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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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处分权 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 决定着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存在的目的 在于Biblioteka 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法典制定后的五十年左右,似乎没有任何兴趣去 超越第1121条,后来发展的真正压力,来自于为 人寿保险提供法律框架的需要。
法院通过对1121条的解释,现已超越了其原有 的意义,受诺人不再需要向承诺人为赠与,而只需 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转移即可使第三人利益合同 有效,而受诺人要对合同享有利益的条件,也被解 释为包括“道义上的利益”。该制度发展的最 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 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
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当事人
之外的人不发生效力,是为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合同效力的扩张 实践的需要有力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合同相
对性原则在现代已存在大量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1.国外制度比较。 -罗马法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
给付。
-《法国民法典》1165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 人之间有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加义务于第三人, 仅在第112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第三人设定利 益。
依1121条的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合 同时,或对他人为赠与时,亦得订定第三人利益的 条款,作为该合同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 有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合同当事人即不得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合同法全文(修订日期:XX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当将双方协商一致的主要条款记载于书面合同之中。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方式同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但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书面形式作为必要条件的除外。

……(此处省略部分条款内容,全文应包含合同法全文)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篇2合同编号:【编号】甲方:【甲方全称】,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职务:【甲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甲方法人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全称】,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职务:【乙方法人职务】联系方式:【乙方法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具体事项名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详细阐述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事项的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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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
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的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表现在: 第一,主给付义务是法定、约定或依据合同的性质产生 的,而附随义务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它是法定的义务。 第二,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 第三,违反主给付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违反附随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主给付义务能够而且必须独立存 在。而附随义务必须以主给付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类似条款:“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发生 伤残、死亡等事故,企业概不负责。若 不同意,请勿在合同上签字。签字则表 明员工接受公司规定。”

数码相片店的单据上印有“存储卡及其 脆弱易被损坏,洗印过程中如有损坏, 概不负责,每副相片只赔偿一元钱”
第四节 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 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当 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 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 便。

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他们之间 关于乙唤醒甲的约定不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不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应由甲自己 承担损失。
想一想




小王投入2元硬币,从自动售货机上拿了 一瓶水。 1.是否产生合同关系? 2.要约跟承诺分别是什么? 3.该合同中是否包含默示条款?

自动售货机属于要约,小王以行为作出 了承诺,合同成立,合同包含默示条款。 如水的质量应合格。

小刘至山鸣公司找工作,山鸣公司用其 一直使用的劳动合同与小刘订立了合同。 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约定:“因劳动者在 使用山鸣公司设备的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由其自负其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工作过程中,小刘不慎被机器压断了 一根手指。小刘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 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想一想

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 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 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乙均未醒,甲 因未能及时下车付出了额外费用。甲要 求乙赔偿损失。你认为乙是否应赔偿甲 的损失?
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 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 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 法。 ”
判断题



下列实例分别属于哪种形式的合同? 1.老王邀请老刘参加自己儿子的婚礼 2.甲乙以粉笔在墙上写字,签订了一份买 卖土豆的合同。 3.小张向小王写信发出要约,小王接受要 约回信承诺,但无合同书。 4.小刘是一个聋哑人,其在超市买了一箱 方便面。




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 的从给付义务是 ( ) 交付汽车 移转该车所有权 提供必要文件 告知该车已存在的危险

交付车辆及转移所有权,是主给付义务, 提供必要的文件可以使债权人利益得到 更大满足,为从给付义务。告知危险是 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是附随义 务。
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原告:某船主 被告:码头老板 合同内容:原告的船舶可以在被告码头 装卸货物 在停靠期间,因退潮致使原告的船只陷 入河中受损。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支持。 被告承担的义务属于:默示义务。

本案合同中虽然没有船舶停靠地应当安 全和适航的明示条款,但按理应当有之, 否则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就不能实 现。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惯例,被 告应对原告船舶的安全与适航负责,此 项义务虽然没有明示于合同之中,但却 应推定存在于合同之中,属于默示条款。
第三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
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 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标的条款,当事人条款) 所谓非必要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 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
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
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 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 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 务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 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 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 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 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小王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挂号5元, 后又花200元做了B超检查,但医院却没 有查出小王身体的毛病。小王认为医院 未履行合同,自己的身体明明有毛病却 没有查出,要求医院返还205元。 请问:医院是否履行了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 合同义务的分类 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
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
的一种。从性质上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 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 行为。


责任与债务的区别 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 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 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 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 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合同形式:口头; 书面(合同书,信件,电子形式如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等) 其他(推定形式,如默示同意,即当事 人约好签订书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在 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债务,另一方 当事人未反对)
案例分析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 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 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 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 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 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 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 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 产损失5000元。
四、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况 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法律有 必要的限制: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责任。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 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 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 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 谁承担,为什么?
选择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 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 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 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 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 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 立
应当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两方面
来区分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合同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
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 约目的的义务。 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次要义务并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第二,当事人违反次要义务 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 合同。 第三,次要义务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应当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两方面
来区分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合同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 约目的的义务。 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次要义务并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第二,当事人违反次要义务 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 合同。 第三,次要义务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
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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