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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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概况

一、公司法体系简介

德国公司法体系比较健全,既有涵盖各类注册形式及企业运转整个过程的综合性立法,也有针对具体注册形式或具体事务的专门立法。

《德国商法典》(HGB)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是一部综合立法,共分5卷905条,分别对贸

易基本概念、贸易公司、贸易法、贸易种类、海上贸易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卷贸易公司部分主要涉及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以及静止公司等人和公司,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合公司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几个部分。

针对特定注册形式公司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最近一次修改

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颁布于1892年4月20日,共分六节87条,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东法律关系、组织结构、公司章程修改以及解散、清盘、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二、1965年9月6日颁布的《股份法》(Aktiengesetz,雏形可上溯至1861年1月的旧德意志商法),共分四卷20章410条,极尽其详地从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关联企业以特殊性及惩罚性规定

四个方面对股份公司的成立、机构设置、管理、业务开展、解散等进行规定。三、1994年7月25日颁布的《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PartGG),共11条,对自由职业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了规定。四、1994年8月19日实施的《工商业合作社法》,共10章165条,对如何成

立合作社做出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BGB)对人和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bR)也做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立法有1994年10月5日颁布的破产法(Insolvenzordnung)和1976年5月4日通过的《雇员共同决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进行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参与权进行规定。《交易所法》(Börsengesetz)对企业上市的条件、过程、管理等进行规定。1969年5月18日颁布的《特定企

业及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进行了规定。

二、人和公司的有关法律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236条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

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无限责任公司

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105至160条对无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解散、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第三者之间

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地产

公司也可作为公司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工商注册后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以及股东的个人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无限

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联合代表制度(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以上股东和全权代表共同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债务并对外开展业务。利润以各股东出资额4%为基数分配,不足则将4%的比例相应降低,如超出,超出部分按人头均分。如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由各股东平均分担。(二)两合公司

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161至177条对无限责任公司做出了规定。两合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在

制定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后即告成立。两合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各由1名无限责任股东

(Komplementär)和1名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

责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称股东兼总经理;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

的业务管理,但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超出日常业务范畴的事务,如修改章程、接纳新股东、审核财务报告等,由股东会决定。财务报告由无限责任股东起草。公司利润先按股东股份的4%分配,不足相应

减少,如果超出,再次分配时按股东在该业务年度的出资额4%分配。两合公司不具备独立法定资格(Rechtsfähigkeit),但与法人相似可对外开展业务、承担债务、取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两合公司是

德国贸易、农业、林业等领域企业经常选择的法律注册形式。

(三)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个变种,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一家或几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商法典还规定了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这一特殊的法律形式,实际上泛指拥有一位以上没有投票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根据公司章程享受一定比例利润收益的静止股东的公司(例如,具体到股份公司,拥有优先股、无投票权的股东即为静止股东)。

另外,《德国民法典》(BGB)规定,从事小规模工商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可口头约定或书面签订章程,成立民法公司。民法公司只有在销售额、企业资产、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需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时,才需进行商业注册。从事自由职业的自然人可根据《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成立合伙公司。这两类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范畴。

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投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股东之间除投资关系约束之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种法律形式较适合于建立规模较小的企业。

三、资和公司的有关法律

成立资本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股份公司等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是最早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国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如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应首先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每一位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金额,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5万欧元,股东人数没有

限制,每一位股东的认缴金额应为50欧元的倍数且不低于100欧元。章程中一般规定,董事会或董事

(总经理)由股东会议任命,至少一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在每位股东四分之一以上的认缴额、注册资本金的一半已汇入指定帐户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应准备好以下文件:公司章程及通过时间、总经理任命书及权限、签字样本、全体股东名单(含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点)及出资额。实物出资时,应出具公证书,证明其作价以及与注册资本中认缴额相符。如果股东对公司的营业期限进行限定,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予以呈报。地方法院进行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刊物上进行公布。地方法院批准之日为公司正式成立日期。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在公司要求时间内没能缴纳出资额,应为此支付利息。如该股东在公司限定时间内(最短一个月)仍未交付缴纳出资额,则被开除出股东名单,其股份及已交资金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成立三年内,某一位股东收购了所有股份,该股东应在三个月内交付所有出资额,或对应交款项进行保证。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额的多少决定拥有多少股份,股份可以转让或继承,转让股份应事先通过公司批准,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署转让合同并进行公证。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还体现在,如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提供贷款,那么,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要求公司以现有资产偿还贷款。如果股东在公司困难时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是为第三方向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方只能获得与担保额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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