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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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与实践

法治理念与实践

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月 日 宝塔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张林, 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张林,将案件发回公安局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 第二天, 第二天,宝塔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林变更强 制措施,取保候审。当天下午, 制措施,取保候审。当天下午,李巧花和姐姐 从看守所接回了已经被关押了15天的张林 天的张林。 从看守所接回了已经被关押了 天的张林。 在张林的代理律师向阳介入后, 在张林的代理律师向阳介入后,“看黄碟事 开始朝着有利于张林的方向发展。 件”开始朝着有利于张林的方向发展。宝塔区 成立了以政法委牵头,由信访局、 成立了以政法委牵头,由信访局、政府办和公 安分局等三家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 安分局等三家单位组成的协调小组,双方经过 几次谈判,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几次谈判,于12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月 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天下午, 当天下午,宝塔区公安分局纪检委书记孙伟 向张林和李巧花正式赔礼道歉。 向张林和李巧花正式赔礼道歉。张林和李巧花 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并从宝塔区信访 局领到了29137元的赔偿款。并对本事件有关 元的赔偿款。 局领到了 元的赔偿款
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 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万花派出所所长贺 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 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 警察任杰被清退 出公安队伍)。 出公安队伍 。
左:张某拿着“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长时间发呆 张某拿着“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 张某从看守所回来后,患上了抑郁症。 右:张某从看守所回来后,患上了抑郁症。
第十讲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 界限——延安黄碟案 界限 延安黄碟案
事发地点: 图为宝塔山。 事发地点:延安 ,图为宝塔山。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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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

卧室里的宪法权利——简评“延安黄碟案”林来梵2008年06月23日16时44分413Every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英国法律格言一、所谓的“案件事实”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诉说权利的契机。

当我们和善良的普通人一样激越愤慨之后,实际上也可带着期待通过本案所付出的正义代价去有力地诉说自己的专业见解和道德立场的那种窃喜,如获至宝地收集其案件事实。

[1]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已不是事实上发生的那个案件事实,即拉伦兹(Karl Larenz)所说的“实际事件”,相反,而是属于这位德国法学巨擘所说的那种“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2] 其背后还可能潜藏着警方、当事人Z夫妇、有关的政府机关以及那些在现实中竭力维护自己的“新闻良心”或也可把新闻自由轻易地转化为某种私利的传媒机构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等各方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动机。

毕竟,这个事件最初乃发生在一个卧室之内,又经过各方的矛盾叙说,经过诸种的风评物议,到达文字,形成话语,最后才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这里首先可以引出一个宪法上的论点,即新闻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保障问题。

只有新闻自由得以确立,知情权的保障得以实现的社会,类似本案中这样涉及宪法权利问题而又未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情,才会为我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提供“临近确实可靠的可能性”,[3] 并通过人们的分析、判断、反思和诉说,去共同恢复正义。

当然,面对可能存在局限的事实材料,如果能抽取其中可确定的事实要点,法意义的评价也并非绝不可为,宪法判断亦然。

二、本案中的卧室本案中的卧室在宪法学上具有典型的象征意义。

围绕卧室所展开的案件事实的一个要点,可陈述为:4名警察为查处淫秽物品而强行地进入了Z夫妇的卧室。

卧室本来不是宪法上的概念,但住宅则是。

宪法上存在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从规范宪法学上而言,宪法上的住宅不是建筑设计家或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法意义的特定场所。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一、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

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我的疑问及思考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

从“在家下黄片被拘”看行政权权力滥用的原因及其预防【摘要】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权力的滥用不仅会侵害公民的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而权力滥用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仅是执法人员素质、法制观念、执法程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滥用权力背后巨大的利益诱惑。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处罚;权力滥用2012年3月22日,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顾某电脑中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

顾某认为公安局对其行为处罚过重,并于5月2日向前郭县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

此事在网上爆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对前郭县治安大队的处罚决定提出严重质疑。

其实类似案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10年3月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警方罚款3000元。

早在2008年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被罚1900元,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

而最为有名的当属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拘”事件,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赔款、道歉而告终,当时媒体广泛报道,可谓轰动一时、人尽皆知。

可为何十年之后,类似事件仍不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前郭县公安局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道:…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

很明显,执法人员明知相对人只是下载了影片共本人观看,此前被曝光的类似案例都明确了此种行为的不可罚性。

但前郭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仍悍然出手,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上限“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作出处罚。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第十一讲“延安黄碟案”

第十一讲“延安黄碟案”

第十一讲; “延安黄碟案”一.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处诊所后屋(诊所面对该村的一条大道,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用门面。

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其中设有一床)中播放黄碟。

4名身着警服,但据称因尚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遂前去调查。

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过程中因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时,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

张某阻挡,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两民警受伤。

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并将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到第二天。

张某在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被放回。

; ; ; 8月20日《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立即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公安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

2002年的最后一天,此事件有了最终结果。

当事人与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对本事件有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及警长尚继斌待岗察看;警察任杰被清退出公安队伍)。

;二.本案中涉及的权利(权力)问题:1.宪法权利(基本权利)2.行政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3.民事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的关系)4.程序性权利三.权利和义务分析(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界定权利的三个角度(1)从伦理的角度来界定权利――道义权利(2)从实证的角度来界定权利――法定权利(3)从习俗的角度来界定权利――习惯权利2.权利的要素(1)利益(个人的群体的和社会的;物质的和精神的)(2)主张(3)资格(4)力量(权威和能力)(5)自由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一、问题之缘起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

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南方都市报6月17日)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

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二、法理解析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

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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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

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

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

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

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

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

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

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夫妻俩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由于这对夫妻的卧室就在他们所开的诊所的后面,如果在大白天看黄碟或是声音开得过大,
就有可能侵犯别人的私权利,这便有可能违法。

或者说,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也会对于这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

比如文革时期,别说看黄碟了,就是被发现家里有这类东西可能都会被判很重的刑。

比如在一些宗教意识很浓的国家对于看黄碟的事情说不定还会有更严重的酷刑。

因此,对于同一个案件也应当辩证地去看待。

在如今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但对夫妻俩在私密空间里看黄碟并不会觉得会有上升到需要法律制裁的地步,并且法律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只是禁止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并没有对私下看黄碟有什么惩罚措施,这便是公权力管得太宽了。

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都不应由公权力来管,可能只有所谓的“道德”即人们的悠悠之口来处理这种事情了。

即便法律中有这些条文,当法律与当今社会中人们心中的道德规范偏离太大时,法律也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

放眼当今社会,公权力的范围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无论是各种强拆,腐败还是垄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一直在我们身边发生。

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画面,走投无路的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最后一片家园走上了以自焚来抗议的绝路,那些不仅房子被强拆自己还被活活打死的人,他们的私权利从何谈起?这些悲剧的发生都是由于公权力没有界限地膨胀造成的。

民众是公权利的力量来源,既然公权利来自民众,就需更好地保护民众,而决不能一味伤民。

一切行政作为都应旨在为百姓谋福祉,与民争利或者鱼肉民众,这恰恰是公权利被膨胀的外在表现。

由于权力不受监督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欲望不断膨胀,“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事实面前都成为了空话。

公权力的单边行为,不但得不偿失,也使得公权力脱离了法治的笼子,变得面目狰狞可怕。

如何约束公权力?如何让人们的私权利收到保障?我觉得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这是约束并预防公权力泛滥的根本。

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创造条件,这是一个系统的大工程。

但首先要解决的当是民众的话语权问题,要让民众放心大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像当下,很多事,政府做得,百姓却说不得,民众的声音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有效传达。

现实生活中受到公权力侵犯的人们的呐喊声太微弱了,每天有那么多不平之事,真正能够得到解决的事情微乎其微,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力量,个人只能打落牙齿活血吞。

在限制公权力界限的路上,还有很艰难的一段路要走。

0830******* 储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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