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详细介绍德国的企业管理模式则是近年来受到世界企业界广泛推崇和学习,那么大家想知道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的相关资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德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目前世界上有三大企业管理模式,除了美国日本外,就是德国模式。
长期以来,一提到科学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很多人都将目光盯着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然而在美国现在正在努力研究并学习德国的企业管理,因为德国的企业管理更有活力并且有效。
德国的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实行职工参与的企业管理的的管理模式,生产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独一无二的双轨教育,坚持走市场营销国际化之路,以产品为基础的顾客导向作风。
德国是实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制度最好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德国战后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德国,德国工人参与企业管理有法律的保障,德国的《职工参与管理法》规定,大型企业要按对等原则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然后再增加一位中立人士担任主席,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设立调节委员进行调节。
如还不能解决,则由监事会主席裁定。
这就使得劳资双方的关系十分融洽,企业的的重大决策有了员工的参加保证了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经常沟通,从而使得双方增进了了解,达成共识。
同时由于员工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员工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了。
生产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
德国企业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注意到日本的钢铁、汽车、照相机和家用电器方面的竞争力与日俱增,便及时的将生产重点转移到了对人员、技术和投资要求更高的大型企业设备、精密机床和高级光学仪器等产品上。
德国企业认为既然一台精密仪器能抵得上几万台彩电,一台高级光学仪器能抵得上几万架照相机,何必要在彩电和照相机方面同日本竞争呢。
因此在德国企业,发展一般产品不是其研究方向,要搞就搞世界领先水平高难度的别人一时无法研制出来的产品。
据美国《幸福》杂志报道:德国大约30% 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对手的独家产品,其价格有德国的出口商说了算。
德国KG融资体系浅析

随着世界经济持续增长,全球航运市场日益兴旺,各大航运公司千方百计扩大船队经营规模,买造船舶热情空前高涨。
与此同时,美国次债危机对全球经济影响初步显现,其潜在负面影响程度尚难估测;船台紧张、船舶价格虚高,造船成本增加;中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国内航运公司融资成本和负债压力上升。
这些风险都会对买造船舶带来较大投资和经营风险。
本文试图通过对德国KG融资体系的简要分析,探讨国内船东利用德国KG融资体系筹措资金、规避投资风险的可行性。
一、德国KG融资体系基本情况 KG是德语Kommanditgesellschaft(英文为Limited partnerships)的缩写,可以直接译为“有限合伙公司”,中文通常译为“两合公司”。
德国企业按照其信用基础大致分为两类,投入资本成立的“资合公司”和按个人信用组成的“人合公司”,“两合公司”是一种同时具备“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双重特性的公司,是德国所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两合公司由两类股东构成:一类是无限责任股东,德国《商法典》强制规定作为组织的代表人必须是(至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对内负责公司经营,对外代表公司,并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是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外不得代表公司,也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以自身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此数额满足后,有限责任股东即无责任。
两合公司的思想精髓就是无限责任股东融通资金、承担无限责任、负责企业经营;有限责任股东提供投资资金、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获取企业经营利润。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对管理结构的不同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从而为两合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
二、德国KG融资体系的演变 两合公司诞生于航运业,表现为一种船东和投资人之间的新式合作方式,即康孟达契约。
最初,两合公司资产规模不大,股东组合以相互熟悉并信任为基础,股东范围较小,但在20世纪却发生了根本变化。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权的一个主要表现是,企业解聘员工前需要听取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参与权是一种软性的权利,雇主可以不听。
共决权则有更为准确的内涵,相关事项的具体边界也要界定的清清楚楚。
《企业组织法》第87条,具体规定了13项企业职工委员会享有共决权的事务,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时间调整、薪酬支付、休假、工作监控设施、职业健康、福利设施、企业建议制度和班组工作原则等等。
属于共决范围内的事项,如果雇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之间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法院起诉。
劳动法院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5条建立、独立于普通法院(民事法院)的一套机构,有单独的《劳动法院法》调整,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端均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劳动法院由数个法庭组成,每一法庭由一名必须是专业法律人员的职业法官和两名分别来自雇员方和雇主方的名誉法官组成。
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公司监督董事会被广泛传诵,其最初引入时在德国国内也曾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私有财产陷入了危险”。
但是现在看来,“与《企业组织法》的作用相比,监督董事会中雇员代表对于维护雇员权益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要”。
实行共决制的企业主要是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两类公司中最基础的决策机构都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在这个层面上并没有设立员工的参与通道,员工参与共决的下一个层面——监督董事会。
德国的监督董事会或有简单译作监事会的,实际就是英美公司中的董事会。
监督董事会成员任命和考核再下一层的管理董事会或说是经理层的成员。
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也就有了与其他监督董事会成员一样的,任命和考核公司管理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的权利。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有三种类型或说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资合公司实行的“对等”模式。
根据1976年颁布的《共同决定法》,监督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要各占一半,但主席要由资方人员担任。
德国refa工作法__解释说明

德国refa工作法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工作效率与生产力的提升一直是各个企业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高效的工作流程和优化资源利用,德国refa工作法应运而生。
refa工作法是一种以科学化和系统化原则为基础的优化工作方式,其在德国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对德国refa工作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解释说明。
首先,在"2. 德国refa工作法介绍"一节中,我们将对该方法进行简单概述,并介绍其中的重要原则和适用领域。
接着,在"3. refa工作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一节中,我们将详细讲解refa工作法所包含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工作分析与设计方法论、时间管理与生产力提升技巧以及奖励与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
在"4. refa工作法在德国企业中的成功应用案例分析"一节中,我们将通过具体行业案例研究,深入探讨refa工作法在不同领域下的成功实践,并总结其对企业的益处。
最后,在"5. 结论"一节中,我们将对refa工作法的优势与局限性进行总结,并提出对于全球企业应用的启示与建议,以及展望refa工作法未来发展的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refa工作法的解释和说明,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方法并认识到其在提升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方面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及实践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refa工作法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场景和价值,并为全球企业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此外,本文还将探讨refa工作法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关于该方法长远影响的思考。
2. 德国refa工作法介绍2.1 简介德国的refa工作法是一种高效的工作组织和管理方法,它以优化生产力、提高效率为目标,通过精确的工作分析和时间管理技巧来实现。
这种工作方法在德国企业中被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2.2 重要原则refa工作法有几个重要的原则。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通过内部和外部机制来规范和管理公司运作的体系。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以了解其异同之处。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中心。
在美国,股东享有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撤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参与重大决策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制衡和监督执行董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保护股东权益,例如《股东权益保护法》,《管理者权利与责任法案》等。
与此同时,美国还强调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董事会为核心。
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注重提高董事会的效能和责任,通过不同机构的相互制衡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决策。
英国公司董事会通常由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
领导层和非执行董事共同管理公司,并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
英国还设立了公司治理协会,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公司治理实践,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和准则,如《公司治理实践准则》,《董事会行为准则》等。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强调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综合决策。
德国采用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由经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组成。
经理董事会负责公司运营和决策,监督董事会负责监督和审核经理董事会的工作。
监督董事会由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选出,以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德国还实行了“公司参与法”,要求公司董事会至少有一半成员是员工代表,以确保员工利益得到充分代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相似之处,即重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强调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以及保护股东权益。
然而,由于不同的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三者的公司治理模式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注重股东权益,强调股东的投票权和产权保护。
从某种程度上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更倾向于市场导向,企业更注重实现短期利益和投资回报。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在世界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
德国采用的是一种以利益相关者参与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则是以长期稳定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多方共同参与。
在德国,公司董事会由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部分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战略制定,由公司高管和工会代表组成。
监督委员会则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
这种分权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之一是员工参与。
德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在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这种员工参与制度旨在保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话语权。
此外,德国公司还实行了股权分散化制度,以防止单一股东过度掌控公司运营。
另一方面,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于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
在日本,公司董事会一般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或员工代表,而外部董事则是独立于公司的专业人士。
这种董事会结构旨在平衡内外董事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司高层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平衡。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员工参与和股权分散化,旨在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则注重长期稳定和关系密切,通过跨部门决策和团队合作来实现。
总的来说,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平衡,而日本的关系密切模式可以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这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和环境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与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的制度安排。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关系契约,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合体,通过这样一组合约起到权力配置功能、制衡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协调功能。
其目的是在公司经理、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提高经营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
狭义的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规范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在广义上则涉及整个公司范围内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基于上述目的和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具备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委托代理、纵向授权,激励与制衡机制并存的特征。
经济学中所谓的“公司治理”通常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二是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工人的监控以及工作绩效的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历史传统以及经济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因而各国之间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和每一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有所不同。
按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
外部控制模式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资本市场发达,股票的流动性好,这样使得大多数股东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卖掉所持公司股票,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
内部控制模式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恰好与前一种有些相反: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大量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股东有条件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而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
所谓公司治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及其特点1: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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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组成模式说明
在德设立公司之型态计有:
有限公司(GmbH)
股份有限公司(AG)
两合公司(KG)
无限公司(OHG)
股份两合公司(KGaA)
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KG)
其中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且采用最普遍之法人形式为有限公司GmbH。
德国成立企业种类德国企业分两大类。
一类是“个体企业”,另一类是公司。
公司又分三大种:(一)人合公司。
分为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缩写为OHG);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缩写为GBR);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缩写为KG);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二)资合公司。
分为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缩写为GmbH)、单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 KG)、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三)注册合作社和其它形式。
注册合作社(Genossenschaft(eG))是7人以上组成,以集体力量来进行较大规模经营的公司形式。
德国法律中还有其它一些形式,如“海运公司”(Reederei)、“相互保险联合会”(Versicherungsverein auf Gegenseitigkeit)等,但用得很少。
另外一些形式,比如“自有企业”(Eigenbetrieb)、“受命企业”(Regiebetrieb)等,则是德国本身的公共企业(国有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与外国企业没有多大关系。
上述各种公司形式的主要区别有: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在德国的中餐馆、旅馆、小商店绝大部分都是个体企业);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德国法律明文规定经营自由,独立从事某一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或区的工商局登记。
如果企业在年销售额和商务往来方面还必须要设立诸如财务帐目时,就仍然是小经营企业。
在商业往来中,小经营企业可以只使用业主的全名,此外还可以注明商业目的,但是不能给人以公司的印象。
作为小经营企业不允许使用一个公司或类似公司的名称。
合伙企业
在德国,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
由全体合伙人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并登记姓名、职业、住所、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营业日期等事项。
普通商事合伙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个人责任都不受限制,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普通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的法人以及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金钱、信用、技术和劳务),及每个人在商事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都可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以与其他商事企业业主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隐名合伙人对其他商事企业主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利润,并在出资的范围内分担损失。
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只能以金钱出资,其不是出名合伙人财产的共有人,也不从企业财产的增值中取得一份。
隐名合伙人一般除了享有对资产负债表查阅和审核的权利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毫不施加影响,隐名合伙人对出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
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必须说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在登记之前,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同意有限合伙开始营业,否则,对于那些事先未告知其有限责任身份的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名称不得列入企业商号名称。
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还用于投资项目。
开名公司
开名合伙(OHG),中文称无限公司。
开名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东共同经营,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开名公司是以合资者间的密切关系为基础的,除了公司的出资外,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建立在股东本人身份上。
开名公司与普通商事合伙有相似之处。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无限股东是法律上的经理,但并不排除有限股东按合同参与领导公司,与只计资本出资的有限股东相比,无限股东有权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
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其无限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开名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mbH)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每一股东的股份,根据他所认缴的基本出资的数额确定。
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股本总额,以及各股东持股的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进行商事登记,一经登记即开始作为法人而存在。
在进行商事登记前代表未来有限责任公司活动的人,对第三人负有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证,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
如果由全权代表代为签字,则全权代表权经过公证认证。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
资额。
公司必须设有一名或数名管理董事,可以任命股东或其他人员为管理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于少数人持股,在中小型企业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采用,甚至被一些大型企业采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AG),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大型企业通常组织为股份公司(AG),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而由少数人(如家庭成员)持有股份。
股份两合公司
凡股份两合公司(KGaA),至少需要有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则仅以公司资本分摊给各股东的数目而进行出资。
私人持股的公司可以采用股份两合公司。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除了股东以外,还有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