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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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冲突中的平衡作者简介:罗倩,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助理检察员,武汉大学硕士;黄满、杨中爱,湖南湘西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27-02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存在两对重要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通常谓之“官民”关系;二是行政诉讼法律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相对缓慢,并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日益明显。
有鉴于此,有必要准确划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在制度建设上,应当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实现权力监督的手段,进而化解和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并在公权与私权之间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走出行政诉讼的困境,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利益均衡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必要性分析:行政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一)实践性需求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最棘手问题是行政诉讼运作不畅。
其突出表现为:公民、组织不敢告、不愿告,撤诉率高;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外干预多;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等等”。
“制度的监督和约束常常凸显为冲突和争议,然而真正制度化了的约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常规。
” 实践中,检察机关主动提起行政抗诉的案件极少,以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废问题一度引起学术争议。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局限性,如何全面履行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值得探究。
(二)社会性需求从的角度看,某种程度的平衡机制欠缺、动力机制失范是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
一方面,一些权力者恣意行使权力,无视制约,为自己攫取最大限度的优势利益和特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法定权利的充分保障,公民无法通过主张权利去抵御来自强权的侵害,从而导致了更多社会不公和社会不满。
从法学视角看,公权与私权失衡是各种社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过程中促进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与协调,能够有效提高检察公信力,有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效果。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
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
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
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
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
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
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
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
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
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

小议公权力与私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于自身的权益愈加重视。
这本是件好事。
然而,某些不合理的维护私权行为也随之出现,一些人打着维护私权的幌子,公然无视甚至损害公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矛盾日益深化,实在堪忧。
其实公权力与私权利本无矛盾,关键在于使用者如何行使私权,维护公权。
所谓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但一些公权力的执行者却将公权力逐渐变为自己的私有权力。
在生活上,有的人利用公权力为家属、子女、亲友在招工、招干、分配、调动、提职、晋级等方面,谋求制度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有的人利用公权力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等等。
在经济上,有的政府管理部门把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分离出去,成立“影子公司”,收取所谓咨询费、代办费,从中提成;有的把责任义务变成有偿服务;也有一些干部官僚习气十足,办事拖拉,遇到责任推诿扯皮,甚至视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宝贵财产如同儿戏,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这些现象都是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危害极大。
何为私权利呢?私权利,也称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
规范私权利的是私法,它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给了公民“想我所想,做我想做”的机会。
然而某些人却为一己私欲损害他人私权利,甚至与公权力公然抗衡。
例如“我爸是李刚”事件、李天一事件、印度强奸事件······凡此种种,皆是私权利的过度使用,于人于社会皆是祸患,不可不严加对待。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可以说,没有私权利,公权力不会存在;同时,没有公权力,私权利的行使也得不到保障。
所以我们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扩大私权利的空间,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使其正确行使私权,维护私权;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使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完善机制,越权违法者严咎其责。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的含义。
公共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私人权利则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两者在社会运作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而采取限制措施,却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首先,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平衡。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要求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为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注重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
在涉及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中,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协商。
法律决策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以避免偏颇和不公。
此外,需要注重权益保护与公益回应。
在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时,应该坚持权益保护和公益回应的原则。
权益保护要求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害个人权利。
公益回应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给予相应的回应或补偿,以平衡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合理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法律教育与社会宣传。
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有利于减少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法治视角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权 利 关 系的 未 来 路 径 。
[ 关键词 ] 法治 ; 公权 力 ; 私权 利 ; 突; 冲 平衡 [ 中图分 类号]D 0 F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 0 8— 4 3 2 1 ) 1 0 3— 5 10 66 (0 2 O —0 3 0
万 高 隆 , 志 坚 罗
( 中共江 西省 委党校 , 西 江 南 昌 300 ) 30 3
[ 摘
要] 现代 法治 的核 心是 限制公权 力、 保障私权利 。公权力 的异化 、 私权 利的滥用是 当前我 国公权 考核体 系的 外在压 力、 力监督 制约的软 弱乏力 、 权 法治精神 的严 重缺 失是两者 冲
一
主体是特定的个人 ( 公职 人员 ) 若权 力 与形式 主体 所 行使者打击报 复 的新 型手 段和对 付维 权百 姓 的 “ , 杀手
代表的实质主体( 群体 、 会和 国家 ) 社 分离 , 实质 主体的 锏 ” 。本为 自诉 案件 却 因对 某个 领导人 的批评 或 检举 意志消失 了, 而演变为形式 主体 的私人权力 , 与人 而被视为危 害社会 秩序 和 国家利益 , 权力 任 意介 入 从 可 公 情、 权力 、 金钱 、 美色进 行交换 , 最终侵 害公共 利益 和公 “ 诽谤罪 ” 不仅 侵害公 民 的批 评权 、 督 权 和知 情权 , , 监
在人类 文 明的 演进 过程 中, 权力 的 出现对 于 私 必然导致他人私权 的无 法实现 。公权 力最首 要 的价值 公 维护社会秩 序 , 公权力 具有协调私权 权利来说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 义 。外 国理论 对于 国家 和 就是保 护私权利 ,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

辩论中的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正方辩手观点: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因为在社会中个人和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
首先,个人权力的过度扩张会对公共权威造成威胁,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比如,某些个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违法乱纪,破坏社会稳定。
而公共权威的过度扩张也会侵犯个人的权利,限制个人的自由。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滥用公共权威,侵犯公民的言论、信仰和隐私权利。
因此,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法律和规章进行调节,以实现个人与公共权威的平衡与和谐。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并不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而是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章进行协调和调节的。
首先,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个人的权力是建立在公共权威的基础上的,而公共权威也需要依靠个人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发挥作用。
其次,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威的冲突是可以通过法律和规章进行调节的。
例如,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可以限制个人权力的过度扩张,也可以保障公共权威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个人与公共权威的和谐发展。
名人名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否则就会腐败。
”——英国哲学家洛克。
“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会滥用。
”——美国总统麦迪逊。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许多因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的冲突而导致社会动荡的案例。
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贵族和国王的权力被过度扩张,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而在当代,一些国家因为公共权威的过度扩张而导致了人权的侵犯和社会的不稳定。
这些案例都表明,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冲突需要得到合理的调节和制约,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公权力私权利冲突及解决范式

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及解决范式【摘要】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实质是不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
通过界定利益冲突范围,分析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产并非应然状态,从而得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关键是为公权力与私权利构建平等博弈机会的结论。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冲突;解决范式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远离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应当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且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运用规则和使人类行为受到规则统治的事业。
在所有文明发展起来的地方,在所有社会生活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都会出现这样的事业和尝试。
规则具有一种简化复杂的社会生活,使之常规化的职能。
它有助于祛除社会交往中的偶然因素,帮助人们实现稳定的期待,为社会带来安全与秩序,而这些对无论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还是社会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①在社会资源总额一定程度紧缺的情况下,利用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来容纳利益矛盾与冲突,无疑是一种弊端较小,风险较小和成本较小的社会治道。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概念辨析学术界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定义尚存争议。
本文从行使主体的角度来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
所谓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它可以具体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
其中每一项权力又可再分解为一些子权力,如立法权可以分解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司法权又可分为检察权和审判权,行政权又可分解为审计权、税收权、监察权等许多权力。
所以,公权力是一个权力层级体系。
所谓私权利,指因与“公权”或“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性质,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
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根据其是否为法律明文规定和认可,私权可分为法定私权和非法定私权,前者是私权的主干部分和重要内容,并受到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规定和保护,通常称为公民权利或宪法权利。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

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相互关系摘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思想,当然也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
同时,为了响应党的号召,我们也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以人为本”,具体地讲就是以公民权为本,以人为本在法上的表现主要就是强调对个体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而社会是一个有机复合体,公权与个体权利的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和谐发展的机制就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从我国法治理论、社会现实、现行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等影响公权力和个体权利关系的因素入手,论述公权力与个体权利关系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公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和谐途径,从而促进中国社会在改革中稳定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公权力个体权利和谐AbstractThe scientific sense of development is on the basis of human beings,comprehensive c o o r d i n a t i n g,a n d c o n t i n u o u s d e v e l o p m e n t,w h i c h i s t h e strategic thought put forward by our party from the overall situation during the ne w st a g e of a ne w ce n t u r y an d is a l s o a su b s t a n t i a l gu i d i n g id e o l o g y of ad m i n i s t e r i n g ou r co u n t r y ac c o r d i n g to la w in or d e r to bu i l d i n g a so c i a l i s t country ruled by law.At the same time,we are responding to the call of the party to striv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socialism.Sp e c i f i c a l l y,on th e ba s i s of hu m a n be i n g s is on th e fo u n d a t i o n of ci v i l rights.Its lawful reflections mainly emphasize on the rea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 d i v i d ua l ri g h t s,es p e c i a l l y th e ba s i c ri g h t s.Th e so c i e t y is an or g a n i c combination,whose development must depend on the harmony of public power andind iv id ual ri gh ts.In vie w of the ab ove unde r s ta nd in g,I thi nk co nst r uc t ing a system of harmonious for public power and individ ual rights the primary task and vital matter of immediate urgency.Key words:public power,individual rights,harmony.引言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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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
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
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
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
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
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
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
他感到后悔(请我来)。
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
”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
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
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
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
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
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
万载县书记
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
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
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
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
而政府强制拆除公民的房子,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干预。
目前各地因为拆迁导致的流血冲突几乎多到令人发指。
以牺牲生命作为代价来获得或者保护财产利益,更说明了强拆行为的不正当性。
今日各地的强拆行为,令人想起了马克思著名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
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昔日我们抨击资本主义“羊吃人”运动是那样的猛烈,而今日在我们身边就发生了公权力主导的翻版“房吃人”运动,令人汗颜。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洛克和卢梭关于政府的观点发展出了现代正统的权利与
权力的理论。
正是由于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给国家的,因此,权力来源于权利,如果公权力没有对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巩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公权力是作为私权利的保障而存在的。
所以,被让渡出来的公权力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公权力必须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能随便侵犯私权利,否则便是违背了公权力来源的宗旨。
从万载县委书记的言论里,我们不仅没有看到公权力要巩固和保障任何公民的权利,反而看到,公权力行使者对于公民权利的不屑与轻视。
似乎私权利与一部分人吃什么、与财政收入、与政绩等问题的重要性相比,根本不值得一提。
在执政者的这种思维模式里,公权力只会成为一种工具,为了一些目标可以肆意践踏公民权利,还怎么可能期待它去充当公民私权利的保护者呢。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思维并不是某个官员孤立或者个别拥有的,而是一种普遍的思维模式。
这种模式里,公权力为了追求社会高速发展或者特定利益,牺牲一些并不那么“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值得的,从经济上讲是高效率的。
公权力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发挥的作用,严重背离了设置公权力之初的预想。
这样的局面必然导致了公权力正当性的缺失,使得公民不接受公权力对其私权利的干预,继而造成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如果严重会可能危机到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政府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其实这也很好的解释了各地上访、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
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主要是由于公权力相较于私权利过于强大而造成的。
首先,公权力的干涉面极广,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依托公权
力,譬如强拆可以动用城管、民警、法院等多种权力共同对付单个的公民。
同时,公权力由于一定的需要也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常常又成为了公权力主体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涉公民的私权利。
而我国的法制尚不完善,在公权力的行使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随意性很大。
基于这些特点,公权力极易被利用和被滥用,从而具有了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对私权利造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很弱小,无力与公权力进行地位平等的正和博弈。
而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时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保护,没有畅通的权利表达机制和足够有效的救济途径。
由此可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终究还是国家法治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就要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就要确定公权力行使的界限。
实现宪法法治就必须要依法行政,其具体要求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依法获得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享有、行使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必须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监督。
简言之就是“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的理念。
可见,依法行政原则的精神严格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权力来源于权利,但却常常会侵犯到私权利。
所以相对于私权利的“法无明文规定皆可行”,公权力应当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涉及私权利的事项,公权力不可以干涉,
否则就会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是不成立的,相对人应当具有相对的反抗权。
此外,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更不得行使。
其次,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可以侵害。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
但反过来,公权力不得主动的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主动干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如果权力主动的干涉一项正常的权利既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最后,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法律具有滞后性,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
因此,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新案例的情况。
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
现代行政法强调的立法精神是控制行政权,服务于社会公民,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
因此,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限制公权力不等于说完全不可以干预私权利,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但这些介入是以更好地保障私权利为目的的,而不是什么财政收入或者政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
为了维护私权利,就必须要把公权力当成洪水猛兽加以限制和监督,时刻提防公权力侵犯私权利。
回看这次万载县委书记与于建嵘教授的交锋,其重要前提就是在强拆事件中,公权力为了其他目的,在长期缺
乏限制和监督的情况下,随意的干预私权利并形成普遍现象。
如果公权力被妥善的加以限制和监督,这样的对话也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