伙关系,进行保全
1.分割的限制: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分割集体财产。
2.抵消禁止:合伙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于任何合伙人个人的债券对合伙债权向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