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财务工作的稳健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机构的财务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经验丰富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明确。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激励财务人员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的奖惩机制,及时对财务人员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激励财务人员努力工作。

第十章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收支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审计和监督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设定财务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各项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经费申请流程和审批权限,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准确记录各项财务信息,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0•【文号】银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银办发[200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有效应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突发事件,提高系统危机处置能力,总行根据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对《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预案》(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ABS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报告制度,切实做好ABS应急处置准备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制定的ABS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须于2008年4月中旬报总行支付结算司、科技司备案,并将电子版通过 OA系统发送至支付结算司马龙、科技司吴海丽邮箱。

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2.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依据1.3适用范围1.4处置原则1.4.1账务安全原则1.4.2业务连续性原则1.4.3可操作性原则1.4.4分级管理原则2危机处置组织机构2.1机构设置2.1.1中国人民银行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1.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ABS系统危机处置领导小组2.2机构职责2.2.1总行领导小组2.2.2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2.3分支机构领导小组职责2.2.4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危机处置报告程序3.1危机事件等级分析3.2危机事件报告程序3.2.1一般事件的报告3.2.2严重事件的报告3.2.3灾难事件的报告3.3危机处置流程图4预防机制与预防措施4.1预防机制4.1.1应急处理准备措施4.1.2应急演练4.2预防措施4.2.1日常维护检查4.2.2备份有效数据5业务应急处置5.1 ABS系统运行故障的处理5.1.1网点前置机故障的处理5.1.2ABS系统服务器故障的处理5.2国家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2.1一般事件的处理5.2.2严重事件的处理5.3城市处理中心出现故障后的处理5.3.1城市处理中心应用系统故障的处理5.3.2城市处理中心数据库故障的处理5.4ABS系统与支付系统中断多日修复后的处理5.4.1可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4.2无法申请到相关报文信息的处理5.5故障期间的其他规定6技术应急处置6.1 ABS系统概况及部署6.1.1系统构成6.1.2硬件配置6.1.3软件环境6.2技术危机处置6.2.1密押卡故障6.2.2数据库空间不足6.2.3文件系统空间不足6.2.4系统文件损坏或丢失6.2.5系统主控台出现页面显示超界警告6.2.6服务器关机出现黑屏、死机6.2.7服务器软件故障1--操作系统6.2.8服务器软件故障2--数据库管理系统6.2.9服务器软件故障3--中间件故障6.2.10服务器软件故障4--后台支付往、来账进程异常6.2.11 ABS系统主服务器硬件故障6.2.12 HP ML570G2服务器故障6.2.13服务器挂起或频繁重新启动6.2.14主备机损毁或丢失6.2.15客户端软件故障6.2.16客户端硬件故障7附则7.1总结报告7.2其他1 总则1.1目的为准确、高效处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 ABS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中央银行账务处理工作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京财会[1996]504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京财会(1996)50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加强我市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工作,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会第24号《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代理记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能够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敬业奉献和进取精神,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并具有会计员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金格,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具有一定数量(3至5万元)的注册资金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四)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六)代理记帐机构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7)1.基本审核要素 (7)2.通用审核规范 (8)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9)3.1支票转账 (9)3.2普通转账 (10)3.3借记业务 (11)3.4代理转汇 (11)3.5通用账务调整 (12)3.5.1冲正 (12)3.5.2补记 (12)3.5.3冲正补记 (13)3.5.4红字记账 (13)3.5.5表外冲正 (13)3.5.6表外补记 (14)3.5.7蓝字反方 (14)3.6再贷款 (15)3.6.1再贷款发放 (15)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6)3.6.3再贷款展期 (16)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7)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7)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7)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7)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7)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8)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18)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19)3.6.10再贷款核销 (19)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19)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0)3.7再贴现 (20)3.7.1再贴现发放 (20)3.7.2再贴现还款 (22)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2)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2)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2)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2)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3)3.9同城票据交换 (24)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4)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4)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5)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6)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6)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7)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7)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7)3.11表外业务 (28)3.12支付往账 (29)3.13准备金管理 (30)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30)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0)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1)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1)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2)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3)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3)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4)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4)3.15特种存款 (35)3.15.1特种存款办理 (35)3.15.2特种存款支取 (35)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6)3.16开销户处理 (36)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7)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8)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38)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39)1.1业务描述 (39)1.2业务操作 (39)1.2.1往账补录 (39)1.2.2确认录入 (39)1.2.3补录认证 (40)1.3特殊处理 (40)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1)2.1业务描述 (41)2.2业务操作 (41)2.2.1来账处理 (41)2.2.2来账主管审核 (42)2.3业务处理 (43)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3)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3)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5)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6)2.3.5特殊处理 (46)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47)3.1业务描述 (47)3.2业务操作 (47)3.2.1发出查询处理 (47)3.2.2接收查复处理 (47)3.2.3接收查询处理 (48)3.2.4发出查复处理 (48)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附件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目录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9)1.基本审核要素 (9)2.通用审核规范 (10)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1)3.1支票转账 (11)3.2普通转账 (12)3.3借记业务 (13)3.4代理转汇 (13)3.5通用账务调整 (14)3.5.2补记 (14)3.5.3冲正补记 (15)3.5.4红字记账 (15)3.5.5表外冲正 (15)3.5.6表外补记 (16)3.5.7蓝字反方 (16)3.6再贷款 (17)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17)3.6.3再贷款展期 (18)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18)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18)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19)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19)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19)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19)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20)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20)3.6.10再贷款核销 (21)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21)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21)3.7再贴现 (22)3.7.2再贴现还款 (23)3.7.3再贴现主动扣收 (23)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 (23)3.8现金及发行基金 (24)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 (24)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 (24)3.9同城票据交换 (25)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 (25)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 (26)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 (26)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 (27)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 (28)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 (28)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 (28)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29)3.11表外业务 (29)3.13准备金管理 (31)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 (31)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 (32)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 (32)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 (33)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 (33)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 (34)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 (34)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 (35)3.14财政性存款交存 (35)3.15特种存款 (36)3.15.1特种存款办理 (36)3.15.2特种存款支取 (36)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 (37)3.16开销户处理 (37)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 (38)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 (39)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40)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 (40)1.1业务描述 (40)1.2业务操作 (40)1.2.1往账补录 (40)1.2.2确认录入 (41)1.2.3补录认证 (41)1.3特殊处理 (42)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 (43)2.1业务描述 (43)2.2业务操作 (43)2.2.1来账处理 (43)2.2.2来账主管审核 (45)2.3业务处理 (45)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 (45)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 (46)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 (48)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 (49)2.3.5特殊处理 (50)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 (50)3.1业务描述 (50)3.2业务操作 (51)3.2.1发出查询处理 (51)3.2.2接收查复处理 (51)3.2.3接收查询处理 (52)3.2.4发出查复处理 (52)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各部门、各境外机构。

援外工程施工技术组在执行《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

使领馆工程建馆组在执行外交部有关规定的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

2 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规、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本部财务管理,规范本部及境外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实施细则。

3 定义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4 职责4.1 财务部(1)按照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本部的会计核算。

(2)对各境外机构执行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集团财务投资管理部反馈。

4.2 各境外机构(1)执行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时反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 办法5.1 会计核算体系本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会计分级核算。

会计核算体系如下图所示:5.2 会计核算内容5.2.1 会计科目(1)各境外机构应按照集团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名称见附件1)。

各境外机构可根据实际会计核算需要,自行增设三级及以下会计科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设一、二级会计科目。

(2)各境外机构设置内部往来、内部借款一级会计科目。

5.2.2 核算内容5.2.2.1资产的核算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内部往来、内部借款、待摊费用、存货等。

(1)现金:各境外机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本部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各境外机构原则上库存现金限额为折算后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库存,必须报本部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分类
按照其性质和特点,一般可分为永久、定期和临时三类。
会计档案保管与存放
会计档案保管
需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存放
按照档案的分类和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存放方式,如纸质存放、电子存储等。
会计档案使用与借阅
会计档案使用
需建立档案使用制度,规范使用流程,确保档案使用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
会计报告报送与披露
报送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告应当报送 给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和其他 有关部门。
披露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公开披露其会 计报告,以便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04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范围与分类
会计档案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资料等相关 会计资料。
采取多种手段和技术,确保内部控制的全面覆盖和可操作性。
风险管理原则与要求
风险导向原则
以风险为出发点,全面、客观地识别、评 估和控制风险。
及时报告原则
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报告,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
预防为主原则
注重预防,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制原则
明确各级职责,建立风险责任制,确保风 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统一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的规定统一进行,确保不同分支机构之间 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 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谨慎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可 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一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167号印发)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对账系统”)是依托北京市金融城域网实现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运行、使用电子对账系统的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和各开户单位。

第四条电子对账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电子对账系统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一一操作管理
第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开户单位未于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账务核对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综合柜对账员应于ABS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下一工作日9:30前,将ABS系统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通过北京市金融城域网登录电子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并于下一工作日14:30前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开户单位对账员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并逐笔补录未达账项的摘要、凭证号、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开户单位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对未达账项逐笔录入并确认比对不一致的原因。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按月通过ABS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

第九条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16:30前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事后监督中心采取屏幕拷贝方法,打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加盖业务专用章,于对账日17:00前提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第十条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通过电子对账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向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提出申请,经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二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应督促开户单位按时对账,对开户单位对账情况进行日常监测统计,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对账情况(详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一一一应急对账
第十三条开户单位因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短期内不能登录电子对账系统的,应及时与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联系,并临时采取纸质对账的方式,即开户单位填列账户余额并加盖预留印鉴,由开户单位对账员和主管签字确认后,于对账日14:00前先行传真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原件于对账日次日10:00 前报送至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应于对账日次日14:30前将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

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在对账日14:30前将传真件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业务监督员根据传真件在电子对账系统中输入对账余额,对该开户单位对账结果进行确认。

纸质对账结果有疑问的,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应在对账日17:00前及时编制“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提交给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室收到“对账结果不一致情况说明”后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次日将反馈结果加盖业务专用章送交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应追踪监督。

一一一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第十六条人行营业管理部用户设置系统维护员、系统管理员、对账管理员、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

系统维护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人员担任,负责维护系统
及数据库、管理人行营业管理部本机构和用户信息、设置系统管理员、备份和恢复数据等。

系统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人员担任,负责对账
业务的管理,设置统计参数、开设对账管理员等。

对账管理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会计主管担任,负责创建
和维护所辖开户单位的对账资料,包括开户单位信息、用户信息、账户信息、对账日期等参数;开设并管理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等。

网点对账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综合柜和网点柜人员担任。

综合柜对账员负责将中央银行会计集
中核算系统日终登账后的数据导入电子对账系统。

网点柜对账员负
责开设开户单位主管用户、撤销账务比对标志、督促开户单位及时对账等。

业务监督员由人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担任,负责确
认和监督对账结果、追踪监督未达账项等。

第十七条开户单位用户设置主管和对账员。

开户单位主管负责开设并管理本单位对账员;对账不符时,确认并说明对账结果。

开户单位对账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账务信息,
核对并确认相关账务。

第十八条各操作员凭用户代码和口令登录电子对账系统。

操作员代码和口令须妥善保管,口令应每月更换。

操作员离岗应及时签退,防止代码和口令被他人盗用。

一一一对账结果及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维护员应定期做好电子对账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并将电子对账系统产生的对账结果和统计资料等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的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系统维护员应按年备份电子对账数据,并移交人行营业管理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中对“对账回单”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行营业管理部有权查询本级及所辖开户单位准备金账户情况和对账信息。

开户单位有权查询本级及所属机构准备金账户情况和对账信息。

一一一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子对账系统服务器摆放环境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机房规范化工作指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电子对账系统在北京市金融城域网上运行,网络环境应保持通畅和安全,不得与互联网相连,IP地址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电子对账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人行营业管理部科技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电子对账系统运行策略采用不低于双机冷备策略。

第二十六条电子对账系统用户应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

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断开网络链接,及时通知科技部门进行杀毒处理,确认计算机病毒被清除后方可重新接入网络。

一一一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开户单位对各自导入或录入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开户单位违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人行营业管理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人行营业管理部暂停办理其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中开户单位,是指在人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内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