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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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规范员工违纪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企业:XX公司及附属公司

2.2 适用人员:员工(正式、试用)。

3. 权责

3.1 违纪事件提报:

3.1.1 各级部门负责人:负责提报与其所在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相关的违纪事件,提报时应清晰阐述违纪事件具体事实。

3.1.2 员工:可以向违纪事件受理部门反映违纪事件的具体事实及材料。3.2 违纪事件受理:

3.2.1 总办:负责运营类违纪事件及公司高管违纪事件的受理。

3.2.2 财务部:负责财务类的违纪事件受理,负责认定违纪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3.2.3 行政部:负责行政办公类违纪事件的受理。

3.2.4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类违纪事件的受理。

3.2.5 技术部:负责信息安全类违纪事件的受理。

3.2.6 内审部:负责其他类违纪事件的受理。

3.2.7 各部门:对部门所属员工违反其岗位工作规定的违纪事件的受理。3.3 违纪事件调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违纪事件受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对涉及违纪事件涉及到本部门职责相关内容提供专业判定意见。

4. 定义

4.1 一般违纪:因员工一般过错而采取的处理方式,有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四个处理等级,违纪处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培训、调动、考核、评比等依据。

4.2 严重违纪:因员工严重过错而采取的处理方式,有留司察看、立即解除劳

动关系两个处理等级。

4.3 经济赔偿:因员工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需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有一般损失、明显损失、重大损失三种赔偿等级。

4.4 违纪事件受理部门:指负责违纪事件受理、调查、并提供处理意见的部门。

5. 实施内容

5.1 违纪处理类型

5.1.1 一般违纪:

5.1.1.1 批评:扣减绩效薪10元/次。

5.1.1.2 警告:扣减绩效薪50元/次。

5.1.1.3 记过:扣减绩效薪100元/次。

5.1.1.4 记大过:扣减绩效薪200元/次。

5.1.2 严重违纪

5.1.2.1 留司察看:扣减绩效薪500元/次。

5.1.2.2 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对违纪人员予以解雇处理。

5.1.3 经济赔偿

5.1.3.1 一般损失赔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的10%、最高额为200元/次,从当月绩效薪中扣减。

5.1.3.2 明显损失赔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00元人民币以上2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的10%、最高额为2000元/次,从当月绩效薪中扣减。

5.1.3.3 重大损失赔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低为损失金额的10%,从当月绩效薪中扣减。

5.2 违纪处理条款

5.2.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留司察看处理:

5.2.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3 违纪处理流程

5.3.1 一般违纪处理工作流程见《一般违纪处理工作流程图》(附件一)5.3.2 严重违纪处理工作流程见《严重违纪处理工作流程图》(附件二)

5.4 违纪处理审批权限

5.5 违纪处理其他规定

5.5.1 员工违纪处理的记录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培训、异动、考核、评比、薪资调整等依据,具体由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规定。

5.5.2 员工违纪行为造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5.5.3 违纪事件受理部门提供处理意见交核准人(违纪处理审批权限中)审批,并最终确认违纪事件处理结果。核准人不进行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部门有异议的,可提交内审部处理。

5.5.4 受违纪处理员工的绩效薪扣减款及经济赔偿从其当月薪资中扣减,若扣减款金额占受处理员工当月薪资总额的20%(含)以上的,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分数次从每月薪资中扣减。

5.5.5 有关财务类、运营类的违纪事件的处理条款,本办法未予列出的,由对应此类的违纪事件受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5.6 受违纪处理的员工若对处理有异议的,应在《违纪处理记录单》中表述意见后向内审部提出,不得以此由停止工作或不履行职责;若有无理取闹等行为的,则再次按同等性质违纪处理。

6. 支持性文件

6.1 《一般违纪处理工作流程图》(附件一)

6.2 《严重违纪处理工作流程图》(附件二)

7. 附则

7.1 本办法中未予列举而应予违纪处理之事项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违纪处理。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7.3 本办法适用企业(见第2.1条)内的实习生、临时人员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4 国家及当地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如发生变化,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本办法的修改将通过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他方式公布。

7.5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7.6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员工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向其他在职员工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公开。

7.7 本办法中的“他人”、无特别说明的,均属于公司人员范畴。

7.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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