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
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
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
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
[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
[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
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
评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评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者:马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通常被理解为保护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
事实上,无论就理论而言,还是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都具有明显的漏洞。
深入辨析这一法理命题,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权利、自由、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解决现代化国家的诸多法治难题。
关键词权利自由公民国家作者简介:马峣,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21作为古老的西方法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当下已然演变为法治国家的一项法律原则。
前者可被理解为公民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它阐释的是法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私权利”。
后者可被解释为国家不能随意作为,必须经法律授权后才能行使权力,它偏重于“公权力”。
两相结合,体现的是“私权利”与“公权力”、“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然而,“法无禁止”真的“可为”吗?“法无授权”真的“不可为”吗?笔者认为,无论就理论而言,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此论断都具有明显的漏洞,即“法无禁止”,“可为”,亦“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亦“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 ,根据这一基本释义,“自由人”可以理解为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能够不受阻碍地做其想做的事情的人。
那么,在一国之内,公民的自由何在呢?其自由存在于主权者未对其言行加以规定的事与物之中,例如自主地选择或决定穿衣、吃饭、居住、出行,或者契约自由,以及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培养孩子的自由等等。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唐 卫
( 四川大 学法 学院
【 摘 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到底是 怎样的?从公权产生的方式和 目 的上 来看 , 权 力本身是 为 了保 护私 权而存 在的 。但 是 , 公 在公权 的 实 际
运作 中可 能会 出现一 些偏差 , 其偏 离原 本的 宗 旨, 使 即公 权 的范 围可能 会 被 缩 小或 是会 扩张 。 出现前 述 两种 情形 中的任 何一 种都是 不利 于社 会 的 稳定和 整体 社会福 利的 增加 的。 因此 , 此也 提 出 了一 些 如何 正 在
二 、 权 力产 生 的 目的 公
图 一
根据洛克在《 政府 论下篇 》 中的观 点政府 的权利 来 自于全 体 人 民的一致 同意 。人 民达成契 约 , 同意让渡一 部分 自己的 自然权 利给政府 , 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 图一 ) 如 。因为在 自然状态 下, 个 人力量是很 微小 的, 但这样 的个 人力量既要保 护 自己不受 自然 环 境的威胁还要同时维护 自己的权利不被 同样拥有一切 自然权利 的 他人侵害是很困难的 。即便 这 并不 是关 于政 府是 如何 建 立 的事 实, 它也阐明了是什 么使得政府 的建立合 法化 的。就像 亚里士 多 德所认为 的那样 , 人是 天生 的政 治动物 , 一种倾 向于群居 的动 物。 于是人们便开始探索“ 要寻找 出一种结合 的形式 , 使它能 以全部共 同的力 量来保护 和保 障每个结合者 的人身和财 富, 并且 由于这 一 结合而使 每个与全体 相结合 的人 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 , 并 且仍然像 以往一样的 自由。 ”为了 自己的利益 , 人们决定转让 自己 的一部分 自由。然而既然在政治社会产生之前 的 自然社会 中人 人 都享有相 同的、 绝对 的 自由 ,任何 人对 于 自己的同类 都没有任 何 “ 天然 的权威 , 既然强力并 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 于是便 只剩下来 约定 才可 以成为人 间一切合法 的基础 。 ” 这种约定在社会 中就表现为法律 。正如我们在 萨拉莫 尼奥那 里所见 , 事实上 , 社会契约本 身就是 一个政治 问题 , 它是 关于法 律 的协议 , 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 治理 的。法律是 由公众 选举和委 派 的立法机关 , 根据社 会 同意 而制定 的。公权 力 的范 围 由法律加 以 划定 。只有法律 明文规定属于公共权力的那部分权利 才能 由政府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民之法典》第一集主要内容
什么是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
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激励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
民法典是一部树立法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大法。
限制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同一硬币的两个侧面

里 存 在 着一 个 依 靠权 力人 从 而 使 大 家 的 个 人 权利 都 会 相 应 得 到增 益 的
群 体 。由于这 个群 体 的存 在 , 其他 群
于每一个权力个体进行约束 ,同时
也 是 对 于 每 一 个 个 人 的基 本 权 利 和
说: “ 我在理论 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
为 例证 。 但是 , 如 果 德 国读 者看 到 英
笔 者 说 的 是 那 些
定 权 力 ,需 要 受 到党 的纪 律 的严
一
在 我 国社 会 中 ,每一 个 人都 是
个 普通 公 民。一 时掌 握 公 权 力 的
格约束 , 否则 , 就 会破 坏 执 政 党 的形
象。为此 , 我们党设立了党的纪检制
度 ,用 以 约束 党 的 各级 领 导 干 部 的
保 护 程度 应 该 是 不 一样 的。 后者 享 受法律 保 护 在 一 定意 义 上说 是绝 对
大 限度 地 保 护 个 人 的基 本 权 利和 自
由” , 如 果 没 有 每一 个 公 民在 约束 权
的 ,是不能打折扣的 ,但前者则不
力方面的意识 自觉 , 是根本做不 到
圃
乏 应2 0 1 5 0 2 上
的。我 们 说 , 国有 国法 , 党有 党 章 , 行 有 行律 , 厂有厂纪 , 校 有校训 , 家 有
家规 。这 里 一 方 面是 在 每 个 层 面 对
破坏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马克 思 曾 经在 《 资本 论 》 第 一 卷 序 言 中说 过 这 样 一 句 有 趣 的 话 , 他
个 人都 有 份 的事 情 。 有 些人 产 生 莫 名 的 恐惧 心 理 ,主要 是 看 到不 时 有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作者:王娟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摘要: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对范畴,二者共存于法律之中。
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在社会处于“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其各自的范围呈现出伸缩性。
而“公共利益”则构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法律公权力私权利界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3-02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但这里的“法律”究竟何指,是指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
如果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而不包括自然法,那么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实然权利,不存在法外的权利。
其界限也就被限定在实在法的框架内,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二者的界限进行明晰即可。
相反,如果认为“法律”不仅仅指实在法,还包含了自然法,那么我们就得首先探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皆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然后再明晰其二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了自然法。
对于公权力而言,其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实在法的领域内。
若将其纳入自然法的范围内,则必然会衍生出自然权力,而这则不利于实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
但是,依良法之治的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也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公权力强权或政治化的一面。
对于私权利而言,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并衍生出公民的自然权利(应然权利)。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
在自然法的概念下,我们从保障私权利的角度出发,实现私权利的完美状态应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实有权利=1:1:1。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
即无权利就无权力。
权力的产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皆是源于权利的让与及需要。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警察执法权力边界与私权维护

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与私权维护摘要: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
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权力边界;私权维护2008 年9 月26 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罚款1900 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南阳市警察局经过行政复议,撤销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
[1]由此案再联想到2002 年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陕西延安”黄碟事件”[2]以及警察执法实践中的大量类似案件,给我们的启迪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类公权力侵犯私权现象的频频发生,揭示了在警察执法当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等执法理念和执法要求还远未转变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察执法权力的边界,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享有与自由行使。
一、警察执法权力的法律边界警察执法权力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活动的国家权力。
一般说来,警察执法权力包括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两大部分。
公安机关正是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执法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有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进行了详尽的列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列举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详细列明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行为类型及处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
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他感到后悔(请我来)。
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
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
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
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
万载县书记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
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
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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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学评析我国的行政监督——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个人的私权利我国的政府行政是以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指导下,建立起的议会和行政相互融合(议行合一)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多层次的行政体系。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列组成了国家权力的三大部分。
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事物发展的需要,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占据了的主导的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也借此机会在管理社会事物和调控经济发展等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
特别是在我国,受到传统的“官本位”、“重权威”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因而,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就更是刻不容缓。
行政监督,就是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行政监督之目的就是要协调与缓和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最终建立“宪政”,实行法治。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概况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及监督模式上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
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我国的行政监督对象和西方一样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的。
其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行为。
在实际的政府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中,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中国,行政监督的重点是在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制止权力寻租、搭便车等现象的发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可能记恨政府立法行为对他的侵害,但他可能会更为痛恨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行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协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
(2)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指导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活动,处理监督对象在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
(4)研究解决行政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中国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违法、越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事后监督更为突出,也就是在这些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才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
2.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由行政机构内部形成的监督系统进行监督的制度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又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形式。
首先,层级监督。
也称作一般监督,是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按照隶属关系进行的双向工作监督,它既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权限实行监督,也包括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互不隶属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
简而言之,层级监督就是由下行监督、上行监督和平行监督(平级监督)组成的。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日常监督。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在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的监督。
第二,主管监督。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三,职能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层级监督的制度主要包括:第一,报告工作制度。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过这种报告工作的制度可以保证国家上下级行政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工作,最主要的是可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
第二,执法检查制度。
这是有监督主体主动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执法情况并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为的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主要包括对执行计划、决议、命令、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审查批准制度。
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度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是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复议制度。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第五,备案检查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被监督对象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监督主体了解情况。
第六,违纪调查制度。
具有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一国家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专案调查。
第七,考核惩戒制度。
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如若发现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则视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其次,专门监督。
它是在政府内部设立的,是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
主要包括行政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一,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设立专门行使检察权的检察机关,对所有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
此种监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
命令的情况;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他们违反归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他们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审计监督。
这是一项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门监督制度,它通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维护行政领域的法治秩序的基本职能。
3.我国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除了其自身内部的自我监管外,还受到国家和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广泛监督。
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政权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在此主要评析我国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1)司法监督。
我国的司法监督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而这两方面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即对违法行为作出后的监督和处理;“不告不理”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审判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则无权处理。
(2)社会监督。
这主要是社会各界,即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以及网络社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行政监督主要是内、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因此,其存在的问题也主要是表现在两个主要的方面:内部监督的软弱性和外部监督的不规范性。
首先,内部监督软弱无力。
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规则下构建的内部监督。
存在着行政执法的“空挡”,许多领域没有执法或一些执法机关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执法,致使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
而且,行政执法重复交叉,致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掣肘或互相扯皮推诿,形成内耗,产生矛盾。
在层级监督中,职权和内部的责任不够明确,层级监督的行为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
特别是由于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完全从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种监督职能很难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造成行使这种监督的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同时,由于层级监督的评判标准常常被管理的标准所取代,致使监督权的行使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
其次,外部监督的不规范性。
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虚拟网络社会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平台。
与此同时,这种丰富繁多的表达利益的途径也造成了社会舆论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社会秩序的不规范性越来越凸现出来。
特别是在网络舆论、新闻舆论方面,出现了“微博政治”、“XX门”等新事物和社会热点事件,存在许多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负面的社会舆论。
而且在法律和制度上却一直落后于这些事物的发展,造成了社会舆论,甚至是社会秩序的混乱。
再次,行政监督重事后监督。
前面已提过司法监督是被动的、消极的,我国的行政监督总体上来说是针对事后的监督,缺乏对事故或违法行为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
在层级监督上也是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的监督大多是软弱无力的。
最后,关于行政监督的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在西方,司法机关有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权),而我国许多正式的内部监督机关多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只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和审判,而不针对合理性问题。
另外,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控制是无力的,西方议会有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控制权,即有财政审批权。
而中国人大只是在形式上通过政府的财政预决算。
三、完善行政监督的几点建议综合以上所论及的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宪政”之要求——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个人的私权利。
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在内外部监督过程中,注重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
对于各个方面的行政监督都应该建立合理的制度、法律,使各方面的监督规范、有序地进行。
在宪法的指导下,完善各级行政法规,特别是对行政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外部监督。
第二,在各种行政监督中,注重上下级、平级的协调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突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以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其能够尽可能独立地发挥作用。
充分重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加快法治建设。
完善针对不同监督主体的法规,使各类监督主体的活动能够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树立“服从法律再强调也不为过”(前提是遵守的法律是良法)的意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减少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公权力限制甚至侵害私权利的一切行为。
结语行政权力的膨胀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行政权力的监督之目的就是要到达对人民给予政府的公权力的限制,最终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行政监督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的发展才能不断趋于完善。
对于我国行政权力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在结合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力发展状况做出循序渐进的改革。
在克服传统的“重等级”、“唯权力”、“官本位”的同时,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以为我所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宪政”的建设,最终使行政权力“合法化”的社会秩序中发展。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