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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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自-浅谈公权私权之关系

自-浅谈公权私权之关系

浅谈公权私权之关系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

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

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

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

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

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

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那么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那么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立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

其中XX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

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根底而不成功。

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根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

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

[1]以下局部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别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标准可以划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及授权性标准。

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

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

和承诺 , 又是非常脆弱的, 易受到来 自外界的侵害 。 最 因此 , 个人权利
离 开 了国 家 强 制 力 的保 障难 以实 现 。 ( ) 民权 利 与 国 家权 力 既 此 消彼 长 , 相 依 共 生 三 公 叉
的公权力, 还是作 为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 。 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定位
价 值 取 向和 社 会 道 德 规 范相 悖 , 不 符 合法 治追 求 的 目的 。 也
五 、 语 结
“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 ( 权利) 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 前提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 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 认 其全部“ 自然权利” 而获得的。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 国家权力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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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权 力 对 军 杈 干J 预 的 界 限 厶 l 干
柳 燕 吴柏 军
摘 要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事关我国能否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社会中法治依然不够完善, 尤其是公权力对私 权利 的干预 颇 为严重 . 文试 图追寻 两者 的渊 源, 究两者 的 区别 , 而为其规 划边 界 , 而为公 权 力干预 私权 利提供 适 当 本 探 从 既
权 利 进 行 合 理 的 定位 是 推 进 法 治 进 程 , 建 政 治 文 明 的 重要 环 节 。 构


什 么是 私 权 利
长 期以来 , 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 公益政治” 的国度里, 私 接 受 司法 校 正 和 宪 法审 查 。
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 究的禁区, 直到改革开放
是 公 民权 利 的保 障 。 ( ) 二 国家权 力是私 权 利的后 盾 , 即无权 力的保 障便 无从 享受 权 利 权 利 虽 然 足 权 力 的 源泉 和 基 础 , 是 , 为 人们 相 互 之 间 的 认 可 但 作

政治体系知识:政治体系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政治体系知识:政治体系的权力分配和制衡

政治体系知识:政治体系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政治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组织形式,它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是它能否有效运转和长期稳定的关键。

在一些政治体系中,权力过于集中和不受制衡,往往会导致贪污腐败、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而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制衡则能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从权力分配和制衡两个方面,探讨一个健康政治体系的必要条件。

权力分配的重要性权力分配是指政治体系中的权力如何分配给不同的政治机构、个人和群体,以及它们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一般来说,权力的分配应该遵循几个原则:首先,权力应该分散,不应该由某一人或机构掌握过多。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轻易出现的权力滥用和腐败。

例如,在美国宪法中,权力被分配给了三个独立的机构:行政、立法和司法,它们互相制衡,确保国家稳健运转。

其次,权力分配应该根据职责和能力来分配。

例如,行政权力应该掌握在有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行政机构手中,而立法权力应该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议会手中。

最后,权力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并且应该遵循法律程序。

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权力。

权力分配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避免过度集权和权力集中带来的问题,从而增加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不稳定的政治体系中,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贪污腐败、选举舞弊等问题时有发生。

而在一个稳定的政治体系中,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合理的、受法律程序保护的,从而增加了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和民众的信心。

制衡的重要性制衡是指不同的政治力量之间互相制约,确保政治体系运转不会被任何一种力量所垄断。

制衡的实现需要在权力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它们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健康政治体系的基本要素。

在政治体系中,制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确保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例如,在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力虽然很大,但是总统无法修改和颁布法律,这需要由国会来完成,这就是制衡的体现。

第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相互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

政治的平衡:实现权力制衡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政治平衡一直是维持国家稳定与和谐的关键因素。

权力制衡,作为政治平衡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权力制衡是指在政治体系中,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确保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方面控制或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实现权力制衡的首要步骤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系。

这包括但不限于多党制、分权制以及司法独立。

多党制允许不同的政治力量参与到国家治理中,通过竞争和合作来形成政策和决策。

分权制则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层级,如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其独特的职能和责任,相互制衡。

司法独立则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

其次,透明度和问责制是权力制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民能够了解并参与到政策制定中。

同时,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公民教育和参与也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公民能够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学会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政治过程,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民的积极参与不仅能够增强政治体系的活力,还能够促进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也成为实现权力制衡的新途径。

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有助于平衡单一国家的影响力,促进全球治理的公正和有效。

然而,权力制衡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政治体系的设计和改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人民的需求。

同时,权力制衡的有效实施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以及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总之,权力制衡是实现政治平衡的关键,它要求政治体系的多元化、透明度和问责制,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

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革,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作用和实践。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所谓权力制衡机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及其代表组织之间互相制约、平衡和协调,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或某一特定组织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

这种权力分散与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大要素: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个政治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防止某一个单一势力垄断国家事务。

政党轮替:意思是在民主选举中如果执政党失去选民支持而下台让给另一个新当选的执政党,以此保证国家稳定运转,并避免执政者任意使用国家资源。

全民监督:全民监督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人民通过媒体、网络、公民参与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并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政府行为。

二、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权力制衡机制可以防止个别政治势力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确保国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平衡也能够避免执政者滥用其职权,打压异见分子或对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治发展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很难实现有效的反腐败控制,也无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建立这种平衡机制时需要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有良好权力制衡机制的国家中,危机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当出现诸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等问题时,政府会更快地作出应对措施,并可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导致的国家动荡。

三、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践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力制衡机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分散和协调手段。

这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民主国家西方民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并加强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公权和私权

公权和私权

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统一的关系要了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关键了解公权和私权的来源和概念。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

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一个合法的,深植于民心的政权,其权力的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

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

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

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从这一点看权力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

同时也因这两者的关系,权力与权利又相互矛盾。

权力是一种支配性力量。

权力作用的发挥,只能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权力的行使者与行使对象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可言。

权力的支配性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没有支配性,就没有权力。

公权力行使,无论是以组织形式,还是个人形式,背后都以国家的强制手段为支撑,拒绝公权力支配,意味着势必受到制裁或惩罚。

公权力的这种特殊支配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组织社会活动,进行社会建设必不可少,但是公权力握有者也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支配性,背离公权力的本质要求,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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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权力”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

自2003年以来,我国在公权的规范和保障私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如非典后的公共卫生事件立法,收容制度的废除,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入宪等,都标志着我国对私权利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

但是由于长期的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和践踏时有发生。

而这种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畸形发展将会产生行政专横和践踏人权或者权利滥用与社会混乱。

“消除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和冲突,使两者在平衡中寻求和解与一致,已成为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普遍追求”。

所以,应该改变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强弱不平衡、不对等状态,使两者保持一种平衡。

本文即是从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入手,探究我国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制衡。

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以及基本渊源;第二部分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包括二者的关系与冲突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则重点回到我国对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失衡问题及现状;后两个部分着重分析如何进一步理顺公私关系以及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行政公权力、私权利、权力(利)的制衡一、行政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法理浅析(一)公权力的概念及界定1. 公权力的概念公权力是指国家实施公共管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

作为国家机器的核心组成部分,公权力具有合法、公正、权威、理性的特征。

公权力有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而私权利虽然有一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强制力保障,并容易被架空受到损害。

可见,前者对后者来说是有明显差异的。

一方面,后者需要前者的权力对它的行使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前者运用不当,可能对后者产生实质的危害和侵犯。

2. 公权力的界定学者关于公权力界定的主要观点是“凡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这个观点本身并没错,只不过不够全面。

笔者认为可以概括出这样一项法治原则: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

即对公权力实行“凡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或授权的,都应当禁止,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都应当严格执行”的义务性规定。

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第三,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

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法治精神和立法目的相背的权力无效,同时应接受司法校正和宪法审查。

第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放弃。

“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这条原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公权力主体,也适用于拥有一定权力的社会组织。

这条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是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环节的运作依据。

(二)私权利的概念及界定1. 私权利的概念“私权利”这一概念与“公权力”相对立,是个人权利的代称,“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私权利与公民权利不同,公民权利同宪法权利、法律权利是同等概念,是宪法和法律确定和保障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又称为法定权利。

私权利较为复杂,有法定权利,也有纯属于由个人支配而还未上升为法律的权利。

所以,私权利有两部分组成,即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

对于法律已经明确授予的权利范围,私权利可以主体去享有它,使用它,实现它。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授予、也没有明确禁止的私权利主体行为,应如何对待呢?这涉及到“以权力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理念问题,也涉及到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

这个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谈到,在这里就先不赘述了。

2. 私权利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既未明文授权,也未明文禁止”的“非法定”个人权利或行为应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呢?笔者认为,对于公民这部分私权利,首先坚持“权利本位”;其次确定一个原则,也就是从法治的角度给私权利进行定位;再次用该确定的原则分析、评价和判断公民的具体行为。

关于对私权力的法治定位,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法不禁止便自由”,另一种是“凡法未明文禁止(限制)的,不得惩之”。

我认为这两条原则对于我国的公民私权定位来说都有一定的缺陷。

“法不禁止便自由”,是西方从近代以来锤炼出了一条自由主义的法律原则,若将它搬用到我国来,便存在着重大缺陷和漏洞。

在私权利领域,法未禁止的行为很多,如果认为这些行为都是自由的,那么无疑同我们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规范相悖,也不符合法治追求的目的。

对于“凡法未明文禁止(限制)的,不得惩之”这条原则,也不可取,其一,从这条原则的价值取向看,带有某种“权力本位”观的色彩,它是从“惩罚与否”的视角来考察私权利的;其二,这条原则为公权力任意扩大自由裁量度提供了依据,依据这条原则,只要公权力不惩罚因公民行使私权而产生的行为即可,也就是说允许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可进行某种干涉。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私权利的界定应当遵循这样一个法治原则: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这条原则即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又体现了“权利本位”观,有效维护了法治充分保障人权的原则。

(三)行政公权力的基本概念行政公权力数公权力之一种。

行政公权力是政府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处理解决问题的权力。

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与立法权、司法权构成国家权力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国内,关于行政权的提法不统一,主要有“行政管理权”、“行政权”、“行政权力”等。

但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讲,现代的行政权力即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形成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一)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统一的行政公权力源于私权利。

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公民的权利是上天赋予的,是自然享有的。

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遂交出一部分个人权利,即私权利,来组成社会和国家,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这就形成了公权力。

同时,每个人希望交出的权利都尽可能少,那么就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民主政治国家,都是通过民主的方式把权力授予政府和国家。

由于公权力有规模效应,是一种公共力量,有国家强制力帮助其实施,这样,公权力就是保证私权利实现的最有效的手段。

也就是说,行政公权力的来源是私权利,私权利是行政公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

设立行政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发展私权利。

私权利如果离开了公权力的保障便难以实现。

(二)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有对立的一面虽然公权力和私权利彼此相互依存,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冲突和矛盾。

公权力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力量,使掌握它的人倾向于进一步扩张权力,并通过他的运用来追求权力的最大化。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与私权利的行使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甚至有时行政公权力的行使要以牺牲私权利为代价。

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三峡工程需要库区人民迁离故土等等。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公权力和私权利不是完全统一的,也并非完全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

但行政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有造福的一面,也有伤人的一面。

从行政公权力的来源看,行政公权力是手段的身份,只不过它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社会手段,这种手段的行使经常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两者是一种经常造成冲突的博弈关系。

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可以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旦失去对公权力的限制,就容易滋生腐败,使得公权力扩张,导致个人的私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两者之间又不是完全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也是可以同时发展的。

而且,国家权力的扩张并不是总会导致私权利的萎缩,这就需要公民个人提高维权意识,国家推进法治建设,并且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动态平衡点。

三、我国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现状分析江平先生曾经谈到,当一个社会私权利在不断觉醒,而公权力仍然维持着很大的干预和控制力的时候,就会形成转型期社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我国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日趋完善,但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的过程中,公权力仍然处于强势地位。

刊登在2003年10月8日的《人民法院报》头版的图片新闻,湖南怀化市政府国庆节前整顿交通秩序,集中销毁收缴的192辆“黑摩的”。

这样大规模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居然作为正面新闻,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上加以宣扬。

再说拆迁,即使他人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被出让给企业了,只要还没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的所有权就还是他人的,怎么就给“强拆”了?人民的政府,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怎么就一屁股坐到商人一边,用公权力、公务员去替商人拆老百姓的房屋?还有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夫妻二人在自己的卧室里看影碟,警察就能够长驱直入,进入人家的卧室把人家给抓起来了。

可见,在行政公权和私权利的博弈中,毫无悬念的皆是国家公权力占据了上风。

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权力的扩张与对私权利的践踏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尤其是以运行方式灵活、范围幅度模糊为特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使得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明晰化更为困难,拥有行政权力者受到的制约与监督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行为的异化,公民个人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行政权力的阴影笼罩之下,实践中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公权力的扩张性需要私权利相应的力量予以抗衡,但是我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得政治国家的力量与市民社会的力量严重失衡,从而不能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发展。

“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地扩张,而权力扩张的最大受害者是人权”。

诸如上文所提到的警察擅闯民屋查处、政府非法强制拆迁、计划生育部门违规罚没超生者的财产等,在我国时有发生。

而行政公权对于我国公民的名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有不同程度的侵害。

包括我国的有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对公民进行非法的人身侵害,刑讯逼供、以捕代侦等等,再加之,我国还不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公民的人身权虽然遭受侵害,却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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