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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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
人权的法学研究范式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事研究,手段、方
法断不可缺,用之得当,事半功倍,否则徒劳耗神,而事与愿违。
2002年,正值人权研究鼎盛期,法律的人权保障手段在国际和
国内早已得到一致认同。法学的人权研究正在此前提下更加规范地运
作。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政府学系教授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
探究》一书一出,便重新省视了所谓的人权法学主流研究热潮,着重
强调需要在人权研究中加入政治学、社会学视角,认为二者是人权研
究的重要维度,从而事实上重新评估了法学人权研究的价值。由此带
来笔者对法律人权保障、法学人权研究价值及方法的再度思索。
笔者以为,法律的人权保护方法要予以根本确立和维护,法律人
权保障方面所存局限需要依赖法学研究予以弥补。法学研究在人权研
究中应起着中心和最后的集大成功用,政治学、社会学的成果要汇集
到法学之中,体现到法律当下。法学的人权研究利用其他学科成果、
借鉴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不等同摈弃法律本身特性,法律的研究方法
始终是法学人权研究的主要方法,法律的人权保障目的也始终为法学
研究的根本目的。
一、历史的巧合抑或现实的尴尬——人权的法律化
法律只是人权保护与运作的机制之一,如若反观历史,可以发现,
最早的国际性人权法律文件乃缔结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时值人类两
度身经战火,屠戮将人性的弱点抖露无遗,个人在弹口与炮火面前形
同草芥。当身家性命尚岌岌可危,基本和正常的生活断无保障时,人
权提供了一种反思人权事件的方式,一项反对残酷、不人道处遇的理
由。借助这一概念,人的基本需求与尊严被重新予以考虑,国际社会
积极于国际人权文件的缔结与确认,仰仗法律文本的明确性与规范性,
以求人权保护的现实可行性。
然法律本身难逃一定局限性,法律的人权保护机制在现实中也遭
遇一些尴尬与非议。结合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探究》本文
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一书,对法律人权保障机制的局限性大致可以
从以下层面证成:
(一)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起源问题
人权的起源显现着人权之本来面貌,作为思想概念的人权与作为
法律概念的人权都不足以代表事实当中或最初始意义上的人权。对人
权本身的探究,人权面目的复原,皆需依赖已有的人权资源,这些资
源固然包括法律上的材料,只是唯法律本身并不能对人权的起源作一
充足说明。法律解决和阐述的多为人权的当下,是人权一个时间层面
的反映,且法律某种程度上还是官方意识形态的体现,其客观性势必
要受到一定损抑,故并不足以全观展现真正意义上以及原始形态中的
人权。 毕业论文
(二)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正当性问题
人权的正当性问题直指人权的内容。如果把人权定位为人之为人
应当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才称得上“应当”,是需要论
证的问题。法律对人权大部分做的是一个法律化、权威化的处理,
①而没有一个详细的论辩过程。已有法律文件对人权条款的确认,
只是一个结果性的展示,倘不说现有的很多国际人权文件的内容在各
个国家得到不一样的理解,造成“实际结果的不一致”,
更严重的是,法律确认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法律本身尚存在接受价
值评估和妥善区分的问题。这个教训在纳粹时期便已经深映人心。
(三)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世俗化问题
“人权只是一个概念,提供一种思考人权事件的途径
”②,从概念的意义上讲,它本身也只是一种分析手段,这种
工具性价值映照到具体的现实当中,就是人权一定程度上形上而抽象,
当人们借助于人权来看待人权事件与诉诸于朴素情感,比如同理心来
看待事件时还并不一致。以人权来囊括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然
后辅以法律确认、并保障这些以人权涵摄的基本权利,并不能消弭人
权本身的抽象性。人权的工具性非但在法律层面没得到解决,反而在
现实当中由于法律本身一定程度的工具性,从而使法律上人权款项的
操作相对来说愈加抽象而隔离于社会。 毕业论文
(四)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复杂性问题
“人权概念完全不是非社会的,它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性的
概念”③,“国际人权法是由带有政治动机而行动的政府
所制订的,而某种程度上国内实行它的政府依然亦受政治因素影响,
而逐渐在制订人权法、监督实行成效与推动政府改善人权表现上扮演
重要角色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政治行为者。”④此外人权还面临
普遍性与多样性、差异性的问题。即使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
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理解也会有偏差,这些都是法律所无力解决的。
(五)法律解决不了人权的冲突性问题
人权的内容与内容之间并不能做到兼容互包(compossible),某
些人权的现实享有与其他人权容易发生冲突,法律大多时候也不能提
供一个简单解决的万能公式,即使具体操作中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恐怕也并非万全之策。此外人权与人权之外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否
法律上的人权天然优先于其他价值,也是有待商榷的。
二、现实的省视与忖度——人权法律保护的价值与
定位
法律在人权领域的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并不足根本损抑或颠覆法
律对人权发展的地位。这是由于:
(一)法律的规范性解决人权概念的模糊性或称非科学性

人权本身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社会学看来是
无法通过经验事实予以明证的,从而有损社会学作为学科的“
科学性”,或称为精准性、可证性。这是人权为什么长期在社
会学中不讨喜的原因,而法律完全可以排除人权上的各种道德上干预,
法律的确定性与明确性、唯一性使得法律中的人权内容不再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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